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抖音上刷到「我國消失的首善陳光標,曾高調捐款20億,如今在老家種地」,陳光標行善高調曾飽受非議,如今泯滅眾人,不得不說非議者總覬覦善良背後的目的與欲望,浮躁的已經失去對善惡本身的判斷,殊不知再高調的善依然是善,再偽善的惡還是惡!這些人的行為正如彌爾頓在《失樂園》中表述的那樣「惡呀!你來做我的善」。
英國牛津大學首席法理學教授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有兩個核心觀點:一、法律是什麼?二、法律應當是什麼?哈特並不認為法律與道德有必然的聯繫,但依然承認: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起碼符合底線的道德,這一點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中「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中有所闡述,即法律要符合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問題是什麼情況下可以拋棄法律而用道德判斷,即當法律內容已經達到社會大眾樸素公平正義觀念無法接受的程度,還需要遵守法律嗎?此時,是不是可以把法律放在一邊,用法律之外的標準進行判斷,如果可以這樣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其實這在民法評判中已經屢見不鮮,比如用公序良俗的原則作為判決依據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遺囑(可參考瀘州二奶案)。當依據法律判決明顯違背社會大眾公平正義觀念時,法律之外的道德準則判斷會取而代之,但適用的標準是什麼?
2012年上海交通大學楊力教授寫了一本書叫《法律思維與法學經典閱讀——以哈特<法律的概念>為樣本》,提出了三條適用標準:
1.如果我們用法律對這個問題進行判斷的話,我們所獲得的結果可能明顯不公正;
2.如果用法律之外的標準進行判斷,以後類似情況是否會類似處理;
3.能得出統治法律的執行規則。
經典案例:裡格斯訴帕爾默案(繼承糾紛,可在網上查閱),在1882年的美國紐約州並未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將當然喪失繼承權,顯然遺囑繼承在該案中具有法律效力,但該案最後判決依然剝奪了帕爾默的遺產繼承權,而法律思維就是法律之外的三條判斷標準。
同樣在我國有「假離婚騙取補償款的案例」,在刑法判斷上會因為「沒有不法就沒有責任」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民事領域同樣存在法律之外的判斷標準——即「任何人不得依據自己的不義行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