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7月2日21時,龐某甲的哥哥龐某丙因酒駕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龐某丙被帶至醫院抽取了一份血清樣本作為證據,龐某甲不忍心看著哥哥被追究刑事責任,於是想出一個「好主意」,潛入交警四大隊將血清偷走,毀滅證據。7月17日,龐某甲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執行逮捕
潛入交警隊偷血清「毀滅」證據
中國檢察網公開的起訴書顯示,2020 年7月2日21時許,被告人龐某甲的哥哥龐某丙因酒駕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玉林市交警四大隊的民警帶龐某丙到玉林市桂南醫院抽取了一份血清樣本作為證據(物證)。當晚23時許,龐某甲到交警四大隊事故處理中隊111辦公室,向交警陸某某了解龐某丙的情況,並將龐某丙帶回家。7月3日早上7時許,龐某甲為了幫助龐某丙逃避法律的處罰,其私自進入玉林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隊事故處理中隊111辦公室內,將民警放在辦公桌上的龐某丙的血清樣本拿走並丟棄在垃圾桶中,導致了該份證據血清樣本的毀滅。被告人龐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檢察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龐某甲幫助他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龐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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