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千年文明發展中,古代埃及經濟始終以再分配體系為核心的經濟形式為主導。除了高度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和濃厚的宗教情結外,其根本原因在於埃及人的思想,即不以利潤最大化為交易目的的經濟觀念。古代埃及人這種不看重商品本身價值的觀念,導致他們在進行交易活動時只看重自身所需。只要能夠獲得所需要的物品,他們就可以將自己的物品交換給對方,而無論自己的物品價值是否遠遠超出了他們交換來的物品。在這種經濟觀念驅使下,古代埃及經濟體系呈現其獨特性。
計價單位比較混亂
古代埃及人在交易時看重的是所需而不是所得,沒有一個標準計價單位,由此導致各種計價單位互相換算時,其換算單位是混亂的。古代埃及人始終沒有鑄幣,他們的交易體系最初以物物交換為主,隨著交易範圍和規模的擴大,物物交換逐漸發展成貨幣—物物交換。貨幣—物物交換是從物物交換體系到貨幣體系的過渡,是物物交換體系的進步。通常,後一種交換體系中一種物品或一種抽象的單位被用作計價單位。儘管這一計價單位本身可以被視為「貨幣」,但是其交易體系卻不是貨幣體系。
古代埃及人的計價單位通常有三個:斯努銀、德本銅和赫爾穀物。從職能上看,貨幣是一種充當交換媒介的、被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古代埃及的三種計價單位基本上符合貨幣的職能標準,它們都是用來估算價格的,事實上被用作貨幣。至於它們是不是貨幣,則在於使用者的觀念。儘管三種計價單位都具有貨幣的職能,但在埃及人看來,它們仍然具有物品本身的屬性,並非為了實際的支付,而是為了相對的估算。
在這三種計價單位中,赫爾穀物的使用頻率最高,因為穀物易於分割,無論是小額貿易還是大宗貿易,都可以使用它來計價。斯努銀則是最抽象的計價單位,它等同於一定數量的白銀,但在實際支付時經常用某種銀質的物品來替代。通常,三種計價單位可以換算。赫爾穀物和德本銅的交換比率是相對固定的。一般情況下,1赫爾穀物等於2德本銅。即使在穀物價格波動較大時,這一換算基準也沒有發生太大變化。但是,斯努銀與赫爾穀物之間、斯努銀與德本銅之間的換算比率是不確定的。
這三種計價單位是否完全具備貨幣職能,還要看它們在社會上的應用範圍。縱觀古代埃及歷史,稅收基本上由實物來支付,並且多以穀物為支付手段。這裡的穀物支付,強調的是它的基本屬性——糧食,而且強調了它作為貨幣的流通屬性。罰金也由實物支付,並且是與被賠償物同質的物品,比如盜賊偷竊了別人的一件亞麻布衣服,其賠償金則是三件亞麻布衣服,以示懲戒。嫁妝和聘禮也是用實物支付的,是一種比較純然的物物交換。當然,無論稅收、賠償金抑或婚嫁,都有使用「貨幣」支付的情況。新王國時期的自耕農就曾用黃金支付過稅收,罰金也曾用與被盜物品等價的物品來支付。至於陪嫁和聘禮,也有全部用赫爾穀物支付的現象。只有當真正的貨幣開始流通時,婚嫁物品才開始用貨幣來支付。不過,那已經是埃及文明後期特別是託勒密王朝時期的現象。
所有計價單位之間的換算比率都是由國家制定的。但是,國家制定換算比率時,考慮的是稅收能否足額順利上繳,而不是為了讓它們更便於流通,以此推動貿易發展。因此,古代埃及貿易不夠發達,原因之一就是國家支持不夠。
價格體系不穩定
混亂的計價單位必然導致不穩定的價格體系。第十二王朝一位來自孟菲斯或者法尤姆附近的農民,名叫赫卡納赫特,從他的家書中我們獲悉,他意欲與鄰居和其他人做買賣,以最大化地增加家庭收入。他有能力提前交付地租,也能夠將大量糧食外借,手中可自由支配的貨物還有銅、油和自織的亞麻布。這些物品都是他意欲出售的物品,因為其數量遠遠超過了家庭所需。此外,他還有35頭牛。由於他是大家長,他還要每月給包括母親在內的每位家庭成員一份相對固定的月例。他的家庭運作模式事實上就是國家再分配體系的縮影。赫卡納赫特很有經濟頭腦,他曾鼓勵一個家人將牛賣掉,因為他預測「牛的價格將上漲一半」。可見,物品價格是不斷變化的,物品交換的比率也處於不斷變化中。新王國後期,底比斯地區銀與銅的比率從1:100下跌到1:60。這或許因為當時盜墓盛行,盜竊而來的銀子大量流向社會。
埃及的價格體系既包括勞動力的價格也包括原材料的價格,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的浮動也使物品價格出現浮動。那麼,國家在價格制定中扮演什麼角色呢?古代埃及政府並沒有實際操縱價格,物品價格是自身進行調整的。然而,至少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強化的時期,由於政府機構需要發放薪酬、徵收賦稅、存儲和發放應急物品,國家在維護整個社會商品價格的總體水平上仍然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埃及,對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定價,從穀物到女僕,由於交易水平和信息交流的速度都很慢,其價格模式是不規律的和不可預測的。如果交易雙方互相了解,友誼和責任將抑制他們追求更大利潤的野心。從現存的古代埃及價格數據中,我們無法得出相對穩定的價格規律。糧食價格總體上很容易處於不穩定狀態,因此,大規模儲存糧食成為古代埃及防止糧食價格較大浮動的常規做法。不論在和平豐饒的時期(如阿瑪爾納時期),還是在饑荒和動亂的時期(如第一中間期),這種做法既存在於國家制度層面,也存在於個體行為中。
新王國時期,糧食價格大體穩定在每赫爾1—2德本。第二十王朝後期,底比斯西部的糧食價格極不穩定。拉美西斯七世到九世統治時期,糧價一度飆升到每赫爾8—12德本。然而,這與現代社會的「通貨膨脹」有所不同,因為其他商品的價格並沒有出現類似波動。但是在一篇文獻中,一位婦女聲稱「在鬣狗之年的一場饑荒中,我用銀子買了大麥」。由此揭示出饑荒時期,糧價飆升到用銀子計算。
私人交易不事聲張
混亂的計價單位和不穩定的價格體系,並沒有阻止埃及人最大限度地獲取財富。儘管在埃及語中我們找不到可以翻譯為「利潤」的詞語,埃及人在進行貿易時也沒有將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看作成功的一種標準,但是這並不能阻止埃及人追逐最有利的價格,而且具有強烈的商業意識。
然而,追求財富與埃及人的倫理道德觀念相悖。早在古王國時期,《對卡格姆尼的教諭》就曾告誡埃及人不要貪婪,追求財富要適度:「一杯水可以抑制口渴,一口香草可以淨化心靈,一件好事可以代替美德,一點東西就代表許多。」因此,埃及人對財富的追求並不是大張旗鼓的,而是隱秘的、不事聲張的,這在古代埃及官員墳墓銘文和壁畫中就可以看出。埃及人炫耀的往往是他們的政績和慷慨,而在提及他們的財富時,除了由王室賜予的表彰其政績的那部分財富以外,對其他財富的來源卻隻字不提。我們推斷,未說明來源的這部分財富是通過私人交易活動獲得的。
此外,由於官員墳墓銘文都以自傳體形式書寫,因此,他們的父輩是必然要提及的。然而,某些官員在記述他們的父輩時卻沒有給予其任何名銜,表明其父輩並沒有一官半職。但這些官員卻有著很好的仕途,而受到良好的教育並走上仕途需要父輩的財力支持。這些沒有官職卻擁有財富的父輩,很可能就是商人,他們的財富則是通過私人交易而賺取的利潤。
埃及人關於商人的記述同樣非常隱晦。第一中間期的赫開布墳墓銘文曾寫道:「在這座城市,在每一種財富的數量上,我都超越了我的任何一個同輩。當我通過自己的努力並有所收穫時,人們會說『他是那個從來不盜竊他人的人。』許多人為整個城市提供上埃及的大麥,而我卻貸給它上埃及的穀物,並且貸給北方(下埃及)城市上埃及的大麥。在滿足我自己城鎮的油料供給後,我也給卡布州提供油料。我做了一條40腕尺長的船和一條運輸牛的駁船,在泛濫季擺渡那些沒有船的人。當管理者清點我的牛群時,他發現我的財產增加了。」儘管赫開布沒有明說他是一位商人,但是活躍的交易活動足以揭示出他是一位受人愛戴的成功商人。第一中間期的另一篇墳墓銘文也有相似記述,其傳主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同樣,他在記述自己的交易活動並獲利頗多的同時,也沒有忘記炫耀他的慷慨和善行。可見,在古代埃及,僅僅擁有財富並不能得到社會認可,只有那些將財富付諸社會的人才能得到人們的尊重。
新王國時期,商人不再被隱晦地提及,他們開始以一種固定職業出現在社會上。新王國後期,阿納斯塔斯紙草第四卷所描繪的商人不但擁有財富,而且不再對經商獲得的財富感到羞愧,相反他們為此感到驕傲。不過,這位商人在經商獲得財富後,轉而將其投資到農業和畜牧業上。這說明,無論私人貿易多麼活躍,都無法改變農業是古代埃及的主體經濟、再分配的計劃經濟是其經濟體系的核心這一事實。
綜上,古代埃及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和適度追求財富的社會倫理道德宣傳,為埃及人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交易目的這一經濟觀念提供了土壤。古代埃及始終停留在物物交換層面,從而導致了混亂的計價單位和不穩定的價格體系。然而,古代埃及人潛藏著追逐巨額財富的本能,當再分配的經濟體系無法滿足他們的日常所需時,私人貿易活動在所難免。只是與古代中國相似,古代埃及也是一個重農抑商的社會,通過私人貿易獲得的財富最終回歸了農業。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古代埃及新王國時期行政文獻整理研究」(18ZDA206)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郭丹彤 陳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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