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的同時附送贈品,增值稅和所得稅以及會計三者是怎麼處理的?
您好!您所諮詢的問題收悉。河南省稅務局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應確認對應銷售額,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而在會計核算上未確認收入的,應做納稅調增處理。該諮詢平臺主要解答與稅收政策及辦稅流程相關的問題,有關會計處理問題,建議您參考該單位適用的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