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只拿記協會員證不管用了

2020-12-22 福州新聞網

  香港警方22日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此,香港社會認為將有效規範化記者身份,防止「黑記」擾亂社會秩序。

  據香港電臺22日報導,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臺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消息稱,有關修訂最快23日生效。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臺及電臺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這意味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香港警隊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強調,警隊十分尊重專業媒體記者及其工作,但前提是警方的執法及拯救生命的工作不應受到阻礙,有關採訪工作必須與違法行為劃清界線。「過去一年多,香港不少大型公眾活動中出現暴力與違法行為,警方發現不時有自稱記者人士藉採訪為名在現場流竄,涉嫌刻意阻礙警方的執法工作,甚至伺機襲擊警務人員。」他表示,以上行為大大增加警方執法的困難,亦令警方難以確保自身及其他在場人士,包括專業媒體記者的人身安全,情況令人擔憂。林志偉表示,警隊的新措施,目的是辨識新定義下的記者身份,杜絕有意圖不軌的人在現場流竄及阻礙警方工作,容許警方對記者提供更合適的協助和便利,而在場記者的人身安全亦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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