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婚姻關係幾乎都伴隨著財產問題,不是人心不古,而是現在個人或家庭的財產保有量確實比較大,而離婚、死亡必然伴隨著財產的分割。雖然我國《婚姻法》、《繼承法》都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及繼承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個人覺得還是高估了法律對家庭秩序的塑造能力,沒有充分考慮婚姻家庭倫理,只用一本冷冰冰的法條來進行分割難免會讓人覺得沒有溫度、缺乏人情,最終導致的也只是定紛止爭而已。
法妞網友諮詢:
一方去世後,其婚前財產,配偶有繼承權嗎?
黃學先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前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遺產,應該由繼承人共同分割,不能由一方個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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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學先律師補充: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籤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