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的反思與重構
│張小虎*
[摘 要] 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是合理定罪的關鍵,但是頗存爭議。反思當今的各種理論,過於價值判斷化的客觀歸責,偏離了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應有的技術性;單純的條件關係或相當關係的適用,缺乏因果關係判斷應有的普適性。應當說,刑法因果進程中所呈現出的類型性形態,是「眾多原因力相因作用而造成最終結果」與「眾多原因力交叉作用而造成最終結果」。因此,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中,事實歸因應以必要條件為原則、現實充分條件為補充予以判斷;規範歸責應以相當關係為原則、致果共效關係為補充予以判斷。這一判斷標準在累積因果關係、重疊因果關係、超越因果關係、假設因果關係等因果形態中,均能獲得普適性驗證。
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至為複雜。例如,案例1,馬蹄鐵掉落戰敗案:鐵匠給國王的馬蹄鐵少釘了一顆鐵釘(A),國王騎馬徵戰,因馬蹄鐵掉落,馬摔倒了(B、X1),國王落馬被敵方殺死(C、X2),國王的徵戰失敗了(D、X3),繼而王國也被對方徵服了(X)。案例2,傷後車禍致死案:丙被甲毆打(A)致重傷(X1),在被送往醫院救治的途中,又因乙的車禍(B)而造成死亡(X)。案例3,投毒並鑽漏致死案:丙將要穿越沙漠旅行,灌滿了水壺準備途中使用。出發的前一天晚上,甲欲殺丙在其水壺中投放了足量的毒藥(A),乙也欲殺丙在其水壺底部鑽了個小孔(B)。甲、乙缺乏意思聯絡。丙按期旅行,沙漠中欲喝水時發現水已漏盡,結果乾渴而死(X)。案例4,毒效並槍殺案:甲在丙的食物中投以足量致死的毒藥(A),丙食用後毒藥產生一定效用但尚未致死(X1),此時乙開槍(B)將丙打死(X)。案例5,連續碾壓致死案:甲交通肇事致丙被碾壓(A、X1),乙隨後未及剎車又碾壓丙(B、X2),丙被連續碾壓死亡(X)。案例6,兩毒合致殺人案:甲在丙的食物中投以毒藥但不致死(A),乙也在丙的食物中投以毒藥且不致死(B),但是丙食用了甲與乙的毒食造成死亡(X)。案例7,搶行死刑案:死刑犯丙即將被處死,在行刑官即將摁下死刑開關之際(A),被害人的父親為了向死刑犯復仇而自己搶先摁下了開關(B),由此處死了(X)死刑犯。這些案例中,A行為與X結果之間究竟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無疑問。為此,刑法相關理論學說頗為繁雜,具體涉及條件關係、相當關係、因果中斷、因果斷絕、客觀歸責等,莫衷一是。筆者認為,與普通因果關係不同,刑法因果關係屬於特定的理論範疇。由事實歸因到規範歸責,系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二階層邏輯路徑。其中,事實歸因應以必要條件為原則、現實充分條件為補充予以判斷,規範歸責應以相當關係為原則、致果共效關係為補充予以判斷。
一、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的學說考究
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是因果關係學說的焦點議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的刑法理論對之均有著較為深入的闡述,但卻終究難以形成具有技術性與普適性的理論範疇。
(一)英美法系因果關係理論考究
英美法系因果關係理論的通說,是雙層次因果關係原理。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當分為兩個層次:(1)事實因果關係: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客觀存在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這種聯繫是純然的客觀存在,與人的主觀認識、法律規定無關。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成立的前提和基礎,其判斷公式是「but-for」,即「如果沒有A的自願行為,社會危害X就不會發生,則A行為就是導致X結果的事實原因」。事實因果關係實際上是邏輯上所講的必要條件關係。並且,這種事實因果關係公式,能夠包容「促進結果發生的原因」「並發的充分原因」,也適用於「阻斷的原因」的事實因果關係成立的判斷。①最近,立於事實因果判斷,基於反事實思維路徑的對比因果關係說也逐步成為一種有力的主張,其公式是「c而不是C*引起了e而不是E*」,在此,C*和E*是與c和e相對的實體事項。②(2)法律因果關係:所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事實因果關係中被法律選擇讓行為人對所產生的結果承擔責任的因果關係。法定原因又稱近因,其強調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的強度和性質是充分的,具體包括「直接原因並實質性原因」的肯定判斷與「介入因素」排除責任的否定判斷。③例如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03條的相關表述。也有以可預見性來理解這一近因,這是指行為人如果從其行為中沒有預見到結果,並且根據當時的情況不可能合理地預見到這種結果,則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結果的原因。④英國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即為適例。
英美法系的這種法定原因所受到的質疑是,認為其關鍵問題是缺乏判斷的可操作性標準。諸如,「在什麼時候進行原因探究是適宜的,對於這一問題難以完整地作出說明」;同時,強調將習慣標準注入因果關係的感知中,這造成了「因果關係概念的流動性與不確定性」。⑤對此,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因果關係理論的雙層路徑有其合理之處,其清晰明確地界分了刑法因果關係的事實歸因與法律歸責,從而構建了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基本骨架結構。然而,其有關法律原因的判斷卻缺乏相對整合而清晰的標準,理論與實務的見解頗眾,觀點龐雜牴觸,並且較大程度地陷於就案說理的具體分析,而少於必要的理論歸納與體系脈絡,以至於產生了這樣的疑惑,「因果關係的這個常識性概念是否適合於作為刑事責任理論大廈基石的功能」。⑥不過,在這一問題上,大陸法系因果關係理論雖然也是學說眾多,但其理論脈絡較為清楚,並有著較為規範的理論歸納,各個學說的原理性、抽象性、著眼於普適性的特徵明顯,這也為刑法因果關係認定的一般規範化的理論建構提供了啟迪。
(二)大陸法系因果關係理論考究
大陸法系因果關係理論以條件說為基源。條件說又稱等價說,以倫理學的觀點為基礎,主張引起結果(X)發生的倫理上的一切條件行為(A1、A2、A3……),不論其價值大小,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也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如何,都是刑法中的原因。條件說從主觀主義、社會責任論出發,強調從特定構成結果中所反映出來的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認識到有發生結果的可能性,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減輕其責任。例如案例8:甲傷害丙致其重傷(A),丙住院手術治療術後傷口感染(B),不治身亡(X)。按照條件說,該案的死亡結果X與傷害行為A之間存在因果關係,A行為對X結果應當承擔責任。條件說受到了較多的質疑。有的論著指出:「該理論擴大了刑事評價對象的範圍」「即使在結果犯中行為也不能被視為單純的因果過程」「應該被禁止的只應是存在某種特殊風險的行為」。⑦筆者認為,條件說在因果事實的涵蓋上具有一定的可取性,一般場合其可將需由刑法歸責的因果事項基本納入。然而,條件說過於置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關聯,這會導致刑法因果關係歸責的範圍過於寬泛;同時,刑法因果關係不只是一個事實歸因的問題,其也是刑法上合理劃定對造成結果的行為予以歸責的範圍的問題。而且,條件說在累積因果關係、超越因果關係等特殊場合的具體適用上,也會得出有違普通事理邏輯的結論。
顯然,條件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為了克服條件說過於寬泛等弊端,又有因果關係中斷說、合法則的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係說、客觀歸責理論等主張。其中,相當因果關係說是一種較為有力的見解。該說以倫理上的因果關係為基礎,認為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只有那些依照人們日常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均可引起相同結果的同一條件行為,才能作為刑法上的原因。其公式可以表述為「行為產生結果不是不可能的」「相當理論起初被理解為純正的因果關係理論,而沒有被理解為根據條件理論加以限制……的客觀歸責學說」;⑧如今,相當關係被普遍地認作是對條件關係範圍的一種歸責限定。因此,相當因果關係以條件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同時又對條件關係予以相當關係的限定。所謂「相當」,是指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行為引起結果是普通的、正常的。根據判斷相當性是以一般人為標準還是以行為人為標準的不同,相當因果關係說又分為主觀說、客觀說與折衷說。相當因果關係說也受到了諸多質疑。有的論著指出,相當因果關係說並非「是一種因果理論,而是一種歸責理論」,並且即使作為歸責理論其也是不充分的,「因為它的影響範圍主要限制在排除不尋常的因果過程中的歸責。」⑨「相當因果關係說最大的缺點在於相當性或者生活經驗沒有明確標準。」⑩對此,筆者認為,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刑法歸責意義與價值是值得肯定的,刑法因果關係不只是一個事實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問題,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中包含了法的規範評價的基礎性內容。並且,相當因果關係說也不是單純的排除因果歸責的理論,其是對刑法因果關係歸責準則的正面與肯定的設置,這一準則針對常態因果關係的進程事項而予生活經驗的規律性衡量。當然,在具體判斷標準上,相當因果關係判斷標準與因果關係中斷判斷標準的界線仍需劃清;尤其是,相當因果關係說在替代因果關係、重疊因果關係等非常態因果關係場合,也會陷入難以具體適用的困境。
值得一提的是,出於對相當因果關係說的替代,客觀歸責理論主張,不法(行為構成與違法性的統一體)11的構成存在創設風險與實現風險二個層面的判斷,而二者間則由因果關係的判斷加以銜接。法秩序禁止人們創設不被允許的風險,如果行為人創設了這一風險並且在侵害法益的結果中實現了這種風險,那麼實現風險就要作為一種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歸責於該行為人。12客觀歸責理論也受到了諸多質疑,主要包括:相當理論已經能單獨決定行為和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行為人的故意即可限制歸責範圍,從而故意犯無需這一理論;阻卻客觀歸責的事由容納了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責任的各種事由,從而各種排除歸責的原則互相重疊;規範保護目的無法作為指示法律如何適用的原則。13筆者認為,客觀歸責理論基於行為歸責之路徑闡明了有關認定結果之原因力的規則,但其過於粗獷與宏觀而缺乏相對具體的技術構造;甚至其將「規範保護目的」這樣的價值判斷直接納入到因果關係判斷的技術構造中,使技術構造失去了其應有的特質。這就猶如被單裹身,寬鬆的空間下什麼都可以裝載,但卻失去了其肢體樣態的界分。難怪乎,一方面客觀歸責理論是作為一個不法成立的問題被提出的;14同時,客觀歸責理論又被作為一個因果關係判斷的問題而被闡釋。15從而,正如批評者所言:「客觀歸責理論根本不是真正的理論,只是一種類集合」;16「其決定行為人應該負責與否,幾乎完全是從價值判斷的層面來下手」。17
(三)我國因果關係理論考究
我國因果關係理論,就其討論的重心而論,存在三種表述模式:(1)行為結果的含義:注重表述刑法因果關係之「果」的含義,對此存在「危害結果」18「有形的物質性結果」19「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20「犯罪客體的損害」21等不同見解;同時,對於相應的行為又有「危害行為」「實行行為」「構成要件行為」等不同見解。(2)因果關聯的程度:注重闡釋因與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對此存在「合乎規律的聯繫」22「必然因果關係」23「必然聯繫主導而偶然聯繫補充」24「合法則關係主導而條件關係補充」25等不同見解。(3)區分事實與法律: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因果關係(客觀聯繫)與法律因果關係(經過價值判斷的聯繫)兩個層面。因果關係作為客觀事實只能為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而經過價值判斷的刑法(犯罪)因果關係才能直接導致刑事責任。26
總體而論,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與我國刑法的基本狀況相應,理論建構較為粗獷而不夠深入與精確。關於在因果關係討論中對「因」與「果」之概念的限定,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中固然是重要的,但因果關係問題的重心終究是落在因與果的「關係」上。對此,將刑法因果關係定位於「必然聯繫主導而偶然聯繫補充」,原則中兼顧了例外,這看似具有較大的合理性,然而關鍵問題是「必然聯繫」的具體判斷標準,而在這一方面我國因果關係論卻缺乏深入的展開。將大陸法系因果關係論中的合法則關係與條件關係引入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的考究,這對推進我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如何具體架構與協調合法則關係與條件關係,仍有待進一步探討。將刑法因果關係以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及其具體化的路徑展開,這更為切合刑法因果關係應有的本質特徵,由此仍需深入構建事實關係及法律關係之認定的具體規則,以使這一規則具有理論與實踐的最大普適性。
二、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的理論重構
筆者立於歸因與歸責的分析框架,肯定刑法因果關係之事實上的密切關聯與規範上的普通觀念支持,主張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應以「由事實歸因階層到規範歸責階層」為基本脈絡,而在歸因與歸責中又應區分「相因因果作用與交叉因果作用」的不同。並且,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應在累積因果關係、重疊因果關係、超越因果關係、假設因果關係等因果形態中獲得普適性驗證。
(一)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的基準觀念
刑法因果關係並非單純的因果關係的事實鎖鏈,而是刑法學中一個特定的理論範疇。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既是對事實歸因予以刑法歸責的問題,也是為司法實際認定刑法因果關係提供可操作性的技術工具。因此,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應當堅持歸責範圍的限定、判斷標準的明確、理論的客觀現實、區分歸因與歸責。
對刑法因果關係的歸責範圍應予縮限。就單純的事實狀態而論,因果關係是一事物發生的前因後果的鎖鏈,然而刑法因果關係是對造成特定構成結果之構成要件行為的求索,也即找出造成這一結果的在規範上應當對結果承擔責任的行為,顯然這種客觀歸責並非單純的事實因果就能解決的問題,它需要在行為與結果的事實因果鏈中濾析出在刑法規範上具有意義的部分。由此,應當在判斷的根據中融入一般社會觀念的內容,並且判斷的結論也應體現刑法歸責的價值意義。當然,這種歸責判斷並不是直接由具體刑法規範來明確規定的,而是呈現為作為刑法規範之基礎的一般社會觀念的支持。這猶如刑法實行行為的判斷,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的構造與價值,這是實然刑法的評價;然而,作為實行行為進入刑法評價範圍所需的行為之效素,則強調行為應當具有否定性的社會價值意義這一特質。27條件說雖然技術功能顯著,但攝入的原因範圍過於寬泛,尤其是其缺乏應有的歸責縮限。合法則的條件說其本質上仍系條件說的範疇。28
應將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可操作化。刑法因果關係,是在一定的價值理念指導下所建構的技術模型或操作工具。實際上,規範刑法學最終的價值意義就在於,其能夠為定罪量刑提供簡潔明快的、絲絲入扣的操作技術。刑法的思想靈魂是需要相應的外在形式予以承載的,而且鑑於刑法的廣泛性、不完整性、嚴厲性、保障性、謙抑性等特質,這種外在形式應當是細密與精確的。因此,在刑法價值理念得以原則定位的前提下,刑法因果關係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建構細密與精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上的判斷標準。客觀歸責理論雖在彰顯歸責問題上有其優勢,但其卻有犯罪構成理論「聚合體」之嫌,29並且有將價值評價直接充任技術建構的成份,從而不足以成為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精確工具。其他諸如,必然因果關係與偶然因果關係、原因說等,也都存在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具體標準不夠清晰與明確的問題。
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應當區分原因力的相因關係與原因力的交叉關係。現實中的因果事項極其複雜多樣,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各種學說也都各有其優勢與不足。然而,其主流都是試以單一的路徑及總體一致的標準去判斷所有的因果事項,筆者認為這幾乎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思路,難怪有學者對是否能夠建構一個作為刑事歸責基石的因果關係理論提出了疑問。30應當說,刑法因果理論有其存在的必然與可能,而關鍵是合理地使理論與現實相適合。刑法因果關係之「因」與「果」的作用機制呈現為兩項基本脈絡:其一是,眾多原因力(A、B、C)相因作用而造成最終結果(X)的因果關聯,筆者稱之為相因因果作用,其作用模型是「A→B→C→X」;其二是,眾原因力(A、B、C)交叉作用而造成最終結果(X)的因果關聯,筆者稱之為交叉因果作用,其作用模型是「A→X,B→X,C→X」。對於不同的作用狀態,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應有所差異。一概強求單一的判斷標準最終只能適得其反。因此,筆者主張,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中,應當注意交叉因果作用的特殊性,對之予以相應的特別補充判斷。
應當區分刑法因果關係的歸因與歸責及其判斷標準的原則與補充。歸因是一個事實問題,其以「現實的條件關係」為標準初定刑法因果關係的基本範圍;歸責是一個規範問題,其以「相對的相當關係」為標準最終確定刑法因果關係的結論。在此,「現實的條件關係」即「以必要條件關係為原則、以現實充分條件關係為補充」,其中,「現實充分條件」是「事實歸因」的補充;「相對的相當關係」即「以相當關係為原則、以致果共效關係為補充」,其中,「致果共效關係」是「規範歸責」的補充。這裡的「補充」,意指其系交叉因果作用的場合而適用。由此,由事實歸因到規範歸責,是一個縱橫交錯的考察與判斷過程,包括具有相因關係的多項原因(A、B、C)造成結果(X)的相因因果作用,以及沒有相因關係的多項原因(A、B、C)造成結果(X)的交叉因果作用。在相因因果作用的因果進程路徑上,問題的焦點是,如何確定在「A→B→C→X」中A與X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在交叉因果作用的因果進程路徑上,問題的焦點是,確定在「A→X,B→X,C→X」中究竟A、B、C誰與X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二)刑法因果關係之事實歸因的判斷標準
事實歸因判斷的基本標準是必要條件關係。事實歸因只是對刑法因果關係成立的初步判斷,為了避免刑法客觀歸責上的遺漏進而給犯罪逃脫追究留下縫隙,所以事實歸因所定界域不能過於狹窄,而必要條件關係恰恰可以較大範圍地攬定事實歸因的範圍。因此,事實歸因的判斷,原則上應以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要條件關係為標準。凡是具有構成要件行為特徵的、增加特定構成結果(X)之發生危險的行為事實(A),並且在事件的進程中要使X得以發生不能沒有A,則A即可成為造成X的原因事實。在此,對於X之發生來說不能缺位的每項條件事實均為A(等值性);其實質是A行為增加了既存狀態的危險,或者A行為創設了一個新的危險狀態。由此,必要條件關係的判斷公式是:非A則非X。例如,在案例6中,非A及非B(甲及乙不投毒)則非X(沒有丙中毒而亡),從而A和B的行為與X結果之間均有條件關係。但是,如果沒有A則X也會發生,那麼A與X之間的這種條件關係應被否定。例如案例9:甲違反交通法規駕車超行(A)騎行者乙,乙因醉酒意識障礙而左拐(B),結果被捲入汽車後輪死亡(X)。31對於該案,經查,如果甲不違法超車,X之結果也同樣會發生,則甲之違法超車行為(A)與乙之死亡結果(X)之間沒有因果關係。32這一條件關係判斷公式在不作為犯中也是一樣的,其中「A」系「不作為」或「違反作為義務」,由此「非A」也可表述為「履行作為義務」。
事實歸因判斷的補充標準是現實充分條件關係。在交叉因果作用的場合,結果(X)的形成是多個並不相因的原因力(A、B、C)平行並軌作用所致。在此,對於X的發生來說,A、B、C未必都是必要的,但其中的某個或每個都是充分的。例如,在案例4中,對於X的死亡來說,A與B即並非均是必要的但卻都是充分的。顯然,事實歸因的判斷結論不能將A與B遺漏,因而在此場合應以現實充分條件關係作為補充標準。具體來說:(1)存在「現實」關聯:事實歸因又是由「現實關聯」與「歸因關係」這兩項要素構成的。其中,「現實關聯」又是「歸因關係」的基礎。由於必要條件關係公式「非A則非X」的否定表述本身即含有「現實關聯」的意義,從而對之的闡釋無須特別強調;但是,在「充分條件關係」的含義中卻未必具有「現實關聯」的意義,從而在此對之應予特別強調。例如,類似案例7的假設因果關係。33在該案中,儘管A行為即將發生並足以獨立造成X,但其最終畢竟沒有發生,從而A與X之間並沒有現實上的關聯。顯然,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缺乏現實上的關聯,不能將結果的發生歸咎於該行為。(2)存在「充分」關係:充分條件關係的判斷公式是:「只要A則X」。這一判斷標準,尤其能夠解決類似案例4的累積因果關係34判斷中的困境。在該案中,A與B各自均獨立足致X,由此非A也有X而非B也有X,進而單純地按照必要條件關係公式,似可否定AB與X之間的條件關係,這樣似乎也就可以否定AB與X之間的刑法因果關係了,如此結論顯然有違事實邏輯。而按照這裡的充分條件關係判斷公式,因A與B各自均獨立足致X,且A與B對X已有事實作用,從而A與B的事實歸因成立。這一充分條件關係判斷公式,也同樣適用於超越因果關係35的判斷。典型適例是案例11:甲欲殺丙故在丙的食物中投以足量毒藥(A),丙食後在毒藥藥性發作前出門,恰遇車禍(B),被汽車撞死(X)。不過,在案例4與案例11中,雖可肯定A與B的事實歸因成立,但未必其規範歸責也成立。由於B的介入而致X發生系普通人所難以預測的異常,從而A與X之間缺乏相當關係,進而A與X之間也就沒有刑法因果關係。(詳見《人民檢察》2019年第13期,有刪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①參見[美]約書亞·德雷斯勒著:《美國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頁-171頁。這裡的「促進結果發生的原因」「並發的充分原因」,類似大陸法系因果關係中的「累積因果關係」。在大陸法系中,條件關係公式對於累積因果關係是否適用,是頗受質疑的。這裡的「阻斷的原因」,則近似於大陸法系因果關係中的「因果關係中斷」與「超越因果關係」。引者注。
②Jonathan Schaffer, Contrastive Causa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14,2005,p.297.
③George P. Fletcher, 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pp.62-64.
④Eric Colvin,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Bond Law Review, Volume 1,1989,p.259. Follow this and additional works at: http://epublications.bond.edu.au/blr.
⑤見前引③,第72頁。
⑥見前引③,第70頁。
⑦[德]岡特·施特拉騰韋特、洛塔爾·庫倫著:《刑法總論Ⅰ-犯罪論》,楊萌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頁。
⑧[德]漢斯·海因裡希·耶塞克、託馬斯·魏根特著:《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頁。純粹的相當因果關係說並不具體界分「造成結果的事實」與「對於結果的歸責」。[德]約翰內斯·韋塞爾斯著:《德國刑法總論》,李昌珂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頁。
⑨[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頁。
⑩[韓]李在祥著:《韓國刑法總論》,韓相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頁。
11見前引⑨,第188頁。
12參見[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蔡桂生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頁。
13參見許玉秀著:《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頁。
14正如客觀歸責理論的創立者所言:「從這個不法構想中產生了客觀歸屬理論」,其所認定的是將「一種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歸屬到該行為人身上」「客觀歸屬理論已經發展成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歸屬體系」。見前引12,第72-73頁。
15在該理論創立者的教科書中,「進一步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是在與「因果關係的理論」相對的理論地位上闡釋的。見前引⑨,第231頁-245頁。
16見前引13,第476頁。
17黃堅榮著:《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頁。
18參見劉憲權著:《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4頁;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頁。
19參見趙秉志主編:《刑法新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頁-168頁。
20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69頁-570頁。
21參見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頁。
22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性質,只能是合乎規律的聯繫,不應將因果關係說成是必然的或偶然的。見前引18,馬克昌書,第211頁-212頁。
23參見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4頁。
24因果關係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必然因果關係,但偶然因果關係有時對定罪與否也有一定的影響。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80頁。
25首先按實行行為合法則的造成結果判斷因果關係;在如此難以認定的場合,再以條件關係判斷,如果不具有條件關係就可以直接否定因果關係。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頁-184頁。
26參見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96頁。
27行為是否具有否定性社會價值意義的判斷,系根據社會相當性理論的價值評價。筆者認為,社會相當性理論並非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的要素,而是一種價值評價工具。
28詳見本文第三部分「相當關係與合法則條件關係」的闡釋。
29見前引13,第476頁。
30見前引③,第70頁。
(摘自《人民檢察》2019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