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香港作為世界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因其寬鬆的金融外匯管制,吸引了大批國際資本來港投資,其中包括了以清洗黑錢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而隨著中國政府2003年推出港澳個人遊政策,內地也逐漸成為香港「黑錢」的主要來源。以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為例,他個人擁有的非法資產多達800億人民幣,通過開空殼公司、人工攜帶大量現金過關等方法轉到香港,並於1996年到1999年買入總值13億港元的房產。另一方面,隨著中港交流日益頻繁緊密,大量的內地個人和企業在港進行合法的跨境貿易和資金往來時,同樣可能面對涉及洗黑錢的糾紛。本文將從香港法律對於洗黑錢的法律法規著手,結合案例分析內地人在港從事經營活動涉嫌洗黑錢的行為,最後對於在港個人和企業應該如何規避和解決洗黑錢糾紛做出總結。
【香港清洗黑錢的法律定義】
何謂清洗黑錢?簡單來說,清洗黑錢指改變非法獲取金錢(即犯罪得益)的來歷,使看似是循合法途逕取得的各種手段。清洗黑錢勾當因此通常會集多種不同的伎倆及工具一併使用,不一定牽涉到傳統金融業。會計師、地產代理、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商等,皆曾被不法之徒利用進行清洗黑錢勾當。清洗黑錢的伎倆變化多端,而且往往錯綜複雜。儘管如此,整個過程仍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 存放:把犯罪得益放進金融體系內(例如把現金存入銀行戶口,把小面額貨幣兌換成大面額貨幣等);
§ 掩藏:把犯罪得益轉換成另一種形式,並通過複雜的多層金融交易,掩蓋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來源及擁有人的身份(例如以現金購買貴重金屬或寶石,買賣股票、期貨或物業,借款和還款等);
§ 整合:在合法幌子掩飾之下,把清洗後的得益融入經濟體系。
這三個階段並非各不相關,而是經常互相重疊,反覆出現,令追查非法款項及來源甚為困難。在香港,犯罪得益主要來自販毒、走私、非法賭博、收受賭注、勒索、敲詐、放高利貸、逃稅、控制賣淫、貪汙、搶劫、盜竊、詐騙、侵權版權、內幕交易、及操縱金融市場等非法活動。黑錢一經清洗,犯罪分子便可肆無忌憚地使用,而不會被輕易看出與其背後的犯罪活動有任何關係。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的規定,洗黑錢是一項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
另根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法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擁有;或曾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他/她必須儘快將其所知悉或感到懷疑的交易內容,向獲授權人員(及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報告。如未有做出舉報,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列舉的可疑交易指標】
· 不論是存款或提款,均出現大額或頻密的現金交易
· 可疑活動的交易模式,即:
a.帳戶只供存放款項之用;
b.在交易較為淡靜期間,交易活動大幅增加;
c.「結構性」 或 「化整為零」 的清洗黑錢方法,即當大額的款項交易可一次過或只需數次進行時,有關款項卻分成多項小額進行交易。這類匯款活動尤以設有若高於某匯款額上限便需向當局呈報規定 的國家最為常見,例如:接二連三從 澳洲/美國 匯寄10,000 澳元/美元 以下的款項前往海外;
d."掉頭式"的交易:款項從某人或某公司轉帳給另一人或另一家公司,然後這人或這家公司又將款項轉帳回原來的銀主或公司;
e.在本港賽馬日後的第一個銀行工作天(一般是逢星期一和星期四),帳戶內的交易活動劇增,顯示有人從事非法的外圍馬活動。
§ 涉及以下其中之一或以上的個體,而這些個體經常與清洗黑錢的活動有關:
a.空殼公司;
b.在稱為"避稅天堂"的國家或離岸金融中心所註冊的公司;
c.作為客戶的銀行帳戶認可籤署人的公司創建代理 (Company Formation Agent) 或秘書服務公司 (SecretarialCompany) ;
d.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
e.賭場
· 經常涉及國際犯罪或販毒活動或在打擊清洗黑錢制度上被認為有嚴重不足之處的國家、其貨幣及國民:國家及地區未實施或未合乎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所頒布的規定。· 客戶拒絕或不大願意解釋其進行金融活動的原因,又或就其金融活動給予不實的解釋· 與政界有關聯的人士:與政界有關聯的人士是指在政府或公營機構內身居要位的人。據悉,外國一些與政界有關聯的人士涉及貪汙及濫用公帑等不法活動。· 經常涉及恐怖活動的國家或其國民,或被指從事恐怖活動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的人士或組織。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號(1999年)、1333號 (2000年)及1390號(2002年)議所編制的一份最新綜合名單,已上載於該會的網頁:· www.un.org/docs/sc/committees/1267/1267ListEng.htm· 在考慮過對客戶的已知資料及其過往的金融活動後,當前的金融活動跟預期中客戶所進行的並不相稱。(以個人帳戶而言,應考慮客戶的年齡、職業、住址、一般儀容、過往金融活動的類別及金額大小;如屬公司帳戶,則應眼於其過往金融活動的類別和金額大小。)【內地人在香港涉嫌洗黑錢的典型類型】
從深圳過關到香港,將提前兌換的外國貨幣的現金,塞在行李箱夾層或內衣暗袋帶到香港。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每人出境攜帶人民幣現金不能超過2萬元,或外幣現金不能超過等值5000美元。該資金可能並非不法資金,只是為了減少風險,將資金配置在境外資本市場,但和不少洗錢者的行為是一樣的。
第二種類型,是充當地下錢莊的「水客」,以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轉運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的名義存入銀行戶頭。2001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搗破了香港史上最龐大的跨境洗黑錢集團,拘捕29男10女,估計集團至少運作5年,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在美國,中國公民也是機場繳獲未申報現金的第二大來源。
除了現金走私外,內地和香港對地下錢莊也態度迥異。在內地屬於非法性質的地下錢莊,在香港則往往是持牌經營的匯款和貨幣兌換代理。據人行研報稱,利用地下錢莊的主體複雜,既有留學生和境外勞工,因其費用低廉手續簡單而以此方式匯款;也有某些企業為避稅逃稅跨境轉移灰色資金,有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轉移其非法收入,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黑錢。典型的例子包括,公司總部開在深圳,香港也設有公司,電子配件全部通過香港購買,在換匯額度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地下錢莊將資金轉到香港;另一方面,為了把深圳總部的報表做得好看些,將虧損都放在香港公司,並使用地下錢莊將香港公司的利潤轉至深圳。
地下錢莊屬於非正規價值轉移體系的一種,最多採用的方法是替代性匯款,即沒有物理匯款的實際行動和痕跡,其歷史悠久,隱蔽性極強。事實上,地下錢莊本身常常表現為既是洗錢的工具,又是洗錢的平臺,是整個洗錢鏈條中極具地位和作用的一環。經地下錢莊出入的資金魚龍混雜,內地、香港處於不同司法區域令情況更加複雜。由於對地下錢莊的性質認定不同等差異,在打擊通過內地地下錢莊向香港清洗黑錢過程中,兩地法律存在接合縫隙。
儘管地下錢莊涉及資金數額不菲,貿易和投資實際上才是最為常見的兩大洗錢路徑,具有隱蔽性更強、技術含量更高、涉及金額更大的共同特點。國際貿易中可通過操縱價格,如低值高賣或高值低售、虛構交易、真假摻雜、操縱數量、品名作假等方式,將內地的黑灰資金轉移到境外洗白。據人行研報,通過貿易洗錢的方式通常有少報出口、多報進口;進口預付貸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匯;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高價購買原料、產品或高額分紅,甚至與關聯企業虛構商業往來將資金匯出;以及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等方式。
以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的方式為例,具體操作方法是進口時報高進口設備或原材料的價格,然後從國外供貨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贓款、並將非法所得留存境外;出口時則大幅壓低出口商品價格,或採用發票金額遠低於實際交易額的花招,將貸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帳戶。以貿易方式洗錢,還有一種極為隱蔽的手法便是藉助信用證。以向國內一家造船企業訂造一條1億美元的船為例,由於數額較大預付30% 即3000萬美元,剩餘部分開具信用證。在3000萬美元進入內地轉道投資獲利後,再以因中方違約單方面取消訂單、需向國外客戶退回訂金的同時賠償其10%-20% 賠償金為由,報外管局審批同意後,藉此表面合法的形式將3000萬美元及其賠償金,即投資收益,轉移至境外。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是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 「走出去」 的橋梁,各種洗錢犯罪活動便利用了香港在投資方面的中介功能和活躍的資本市場,洗錢活動涉及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對外直接投資(FDI)項目和另類投資等各種投資活動。以香港投資移民為例,來自內地的上市公司老闆有一筆錢需要洗白,便通過移民中介聯繫欲做投資移民的5個人,讓這5個人以每股5毛錢認購1000萬股,每人斥資500萬港元。隨後上市公司老闆提供黑色資金給莊家,將公司股票價格推高至市值1000萬港元。經此操作後,5個人可進行投資移民申請,上市公司老闆也將2500萬資金洗白,其餘2500萬資金則通過其他合法方式交割,總共洗白5000萬資金。
除了證券市場外,內地投資者還尤其青睞香港的房地產市場,內地資金一度佔到香港一手樓市市場交易資金的六成。客戶打錢到香港有三種方法,一是走地下錢莊,十幾分鐘到帳,但一定是通過熟人;二是客戶自己在香港有公司有銀行帳戶,找個名目直接打錢過來;三是地產公司通常在內地香港都有帳戶,可以給客戶提供方便。實際上,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早就提出三項「打擊借物業交易洗黑錢」 的指引,要求地產代理要至少保存客戶數據5年以及填寫客人身份證明文件等。但這些指引對佣金豐厚的地產代理來說,只是多了一些程序而已。
除了上述方法之外,不少有地位有北京的犯罪分子還鑽了對外直接投資(FDI)的空子。不少涉華的跨國洗錢組織多有國企北京,其操作方式是通過在境外和香港成立子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對外投資和吸引國外資本到中國投資的雙向通道,來隱藏或掩飾灰錢或黑金的本質。多起案例顯示,有不少國企央企人士涉足洗錢,以對外投資為名義將·國內資金轉移出去,但不少項目其實是虛擬或真假參半的,或者將資金在境外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此外,近年來藝術品投資等另類投資火爆,實際上也成為洗黑錢的途徑。一些高價競投境外流失國寶藝術品、但最終不成交的交易,也涉及到洗錢的行為。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22歲的中國內地男子羅俊城,通過空殼公司和開設在中國香港的銀行帳戶,在8個月洗錢131億港元,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10年零6個月監禁。案情顯示,羅俊城從19歲開始為同鄉叔伯到香港辦事,於2009年7月在香港買入一家空殼公司 「一創發展有限公司」。當時19歲的羅俊城擔任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報住地址為深圳南山區一住宅。2009年8月1日和13日,羅俊城兩度以遊客身份訪港,在中銀香港附屬銀行集友銀行開設了公司和個人銀行帳戶,分別存入1000港元和500港元。2009年9月9日,一筆260萬港元的款項存入其公司帳戶,隨後兩個帳戶不斷有巨額款項存入及轉走,洗錢活動頻繁密集進行。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的8個月期間,兩個帳戶先後通過支票、現金提存及網上理財的方式,處理了8300多次交易,涉及總金額達131億港元,每次由數十萬至過百萬港元不等,平均每日處理款項約5000萬港元。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表示,羅俊城在此案中顯然只是一個配角和執行者角色,真正的主謀依然在逃。香港警方則呼籲市民不要將個人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並有責任確保清楚知悉個人帳戶內金額來源。實際上,不少洗錢犯罪集團會在提款地銀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內情的「人頭」 對象,以給予一定費用作為誘因,用這些人的名義開設很多銀行帳戶,並定期將贓款分別來往於這些帳戶間,以達到最終洗淨贓款的目的。
儘管有 「賭城」 之稱的是澳門,但香港也因地利,在犯罪分子通過賭博洗錢的過程中起到了中轉作用。43歲的施東林在澳門某賭場擔任賭場中介人,從2006年開始在北角城市花園一住宅單位內協助經營專門接待內地客戶的非法賭檔,兩年內賺約800萬港元。他和其妻柯莎莉則利用名下5個銀行帳戶為客戶清洗共1. 29億港元黑錢。由於該案不涉及國際犯罪集團,兩人最終分別被判入獄18個月和15個月。
此外,內地遊客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費或提現,也能將黑錢洗白。人行研報指出,一方面腐敗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費或提現,另一方面在境內貪汙受賄並以贓款還款。信用卡和銀聯卡在為境內人員出境觀光旅遊等消費提供方便的同時,也為境內腐敗人員跨境轉移資金提供了便利條件。
【如何規避和解決在香港的洗黑錢糾紛】
對於個人而言,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洩露,不出借銀行帳戶,不代替他人成立空殼公司,不協助來源不明的資金完成轉帳;不為地下錢莊充當水客,不參與非法的賭博活動。對於個人或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涉及大額跨境的現金流通和轉帳,主動向外匯管理局申報,不經由地下錢莊進行資金往來;涉及大額跨境交易的進出口貿易、股票、期權、地產、古董文玩等,謹慎辨別是否為虛構的投資項目,是否成交價與其真實價值有較大出入,交易方是否有足夠的信用和資質,以及交易過程中是否包括前述的可疑行為。當不幸遭遇洗黑錢糾紛時,應立刻準備證據證明其資金往來的合法性,交易動機和行為的合理性,以證明其客觀上沒參與、主觀上不知情,並積極配合警方完成調查工作。
【參考文獻】
《香港保安局禁毒處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實用指南》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聯合財富情報組網頁》
《香港文匯網-內地每年借道香港洗錢2000億》
近年來,本公眾號運營團隊的資深律師在規避和解決在香港的洗黑錢糾紛,處理了大量香港個人或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涉及大額跨境的現金流通和轉帳,證明其資金往來的合法性,交易動機和行為的合理性,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客戶的信任和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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