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文匯報9月22日報導,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郭嘉銓22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通知稱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根據修改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相關定義。
上述信函表示,自去年6月,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以來,香港警方在不同活動中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同時,警隊傳媒聯絡隊今年5月已擴編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能夠派遣充足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香港警方信函指出,經修訂後會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臺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
對此,香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支持警方決定,假記者泛濫的風氣是時候需要撥亂反正。
葛珮帆指出,自去年6月「修例風波」開始,每次衝突或非法集會現場均湧現大批身穿黃背心、自稱「記者」人士,甚至出現有年幼學童聲稱是記者。他們阻差辦公之外,也阻礙了真正專業媒體進行採訪工作。
葛珮帆表示,此前一直向政府要求立法規管網媒,並倡議儘快設立中央記者登記制度,以保障真正專業的新聞工作者採訪自由及其安全。警方此次修例總算踏出一步,相信有助維護真正記者的尊嚴,也不會影響到新聞自由,對整個傳媒生態會有正面影響。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