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營業員私拿購物款走人 商場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本版製圖 莊豪
今年7月,慈谿的嚴女士來到餘姚某商場購買家用電器,營業員李某熱心向她作出推薦,最後,嚴女士選定了總價3.1萬元的洗衣機、冰箱等電器。
當嚴女士前往收銀臺結帳時發現那裡的工作人員不在,她只好返回李某處。李某稱,這幾天商場正好在搞促銷活動,如果放棄購買很可惜。最後,李某自告奮勇地表示,可以把錢先交給她,由她代為繳款,保證讓嚴女士獲得最大的折扣。
因為有事在身,嚴女士同意由李某代為支付,並通過手機轉帳方式將3.1萬元轉給了李某。兩人同時約定,過段時間商場正式送家電上門時,將所有發票一併交付。
兩個月後,嚴女士打電話給李某要求發貨,此時,她發現李某電話關機,便轉而聯繫商場。經過一番溝通,嚴女士才發現自己被李某「套路」了。
按照商場的說法,確實有嚴女士所說的這些家電訂單,但7月份時又辦理了退貨手續,3.1萬元的購物款也已退還到付款帳戶中。
原來,李某在收到嚴女士的轉帳款後,立即用自己的銀行卡向商場打款,商場出具了發票。但在正式發貨前,李某又向商場申請退貨,於是,商場又將這筆錢如數退還到李某的銀行帳戶中。在收到這筆款項後,李某立即走人。
嚴女士認為,李某作為營業員,其行為代表了商場,因此商場應對此事承擔責任。而商場認為,此系嚴女士與李某之間的私人行為,因此產生的後果不應由商場承擔。由於雙方爭執不下,嚴女士將商場告到當地法院。
餘姚法院經審理認為,嚴女士在商場購買電器支付款項,證明其與商場發生購銷關係,營業員李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因此商場應當履行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但嚴女士作為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未按一般交易方式通過收銀臺支付款項,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釐清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後,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達成了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協議。
此外,由於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涉嫌犯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