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辯護,檢察院未予批准逮捕
作者 劉高鋒律師
一、案件概況
自2019年始,犯罪嫌疑人(以下簡稱「行為人」)即參加了一個名為「夢想中國,富國強民」的組織,在繳納會員費後便正式成為該組織成員。
根據該組織的規定,成為會員後即可以開展發展會員的活動,並可以對發展的會員繳納的會費進行提成計酬。
2020年9月,行為人被以涉嫌詐騙罪予以刑事拘留。
接受委託後,依法會見了行為人。據行為人陳述,該組織實質上並沒有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同時,該組織的會員級別有六級,分別是業務員、組長、科長、處長、總監和經理。截止案發,該組織共發展了大約上百人的團隊成員。問: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罪?
二、初步法律分析
(一)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通過會見,我們的初步意見是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在這個案件中,行為人根本不直接收取會員的會費,也不參與所謂計酬的計算,更不參與所謂升職的考量。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性,也即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通過或假借經營之名,最終獲取經營收益。
(二)行為人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對於行為人而言,其之所以成為該組織會員,僅僅是因為其相信可以通過這種經營行為能夠獲取營利收益,同時其也是繳納了同等的會員費才可以開展「經營」的。
在詐騙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當是故意,而且應當是直接故意。但是,在本案中,對於行為人而言,其不具備詐騙的故意,不應當認定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
(三)下級會員並未陷入錯誤認識
詐騙罪的基本邏輯是行為人虛構了事實、隱瞞了真相,即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由此處分了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本案中,下級會員根本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而是發展了下級會員,通過開展經營獲取利益,下級會員對於此種經營行為十分清楚。
通過前述初步分析,我們最終認為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不應當被繼續羈押,應當立即釋放。為此,我們依法向偵查機關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同時提請偵查機關不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行為人。
三、依法積極辯護,取得良好結果
我們向偵查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後,偵查機關的態度十分明確,其認為涉嫌詐騙罪,必須提請逮捕。為此,我們在檢察機關收到提請逮捕申請後的第一時間與檢察機關溝通,同時一併提交了書面法律意見。經過較為詳細的溝通,檢察機關也非常有耐心地聽取了我們的意見,最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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