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手骨
今天,「迪瑪希收律師函被禁演《歌劇2》」的話題衝上了熱搜第一。
事情很簡單。「進口小哥」迪瑪希在《歌手》第二期競演中表演了維塔斯的《opera2》。隨後,1月30日晚,湖南衛視播出的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晚會上,他再次表演了這首歌。
此事引起了維塔斯方面的不滿,很快便給湖南衛視發了一封律師函,要求湖南衛視立刻停止侵權,禁止其繼續播出迪瑪希的《opera2》表演片段。另外,要求迪瑪希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前提下,不得再次在公開演出、節目製作中使用該歌曲。
融孚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鉞翰告訴小娛,「這比單純要求賠錢要好,如果湖南衛視覺得播閹割版的節目會嚴重影響其利益,就會想盡一切辦法和解。」截止目前為止,迪瑪希、湖南衛視方面均未給出正面回應,但王律師進一步指出:「通常情況下,平臺方雖然沒官方回應,但可能已在私下聯繫維塔斯的律師和解。」
不過,事情似乎並沒有這麼簡單。網上傳言原本迪瑪希並不想唱《opera2》,是在湖南臺幹涉下才改唱的,而維塔斯四月將來華演出,且在律師函末尾還表示希望與湖南衛視合作,也被人解讀為「碰瓷」。另一方面,電視臺通過走音協渠道處理音樂版權費用,與音樂節目選歌國際化的矛盾衝突,也開始被正視和討論,背後還有多少門道?我們簡單來八一八。
迪瑪希臨時換歌、維斯塔四月來華撈金,但改變不了侵權的事實
據媒體報導,迪瑪希原本並不想在湖南衛視華人春晚中演唱《歌劇2》,是聽取了電視臺的意見後才唱的。有微博網友爆料,迪彩排的時候唱的《black&white》,第二天就被換歌了。
對此,微博博主@衛視薄荷小勝認為,換歌並非一方說了算,是經紀公司、歌手本身、製作單位協商決定的。且迪瑪希演唱過的歌曲,「導演組都是申報過版權部的,該走的程序都走了。」至於他強調的「可能是因為春節假期沒來得及處理又或是對方太著急!」,其實是沒法服眾的,從法律層面來說,侵權已經發生。
不過,他指出先是「維塔斯遭侵權」空降熱搜榜,十幾分鐘過去了沒人搭理,之後將熱搜換成「迪瑪希收律師函被禁演」,#海豚音維塔斯# 又空降話題榜,背後是否真有暗箱操作,值得玩味。同時,還有人指出維塔斯發的律師函表面是聲討,結尾確是尋求合作,「看得出經紀人的良苦用心。」據介紹,維塔斯四月將來華演出,這也難怪會蒙上一層「炒作」嫌疑。
但是,不管真相如何、背後有多複雜,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直接「拿來使用」,確實已經構成侵權。@燈燈HOHO也曾舉例,用作商業用途確實是不行的,「這就是為什麼張信哲突圍賽那個大串燒,很多商演方求著唱都不能唱的原因。」
從法律層面來說,王律師告訴小娛,「迪瑪希屬於節目或晚會中表演者的身份,按規定侵權責任由節目出品方,即湖南衛視承擔責任。」那麼問題來了,作為老司機的湖南衛視,為什麼會明知故犯呢?
侵權成本低、版權意識薄弱,成為侵權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維塔斯
事實上,看過湖南衛視《歌手》節目的人都知道,歌手臨時(被)換歌是常有的事兒。
當歌手要換歌的時候,短期內聯繫不到歌曲的權利人、價格談不攏等情況,都是有可能的。「找不到人、版權太貴、或者對方不肯授權的時候,到底是湖南衛視負責處理相關障礙,還是相關歌手自己處理?就要看雙方合同約定了。」
王律師告訴小娛:「當沒法順利、快速拿到授權時,是為了節目質量,先用了再說,還是為了守法而選擇換歌?這就看在節目製作方的心裡,是利益更重要,還是守法更重要了。」顯而易見,在中國侵權成本太低,最嚴重的無非是「道歉+賠錢」,這也難怪侵權屢禁不止了。
另一方面,中國音樂市場版權意識薄弱,多數人對侵權行為不以為然或無可奈何。此前,汪峰因《春天裡》告旭日陽剛、馬頔因《南山南》告張磊,情況都相似。以後者為例,很多人認為《南山南》是因張磊翻唱才火起來的,且演唱水平高於原唱,認為馬頔禁止張磊唱這首歌不太厚道,多數人更看中人情、反而自動忽視了版權問題。
而在這次的事件中,以粉絲為代表的網友,看到這個新聞的第一反應是為什麼維斯塔不是先找湖南衛視私下溝通,而是選擇第一時間po上微博,引發撕逼大戰、博取關注。
稍微理性一點的聲音,@傳媒江湖事則認為,「迪瑪希收律師函被禁演其實是在音樂節目選歌國際化之後暴露出來的問題,目前大部分廣播電視臺還是走音協處理音樂版權費用,但對於海外音樂版權來說,目前還沒有特別明確的處理方式,但要把此類音樂節目的改編歌曲用商業用途,這一塊的版權問題還得跟上。」
至於如何逐漸消除此類隱患,王律師也給出了一些建議。
1、每個作者都要依法主動維權,讓侵權者的侵權成本越來越大。2、當然,這也要靠立法部門、政府主管部門、司法部門協同配合,保護好作者的合法權益,震懾侵權人。3、鼓勵和提倡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委託給音著協等著作權管理組織代為管理。一來,有利於他人使用作品時更便利的聯繫到作品管理者,取得合法授權,二來,也可以將作品的授權價格穩定在一個較合理的範圍內,既推動作品的有償使用和廣泛傳播,也避免作品作者故意抬高授權價格。4、節目製作方與參演的藝人之間,應就表演歌曲的選擇問題,做專章約定。包括,使用歌曲聯繫不到著作權人時怎麼辦、著作權人開出的價格過高時怎麼辦、歌曲最終選擇權歸誰、歌曲使用的購買費用由誰承擔等。總的來說,平臺方、藝人都要對自己的最終選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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