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14:51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陳洋根 通訊員 趙文瓊
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虛假違法廣告處理的通報
7月16日,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查處的虛假違法廣告進行通報,並公布了十大典型違法案例。並以此提醒廣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依規開展廣告經營活動。同時,請廣大消費者加強甄別防範,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各類虛假違法廣告。
一、東莞市米樂真科技有限公司保健用品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現場宣傳、印刷品小廣告和產品包裝等多種形式,推廣「全身負離子艾能+量能足療+量能富氫水負離子全身排毒」並銷售相關設備。其產品並非醫療器械,不具備治療功能,卻冒用 「量子能量波」、「量能醫學」等名義宣傳治療功效,並摻以「易經大師」、「能量磁場」、「先天命理」、「招財開光」等宣傳用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九條第(八)項之規定,屬發布虛假廣告和含有迷信內容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3月,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600000元。
二、金吉列出國留學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導向問題戶外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為了推銷其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在公共自行車點燈箱媒體上發布含有「金吉列留學 美國、英國、香港、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俄羅斯馬來西亞、烏克蘭等24個國家2600餘所海外院校,等你來選擇!」的廣告內容,將香港列為國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發布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的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4月,杭州市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00元。
三、杭州精銳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森禾商務廣場分公司教育培訓戶外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為宣傳推銷其「高效閱讀課程」,在其經營場所的沿街櫥窗展示宣傳海報,其中含有「提升閱讀效率2-20倍」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發布含有保證性承諾教育培訓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5月,杭州市江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0000元。
四、杭州澤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房地產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海樓市情報」上發布房產廣告,其中含有「超高回報率」、「25分鐘到虹橋機場」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屬於發布房產廣告承諾升值或投資回報、用時間表示距離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5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錢塘新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0元。
五、杭州嶽納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消毒液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其創建的微信公眾號「feekr_trip」上發布題為《終於找到5000瓶正規消毒液!世界衛生組織認證,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的軟文廣告,宣傳「澳綠寶消毒液」「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能殺滅高達99.9%的細菌和病毒……有效消滅新型冠狀病毒 殺菌率高達99.9%,WHO官方認證產品」,但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2020年4月,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800元,並處罰款10000元。
六、杭州奇異鳥飲品科技連鎖有限公司招商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於2018年開始在「蜜潮」「奇異鳥茶飲」「十秒到過橋米線」「遇見奶牛」等加盟網站發布招商廣告,其中含有「投資小、利潤高、回報快」和「方先生」投資成功案例等內容,宣稱無風險或無風險責任承擔提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屬發布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違法招商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2020年4月,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8400元。
七、杭州福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企業品牌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其公司網頁上開展自身宣傳,展示「電商行業領軍品牌、中國消費者可信賴企業」等 8張榮譽證書,並宣稱其合作夥伴有「新浪、華為、中興、CCTV證券資訊…淘寶、拼多多、京東、蘇寧易購」等,上述榮譽牌匾均來自網際網路,其合作夥伴也基本為虛構。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3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湖風景名勝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2000元。
八、杭州斟茶記貿易有限公司食品包裝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開展「全城免費 10萬人驗證」活動過程中,在其銷售的自製飲品瓶身上加貼標籤,其中描述自製飲品部分均為正面評價用語,而描述競品部分均為負面評價用語,且評價結論無客觀依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屬於發布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19年12月,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000元。
九、杭州新華路維信口腔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醫療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杭州新華路維信口腔門診部」發布醫療廣告, 但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且在廣告中使用患者治療前後的圖片進行比較,利用患者名義宣傳療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之規定,屬於未經審查擅自發布醫療廣告和在醫療廣告中利用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20年4月,杭州市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0000元。
十、杭州市餘杭區新理想專修學校教育培訓網際網路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標題為「熱烈祝賀我校馬逸愷、曹乾等同學通過清華、復旦『三位一體』招生初審」的文章,其中包含學生姓名、高考成績、錄取院校(特別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國內知名院校)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屬於在教育培訓廣告中利用受益者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3月,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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