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濟南警方抓獲了一個以「仙人跳」方式實施敲詐的犯罪團夥。團夥 成員共有四人,三男一女,年齡都在二十歲上下。四人都註冊了社交軟體,以女性身份通過聊天聯繫附近的男性與其開房,成功後,就讓其中的女子與男子去賓館開房,開好房後,女子讓男子先洗澡,女子趁機通知三名同夥,衝入房間後,他們先拍下男子裸照,以女子為自己妹妹,尚不滿十八歲為由,欲把裸照發送給男子家人及單位相要挾,逼迫男子當場通過手機辦理網絡貸款,後將三萬元轉入自已帳戶。
這是新近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公安機關接警後,經過縝密偵查,在賓館房間內,將四名正在休息的犯罪嫌疑人抓獲,他們還供述了另外兩起案件,分別敲詐被害人幾千萬至十幾萬元不等。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也有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除了財產佔有權外,還有人身權的內容。
所謂威脅、恐嚇或要挾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這種威脅、恐嚇或要挾的內容的實現,一般不具有當場性,區別於搶劫罪,以未來某一時間實現惡害內容相要挾是本罪重要特徵。當然,對被害人當場實施不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只能評價為敲詐勒索罪的要挾手段。
● 評價以女性身份誘騙被害人開房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發生在犯罪著手前。預備行為離法益侵犯尚有一定距離,大多數犯罪預備對法益的侵犯尚不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如盜竊行為人為實施盜竊在家練習手法的行為等,因此,如果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一般不具有可罰性。少數犯罪預備行為仍具有可罰性,如為實施殺人,而跟蹤被害人的行為等。
本案中,四人分別以女性身份與被害人聊天,引誘被害人與女子開房的行為,為敲詐勒索罪的預備行為,由於四人在實施預備行為後,並沒有將犯罪停止下來,因此,不再單獨評價四人的預備行為。
● 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為共同犯罪
在女子與被害男子開房後,四人進入房間對男子拍裸照實施威脅時,為敲詐勒索罪的著手行為。四人逼男子當場網貸並將錢轉走後,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構成敲詐勒索罪要求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
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本案中,四人敲詐男子三萬元,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且四人另有兩次以同樣手段實施的犯罪,因此,四人也符合多次敲詐的要求。因此,本案中,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為共同犯罪,根據四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來看,四人均為主犯,系共同正犯。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為共同犯罪。類似案件實踐中多有發生,非法性交易害人害已,汙染社會風氣,滋生違法犯罪。本案中,男子雖然是本案的被害人,也不值得人們同情,恐怕其行為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本文提示:遠離不潔性生活,潔身自好,對已對家庭對社會有利。因不潔性行為導致的惡性傳染病並不鮮見,愛滋病傳染者人數的迅速增長,與不潔性生活密切相關,因此,有過如此行為或準備行為者及早收手,別圖一時之快,貽害終生。
來源: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