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對馬鞍山市花山區聖嬰島母嬰專賣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馬市監稽罰字〔2020〕185號)。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市監稽罰字〔2020〕185號
當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聖嬰島母嬰專賣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340503600308605
住所(住址):花山區佳山路436-10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汪明翠
2020年8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單位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目前許可證有效。執法人員在你單位普通食品貨架上發現產品「利貝樂R鱈魚肝油軟膠囊」(國食健字G20130383)為保健食品,你單位存在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情況。2020年9月3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確認:1.你單位確有將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店長已籤字確認,詢問調查時本案被委託人已籤字確認,你單位對該違法事實無異議。2.你單位已對上述行為進行整改:將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分開分櫃擺放陳列銷售,並加強對員工的培訓。你單位已將《整改報告》、相關整改材料(照片)以及涉案產品的供貨商資質和檢驗報告提供給我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2020年8月27日在你單位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列印件1張,證明案件來源的證據和對違法事實客觀、準確的認定。
2.詢問筆錄(被委託人郭桂英)1份,證明你單位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3.你單位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1份、經營者汪明翠和被委託人郭桂英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授權委託書1份,證明違法主體的證據。
4.你單位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相關整改材料(照片)共3頁,以及涉案產品的供貨商資質和檢驗報告共14頁,證明案件基本情況的證據。
我局於2020年9月15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由於你單位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掌握不足,導致將普通食品與特殊食品混放銷售,不存在主觀故意情節,且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因你單位在立案調查期間已改正違法行為,故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