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第十八條中,的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另一方沒有處理權。但是《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又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傳的權利。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分不到;但是夫或妻一方去世了,他/她的婚前財產就轉化為了遺產,另一方有權繼承。
父親再婚之前的婚前財產,繼母有權繼承嗎?
答案是:若父親生前未曾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全部分配給自己的子女,那麼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分配時,繼母與子女同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與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如此分配的依據是什麼呢?我們要到《繼承法》中去找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繼承時,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的,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也許有人問,再婚的繼母也算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嗎?當然算,只要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男女雙方就確立了夫妻關係,互為彼此的配偶。詳見《婚姻法》第八條。
繼母不能繼承父親遺產的情形
什麼情況下,繼母不能分得父親的遺產呢?如前文所述,若父親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中並未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繼母,那麼繼母就不能分得遺產。
除此之外,《繼承法》第七條還規定了,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之規定,若繼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不管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母都沒有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
綜上所述,父親再婚之前的婚前財產,一般來說繼母是有權繼承的。除非父親生前立有遺囑,未曾將財產分配給繼母;或者繼母徹底喪失了繼承權。否則,繼母作為父親的合法妻子,當然有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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