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水滸傳》的人,難免會對各位好漢所使用的兵器產生興趣。好的戰馬如同將領的雙腿,好的兵刃猶如將領的雙臂,人們對於名將和兵刃的搭配歷來津津樂道,比如項羽的霸王槍,呂布的方天戟,關羽的關王刀,宇文成都的鳳翅钂,嶽飛的瀝泉槍,關勝的青龍偃月刀,林衝的丈八蛇矛,呼延灼的水磨八稜鋼鞭,魯智深的水磨禪杖,武松的鑌鐵戒刀,徐寧的鉤鐮槍,索超的金蘸斧……無不吸引著人們的眼球。與之相比,樸刀受到的關注度就低多了,因為它實在太平常了。
一、 樸刀形制
樸刀為長柄兵器,這點已成共識。
「仁宗天聖八年三月,詔川峽路,今後不得造著袴刀,違者依例斷遣。五月,利州路轉運使陳貫言:著袴刀於短槍竿柱杖頭安者,謂之撥刀;安短木柄者,謂之畲刀,並皆著袴。畲刀是民間日用之器,川峽山險,全用此刀開山種田,謂之刀耕火種。今若一例禁斷,有妨農務,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眾。請自令著袴刀為兵器者禁斷,為農器者放行。乃可其請。」《宋會要輯稿》
這條史料與《水滸傳》中可相互印證:
「盧俊義取出樸刀,裝在杆棒上,三個丫兒扣牢了」
所以我們可以推想,樸刀的刀身形制當接近今南方山區農民隨身攜帶的砍柴刀。但又與今日功能純粹的柴刀有所不同。它更像是刀身較長的砍刀。
二、 樸刀非正規兵器
在古代,綠林好漢們想找一門好兵器並不容易,對於他們來說,被官府命令禁止的兵器不易獲得,帶在身上也過於顯眼,容易敗露行藏,反不如樸刀隱蔽。
況且,樸刀再簡陋,也能害人性命,用來對付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已足敷使用了。但稍微有條件的強盜,便不再使用這樣低劣的武器,他們或「私置軍器,群起舉事」,或「率眾保險,創立山寨,私置甲兵」,甚至可以在都城「陰養無賴惡少共五百人,每日支與錢糧,又私置桃花甲、苦竹槍、牌、棒及刀劍等,日久教練」。
至於正式的比武較量、上陣廝殺,樸刀更不會那麼頻繁使用,這在《水滸傳》中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中秋佳節,朱武、陳達、楊春三頭領步行下山,「將了樸刀」,偷偷過訪史家莊,史進上山後不願落草,「提了樸刀」上路去尋師傅王進。但在此前史進與陳達對陣時,倆人全副武裝,史進「手裡拿一把三尖兩刃四竅八環刀」,陳達持「丈八點鋼矛」。
楊志亦如此,流落江湖過梁山泊時,「挺手中樸刀」與林衝廝鬥,等到他在北京為軍時便「手拿長槍上馬」;待他押送生辰綱時「打扮做客人」,便「跨口腰刀,提條樸刀」,儼然江湖行客了。
因此,與其說樸刀是主要用於步戰的兵器,倒不如說,樸刀很少被職業軍官用於疆場廝殺。於他們而言,步戰多為私鬥,馬上廝殺則是戰爭行為,使正規兵器。
《水滸傳》中提樸刀上陣廝殺的好漢,多為非職業軍人出身的劉唐、朱仝、雷橫、盧俊義等。樸刀本非制式兵器,但史籍記載,確有以「樸刀」為名的兵器。
「破甲錐槍一千二百九條,茅葉槍二千一百條,樸刀槍二千八百條」「破甲錐槍二千三百五十六條,大樸刀五千三百八十條……茅葉槍八百五十六條,小樸刀槍一千三百八十八條,珠紅油大樸刀槍一百條……白油大樸刀槍一百條」等。《建康志》
宋人武器裝備頗雜,《武經總要》特別提到:
「其間健鬥者,竟為異制以自表,故刀則有太平、定我、朝天、開山、開陣、劃陣、偏刀、車刀、匕首之名。掉則有兩刃山字之制,要皆小異,故不悉出」
這說明除《武經總要》所記之制式槍、刀外,軍隊中尚裝備有大量各色名目的兵器,它們的形制及功用,大同而小異。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以「搠」為主,樸刀在宋元文獻中屬於刀類,而《建康志》所載,不僅直呼為「樸刀槍」,更與各色槍類並列。
在這份武器清單中,「破甲錐槍」應屬宋人常用制式兵器,《武經總要》在攻城器具類中列有「短錐槍」,「器圖」中有「錐槍」,「錐槍者,其刃為四稜,頗壯銳,不可折」,正適於破甲,而茅葉槍,顧名思義,應該裝備尖銳細長的槍頭。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槍頭的形制。
明清及以後的樸刀,與宋元樸刀已非一物。這主要是受《水滸傳》影響,書中頻繁亮相的樸刀,對明清人影響頗大。因此,後世有所謂樸刀的兵器流行於江湖,亦不足為怪。
三、 樸刀消亡於明
樸刀的消亡,並非緣於宋元統治者的嚴厲禁止,而是明代的馳禁。宋代官府對民間兵器有所管制,這意味著除弓箭、刀、楯及短矛之外的兵器,私人可以合法擁有。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宋政府的兵器管制法令儘管很嚴厲,但實際情況卻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從歷史事實而言是失敗的。宋人的武器擁有權遠超過了法律賦予的限度,尤其是在西北二邊,河北、河東、陝西的義勇,及弓箭社等民間自衛武裝組織,受到政府支持,甚至還可以持有弩、箭等殺傷力強的禁兵器。
與宋代不同,元代兵器管制極嚴。元代官府明令禁止「帶刀子拄棒」,規定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
但是,對於那些資源有限的人而言,成本極低、易得易藏的帶刀子拄棒是更為現實的選擇,可以想見,樸刀之於元代盜賊,應較宋代更為流行通用,這從朝廷的禁令中亦可見一斑,更可從雜劇、話本等諸多記載中窺見端倪。
繼元而立的明代,經歷了元末農民起義的風暴,又因火藥開始進一步得到應用,故此,朝廷政策有所更改。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
軍隊、武器於普通民眾不再陌生,官府亦不加嚴禁。《大明律》規定: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其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即使以弓箭等不在禁限的兵器傷人,亦不單獨加重處罰,如:
「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二千裡。」又如:「凡鬥毆,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者,笞四十。」
但這也說明,明代民間持有傳統的冷兵器並加以練習,事實上幾乎不受限制,因此,在嚴厲的冷兵器禁令下客串兵器的樸刀,因威力遠遜於制式兵器而迅速退出歷史舞臺,便是順理成章的了。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樸刀由「著袴刀」等民用刀具裝上杆棒組裝而成。作為長兵器,樸刀威力較著袴刀等有所增強,但與正規制式兵器相比,它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由於它易得易藏,在兵器管制較嚴的宋元時期,樸刀成為單獨活動的鼠竊狗盜之徒最常使用的武器。
但是,隨著明政府對弓弩、槍、刀等冷兵器的弛禁,簡陋的樸刀迅速被遺棄。嚴格說來,樸刀並非正規制式兵器,但它有可能對某些制式兵器的設計、製作產生了有限的影響。至於清及以後以樸刀為名的武器,與宋元時樸刀並無直接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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