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與女子結婚並騙取70餘萬元,如何評價本案?

2020-12-24 西部點評

【基本案情】張某貪慕虛榮,還欠了不少網貸。在張某覺得警察這個職業很威風,於是從網上購買假警服,編造各種理由向親朋好友騙取錢財,在其冒充民警的一年半時間內,累計騙取錢財竟達70餘萬元。假冒警察期間,張某認識了家境優越的女子王芳,他向王芳編造自己在禁毒一線的英雄事跡,讓王芳對其崇拜不已,沒過多久,兩人便墮入愛河並結婚。

經查,張某冒充警察以提供輔警名額騙取5萬元,幫同學調動職務騙取6萬元,幫妻子閨蜜調解和男友的債務糾紛騙取2萬元。聽說一個朋友涉案,張某又偽造法院印章,謊稱能幫其案件改判,騙取6萬元。後來因為缺錢,張某以買車的名義,籤了一份空白合同,一次性向妻子家屬借款40萬元,直至案發也無力歸還(案例源自上遊新聞)。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對案件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已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侵犯的法益的不同是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最主要區別,詐騙罪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而招搖撞騙罪是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兩罪在行為手段上有諸多相似之處,行為人都採取虛構事實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被害人基於被騙而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或利益,無非行為人在實施招搖撞騙行為時,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而實施詐騙行為。

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可以金錢計價的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犯罪對象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利益,如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詐騙罪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採取招搖撞騙手段,騙取財物時沒有數額較大的要求,但是當招搖撞騙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時,該行為應評價為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想像竟合,按從一重的原則處理。

評價張某的行為

01 針對騙取王芳愛情的行為,張某涉嫌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本案中,張某假冒自已是一名禁毒民警,認識了家境優越的女子王芳,並向王芳編造自己在禁毒一線的英雄事跡,讓王芳對其崇拜不已,沒過多久,兩人便墮入愛河並結婚。張某騙取王芳愛情的行為,涉嫌招搖撞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應對張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年以上有期徒刑。

02 張某騙取70餘萬元的行為,涉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想像竟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詐騙罪侵犯對象僅限於可以用計價的財物,不包括非法利益,區別於招搖撞騙罪。騙色騙愛情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本案中,張某騙取王芳愛情的行為,難以評價為詐騙罪。

詐騙罪的基本行為方式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擬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基於被騙而產生錯誤認識或維持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 於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這也是詐騙罪完整的因果發展進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張某在假冒警察的一年半時間內,分別以提供輔警名額騙取5萬元,幫同學調動職務騙取6萬元,幫妻子閨蜜調解和男友的債務糾紛騙取2萬元。張某又偽造法院印章,謊稱能幫朋友改判案件,騙取6萬元。張某以買車的名義,籤了一份空白合同,一次性向妻子家屬借款40萬元,共計70餘萬元,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應對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招搖撞騙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因此,按想像竟合的處罰原則,對張某騙取70餘萬元的行為,應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對於張某應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兩罪並罰。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除了侵犯的法益不同及犯罪對象有所區別外,在行為手段上有諸多相似之處,且兩罪在騙取他人財物時,存在想像競合的問題。

來源: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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