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8: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法庭上
我要求公司支付我相應賠償金!
你沒有責任心,公司那麼多項目等你做,你說請假就請假,還想要什麼賠償!
公司違法!平時加班、節假日加班都不給加班費,不讓休年假還直接辭退我!
你今年請事假累計已經超過20天,公司也沒扣你工資,你還想請年假,想得美!
在上述案件中,經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形成勞動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相應加班費,違反了《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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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口頭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違反《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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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此外,雖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包括法定假、年休假、病假,以及工傷假、婚假、產假等,但上述勞動者今年請事假已經累計20天以上了,且用人單位未扣工資,所以她不享受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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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第三款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場遭遇不公
莫慌!
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處不留你,自有留你處
另外
假期再美好
也要及時收心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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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綜合辦公室
原標題:《假期結束了,我不上班行不行?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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