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天悅華景小區物業服務糾紛調解、訴訟紀實(這是一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物業糾紛案例)
徐州天悅華景小區(文中簡稱天悅),位於徐州市鼓樓區觀宇路一號,毗鄰植物園。項目分兩期開發建設,總計1008戶,由多層住宅和花園洋房組成。2012年一期建成上房,二期2014年建成上房。
2012年一期上房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即徐州和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駐該小區。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上房時小區業主預交了一年的物業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500元,物業另外收取了合同外地下室對應面積的物業費。
上房裝修房屋時,物業公司還收取了部分業主金額不等的裝修水電押金費用,裝修結束後,未能及時退還給有關業主,業主追問時,物業公司的解釋是以後留作抵用物業費。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進駐小區後,除了違規收取裝修押金外,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規範。缺少公共設施維修維護巡查記錄,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不全,小區臨時車輛停放無序,小區內違規圈地、侵佔公共綠地事件時有發生。
2013年夏季,部分業主所在樓道公共區域發生漏水現象後,業主們及時反映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雖然派員到場做了維修,但漏水現象沒有好轉。此後幾年,每到雨季,樓道屋頂就會漏水,業主們也多次反應到物業公司,連續多年,都沒有維修到位。多層某樓宇地下室受到水淹後,有關業主的損失認定、賠償工作一直沒有進展。小區停放的車輛,受到損毀剮蹭後,因為監控設施損毀,難以查證,物業公司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小區門禁系統,也出現問題,尤其是單元門禁,反覆保修,長時間處理不好,形同虛設。
由於物業公司亂收水電押金不及時退還、且服務質量不能滿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要求,部分業主開始拒繳物業費,並聯合起來,依法成立了業委會。業委會重新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也已於2018年11月1日進駐小區。
新的物業企業2018年11月1日進駐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主張物業收費至2018年12月31日,業主和新物業均不認同;同時,因水電押金未退、物業服務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等,部分業主不願按合同約定標準繳費,經協商、調解均未達成一致。物業公司遂將相關業主告上法庭。
2019年5月22日,和順起訴的10多家業主一起進行了庭前訴訟調解。業主們針對原告亂收費、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的行為,進行了激烈的批駁。主審法官及人民陪審員進行了訴前調解,但由於原告代理律師聲稱授權有限,和業主訴求差異較大,調解沒有成功。
後來等待開庭,一直等到2020年5月20日,法院「非訴服務中心」通知再次調解(這次單獨通知的,由非訴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通知,分戶調解)。由於原告不願做出實質讓步,部分業主與原告的調解再次失敗。
後來陸續有業主收到法院傳票,有傳票顯示立案時間為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9日法院開庭審理了其中一戶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審理結束後,主審法官沒有當庭沒有判決,月底《判決書》寄達業主。
1、《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有效,原告物業公司及被告業主雙方都應遵守合同。業主未按合同及時提交物業費,違約,應該按合同約定繳費(包括違約金);原告未能舉證完全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物業費應該核減;判決本案原告物業費核減額與被告違約金額相抵。
(以上為判決書部分內容截圖、下圖同。)
2、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面積(合同中未約定的地下室面積,收費時不再計算)。關於物業公司服務日期,新物業進駐時間是2018年11月1日,和順主張計算到2018年12月31日。法院判決書計算到2018年11月27日、車位費計算到2018年12月31日。
3、公共能耗費:因為物業未能出示按合同約定結算的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業主不需要再繳納這項費用)。
4、判決車位費按原告主張時間及標準計費。
2020年11月30日,天悅華景小區有業主接到法院《傳票》後,到法院,參照此案例進行了審理、調解。該業主的水電押金費,之前抵消了相應的物業費;審理調解時,除根據以上幾項要點執行外,該業主申請物業退回前幾年多收的(地下室面積計費部分)費用,法院予以了支持。
天悅華景小區部分業主收到法院傳票後,諮詢了「安家徐州」,得到了及時的指導和幫助。根據「安家徐州」提供的《調解方案》和訴訟《答辯書》進行了調解和答辯,較好的表達了自己的訴求,依法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調解結束後,有當事業主給「安家徐州」送來錦旗,表示謝意。
案件判決後,當事業主表示尊重判決,但也有人對此案情況感到「一驚二喜三奇」:一驚,物業不按合同約定服務、不按時結算公共能耗費、公共收益費,業主據此不交物業費,結果是業主違約,業主敗訴;二喜,物業贏了案子,業主也去掉了合同外地下室面積的收費及沒有結算的公共能耗費,雙方「皆大歡喜」;三奇,新物業入場後的一段時間,原告竟然還可以繼續收費?這麼一則小額民事訴訟案的審理竟然需要這麼長時間?業主多交的物業費和公共收益費用何時處理?怎樣處理?
看來,判決並不是化解物業服務糾紛的終點,業主和物業都還需要繼續學好法律,更好的遵守法律,和諧的物業業主關係也還有待法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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