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2月,張三和朋友三人在公園打牌,同時有幾個人在旁圍觀,其中,李四是其中一個旁觀者,看到他們打牌也忍不住要發表看法,還對如何出牌進行提示。張三不滿李四的做法,就起身追打李四,李四並沒有還手,用胳膊遮擋,後來張三自己倒地後仍想起身追打李四,李四便報警。張三發現自己越來越喘不過氣,不久後即倒下,當被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經鑑定張三原來是有心肌病,因為情緒激動等條件因素引起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在張三死亡後,其妻兒訴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擔賠償責任。
【焦點】李四作為圍觀者多嘴導致張三情緒激動後突發心臟病死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解析】不需要。李四沒有對死者張三的生命權存在主觀上侵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在圍觀打牌過程中對打牌多嘴發表看法以及遮擋行為並不會造成張三死亡的結果。雖然從時間上看,李四的多嘴行為與張三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由來認定兩者存在法律上的侵權因果關係。對於侵權責任案件的處理,被侵權人或者其家屬一般需要從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四方面承擔舉證責任,以便其損害賠償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張三在明知自患有心肌病,應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自己對死亡結果是有責任的;另一方面圍觀者李四無法預見多嘴和遮擋行為會導致張三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沒有主觀過錯的,同時也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以及公序良俗,並且遮擋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常躲避侵害行為。因此,李四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