前篇文章,我們淺談了2021年1月1日起,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是最高的問題。這就意味著,將來不管是公證的遺囑,還是自書的,甚至是列印的,代書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時間在後的遺囑,就可以取代先前所立的遺囑。
這一規定,其實有利有弊,利在於立遺囑人不必到公證機關去撤回或者變更已經訂立的遺囑,能夠避免訂立公證遺囑的繁瑣程序;弊主要在於老百姓自己訂立的遺囑的效力問題,如果不去公證處訂立遺囑,自己訂立的是否合法有效?這就涉及到今天要講的法律點:《民法典》中,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律師說法: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是指訂立遺囑時親臨遺囑製作現場,對遺囑真實性予以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中都有哪些形式的遺囑?
一、自書遺囑,這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無需見證人;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三、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四、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這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要注意: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一般由兩名公證員辦理,公證人員就是見證人。
以上六種遺囑形式中,其中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點,上述除了自書遺囑外,剩下的遺囑形式都是需要兩名見證人在場的。但,要特別注意,遺囑見證人不是誰都可以當,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也就是說,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當見證人。實踐中很多案例就是因為見證人不符合要求而判定遺囑效力存在瑕疵,使得被立遺囑的繼承人不能按照遺囑內容繼承遺產。比如,家中老人立代書遺囑將財產給某個繼承人,找來其他繼承人來當見證人,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提醒:
遺囑的見證人制度是為了確保訂立的遺囑真實有效,因此,見證人的資格、見證的過程、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著遺囑的效力問題。但並不是只要經過符合條件的見證過程,遺囑就是完全有效的,遺囑的效力還與其內容、立遺囑人行為能力、財產權利、格式等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