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李永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文書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蘇05知初1204號
當事人
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廖寒松,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蔣猛,總經理。
被告: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崑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愛華,總經理。
被告:李永華,男,住江蘇省。
審理經過
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田公司或原告)與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歲山公司或被告一)、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微納米公司或被告二)、李永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2月2日立案後,被告百歲山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經本院一審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管轄權異議。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9月2日、10月28日進行庭前聽證,並於2020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景田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景賀、廖寒松,被告百歲山公司、康微納米公司、李永華委託訴訟代理人侯偉(參加第一次聽證)、石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景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07468號「百歲山」馳名商標權的行為,具體包括:被告康微納米公司立即停止複製、摹仿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申請註冊並自己使用及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被告百歲山公司和被告康微納米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與「百歲山」相同標識的淨水器、淨水機、直飲水機、空氣淨化器等產品,銷毀帶有「百歲山」商業標識的被控侵權產品和宣傳材料等,被告李永華立即停止銷售與「百歲山」相同標識的淨水器、淨水機、直飲水機、空氣淨化器等產品;2.被告百歲山公司立即停止將「百歲山」作為企業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百歲山」字樣;3.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景田公司擁有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並在飲用水商品上持續使用至今,經過原告長期的宣傳推廣和成功的商業運營,「百歲山」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且多次被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2017年1月24日,趙大宇、朱愛華等登記設立被告康微納米公司。被告康微納米公司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情況下,仍複製、摹仿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申請註冊並自己使用及授權關聯公司使用在「百歲山」系列淨水器、淨水機、空氣淨化器等淨化設備的生產銷售和推廣宣傳等商業活動中。2018年11月16日趙大宇等將崑山市全速通電子五金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淨水設備、空氣淨化設備、飲水機及配件等設計銷售。2019年8月15日又將該企業名稱變更為百歲山公司。被告李永華實際經營太倉市沙溪鎮銘夏移門經營部並對外銷售由被告康微納公司和百歲山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百歲山」淨水器等商品。被告的上述行為不正當利用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的市場聲譽,誤導公眾,損害原告利益。另外,被告百歲山公司將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非法攀附原告「百歲山」的市場聲譽,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百歲山公司、康微納米公司、李永華答辯稱,1.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實際使用情況,且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保護程度。2.三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標權。被告康微納米公司經他人受讓取得在飲水機等商品上使用「百歲山」商標,並自行申請在水淨化設備和機器等商品上註冊「百歲山」商標,與原告的第32類礦泉水屬不同的商品類別,不構成類似商品。而且,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康微納米公司和百歲山公司有生產銷售「百歲山」淨水器、空氣淨化器的行為。李永華銷售的淨水器、飲水機、空氣淨化器產品與原告的商標不具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不構成商標侵權。3.被告百歲山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合法登記,與原告分屬不同的行業領域,也未在實際使用中突出顯示,不會有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百歲山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4.三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原告的賠償要求於法無據。
法院查明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辯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2中部分為該公司「景田」商標的宣傳材料,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對於宣傳材料中部分為中國香港特區發行的報紙,原告提供了原件,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3授信協議、2011-2014海關出口統計數據、2007-2018年度合併審計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與原告提供的原件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18百歲山淨水器拍攝視頻及圖片,與原告提供的公證書所附照片基本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20百歲山淨水器宣傳頁、宣傳冊、保修卡、說明書與當庭拆封的公證實物及材料相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21土豆網視頻有公證書予以證明,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視頻是否系被告上傳無法確定,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被告證據其他類別「百歲山」商標註冊信息及企業信息搜索結果與本案無關,本院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及其涉案註冊商標情況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8日,註冊資本800萬元,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直接飲用水(純淨水、天然礦泉水、礦物質水)。2019年12月190,該公司名稱變更為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了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一般經營項目為:瓶(罐)裝飲用水製造(限分支機構);塑料包裝箱及容器製造(限分支機構);機械設備經營租賃;進出口及其相關配套業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許可經營項目是:其他倉儲業(不含原油、成品油倉儲、燃氣倉儲、危險品倉儲);酒、飲料及茶葉批發;預包裝食品批發;預包裝食品零售。
2004年6月7日,周敬良經核准取得「百歲山」商標的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3407468號,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2類:不含酒精的果汁飲料、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礦泉水、餐用礦泉水、蒸億水(飲料)、純淨水(飲料)、植物飲料、豆類飲料、制礦泉水配料。註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2009年8月7日,景田公司經核准受讓該商標,並將商標有效期續展至2024年6月6日。
二、原告涉案註冊商標使用及知名度情況
景田公司自1992年創建以來,長期將「百歲山」商標使用在其生產的飲用天然礦泉水上進行銷售,銷售區域遍及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安徽、湖南、四川、吉林、福建、海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多個直轄市、省、自治區。2014年5月4日至10H,深圳匯田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岀具《2007年至2013年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載明景田公司2007-2013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26077531.77、43414731.00元、51132283.00元、56053974.00元、98197422.00元、215613775.00元、219877398.20元;2015年7月9日、2016年6月25日,深圳永信瑞和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出具《2013年、2014年年度審計報告》,載明景田公司2013年、2014年利潤總額分別為499374089.41元、813019937.99元;2017年7月4日、2018年7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華起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出具《2016年至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載明景田公司2016-2018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896154816.08元、918142886.02元、1098655357.28元。
2005年至2018年期間,景田公司通過中央電視臺、北京衛視、湖南衛視等多家電視臺,《南方日報》、《南方都市報》、《光明日報》、《廣州日報》等多家報刊雜誌,東方衛視《媽媽咪呀》、浙江衛視《奔跑吧!兄弟》、湖南衛視《嚮往的生活》、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等綜藝節目,通過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博鰲論壇亞洲年會、第八屆北京香山論壇等重要會議,通過贊助2012年國際羽聯湯尤杯賽、中國女排國際賽事、中國男籃CBA聯賽、澳大利亞網球公開賽、中國網球公開賽等多項體育賽事,藉助搜狐、新浪、騰訊、網易等網絡、商超及戶外廣告等媒介在全國範圍內對「百歲山」品牌進行持續、廣泛的廣告宣傳。2016年8月18日,深圳永信瑞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景田公司2007-2015年度「Ganten」商標廣告費專項審計報告》,載明景田公司2007年至2015年分別支付廣告費58264531.84元、60831586.25元、60968527.48元、61215197.85元.68467851.24元、113807778.73元、149835725.06元、258908266元、370742797.52元;2017年5月22日,深圳永信瑞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景田公司2016年度「景田」「百歲山」「Ganten"商標廣告費專項審計報告》,顯示2016年景田公司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展覽、戶外及其他媒體宣傳推廣產品,支出「景田」、「百歲山」、「Ganten」商標廣告費486449086.49元;2018年4月12日、2019年6月3日,深圳華起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出具《景田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景田」「百歲山」「Ganten」"Blairquhan本來旺」商標廣告費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景田公司2017年、2018年「景田」、「百歲山」、「Ganten」、「Blairquhan本來旺」商標廣告費支出分別為637085677.20元和565017138.24元。
2007-2015年,景田公司生產的「Ganten景田」「Ganten百歲山」「Ganten景田百歲山」等系列產品在全國同類產品中排名均位於前三,2010-2015年位居第一;2008年、2015年,景田公司被中國飲料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飲料工業二十強」;2010年3月,被中共廣東省食品(醫藥)行業協會委員會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授予「廣東省飲料行業排頭兵」;2011年6月,被中國飲料工業協會評為「中國飲料工業天然礦泉水十強」;2011年12月,被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授予「廣東省食品行業傑出貢獻企業」榮譽證書;2013年3月,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和服務誠信』承諾優秀示範企業」榮譽證書;2014年8月,被廣東省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授予「廣東省放心水生產示範基地」榮譽證書;2015年12月,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2014—2015年度全國食品工業優秀龍頭食品企業」榮譽證書;2015年12月12H,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中央電視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聯合認定景田公司品牌價值為20.41億元;2016年4月,被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包裝飲用水分會授予「2016中國桶裝飲用水優秀企業(首批)」;2016年9月,景田公司主打產品百歲山礦泉水等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2016年12月12日,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審定景田公司品牌強度為898,品牌價值為52.66億元;景田公司在2016年因水中貴族百歲山品牌塑造案榮獲年度品牌塑造案例;2017年3月,景田公司因主要產品百歲山礦泉水等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信用先進企業」和「全國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示範企業」;2017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產品百歲山礦泉水等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誠信標杆典型企業」;2017年9月,景田公司百歲山品牌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食品飲料行業質量領先品牌」;2017年11月,被ABAS專家委員會、亞洲品牌研究院及Asiabrand品牌評價中心聯合評審授予「2017最具影響力品牌」榮譽稱號;2018年3月,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全國百佳質量誠信標杆示範企業」;2018年8月,景田公司因主要產品百歲山礦泉水等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食品飲料行業質量領軍企業」;2018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產品百歲山礦泉水等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誠信標杆典型企業」。
2011年12月130,原告與招商銀行籤訂授信協議,鑑於原告「百歲山」等商標較高知名度和巨額的商業價值,招商銀行向原告景田公司提供一億元的授信額度。
三、原告註冊商標行政及司法保護情況
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景田公司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2類礦泉水商品上的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5年1月15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評字第[2015]第4948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確認涉案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自2014年以來,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被多份判決書認定為使用在礦泉水、水(飲料)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3541號行政判決書、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7005號行政判決書>(2017)京73行初1631號行政判決書、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4324.4331行政判決書、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792號民事判決書等。其中,(2013)穗中法知民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景田」、「百歲山」兩註冊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公眾普遍知曉「景田」、「百歲山」品牌,認定「景田」、「百歲山」為馳名商標。同時,海南省文昌市、安徽省亳州市、德清縣等多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企業侵害「百歲山」等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過行政處罰。
三、被告情況及其商標註冊情況
被告百歲山公司原企業名稱為崑山市全速通電子五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09年4月13日。2018年9月28日,崑山市全速通電子五金有限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公司名稱變更為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0日,崑山市全速通電子五金有限公司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銷售關聯企業康微納米公司研發的使用「百歲山」商標的設備,且康微納米公司持有「百歲山」商標,因銷售需要本公司申請使用「百歲山」的字號,如後續因「百歲山」字號引起名稱糾紛並判定本公司存在侵權行為的,本公司願意配合變更公司名稱。該公司籤章及股東蔣猛及趙大宇籤字予以確認。2018年11月16H,該企業名稱經核准變更為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
2019年8月9日,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名稱變更為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2019年8月12日,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出具《市場主體自主申報名稱信用承諾書》,承諾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為百歲山公司,並願意承擔因名稱爭議所發生的一切後果和民事法律責任。而根據名稱查詢清單,其中第一條顯示中文字號「百歲山」為限制使用。
2019年8月15日,該企業名稱經核准變更為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一。該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範圍為淨水設備、空氣淨化設備、飲水機及配件銷售、上門安裝及上門維修;過濾芯的設計、銷售;環保設備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環保工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該公司股東為蔣猛和趙大宇。
2020年8月11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香港裕盈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仍為蔣猛和趙大宇。
被告康微納米公司成立日期為2017年1月2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範圍為新型納米材料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精密機械設備的研發及銷售;一類醫療器械、太陽能設備、五金交電、機電設備、工具、模具、塑料製品、家用電器、淨水設備及配件、製冷設備、空氣淨化器的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該公司股東為朱愛華和趙大宇。2019年8月9日,被告康微納米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本公司康微納米公司股東趙大宇同時也是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的股東。2.同意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對其使用「百歲山」商標表示同意!3.康微納米公司持有「百歲山」11類別商標與景田公司「百歲山」32類別商標不屬於同行業!
2010年9月21日,胡志明經核准取得「百歲山」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6992379號,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1類:燈;電吹風;電炊具;電暖器;空氣調節設備;冷卻裝置和機器;水龍頭;衛生器械和設備;消毒設備;飲水機。有效期為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2019年1月13日,被告康微納米公司受讓取得該註冊商標。後經續展,該商標有效期至2029年9月20日。2020年3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關於第6992379號「百歲山」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0]第47705號)宣告第6992379號註冊商標無效。
2018年11月27日,被告康微納米公司申請註冊「百歲山」商標,商品使用類別為消毒設備;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汙水處理設備;礦泉壺;水淨化設備和機器;飲用水過濾器;淋浴熱水器;氣體淨化裝置;電熱水壺;目前該商標狀態處於異議中。
四、本案涉嫌侵權的事實
(—)關於涉嫌商標侵權的事實
2019年11月1日,景田公司授權代理人孫利鵬律師向江蘇省太倉市公證處申請對其購買商品過程作證據保全公證。當天下午,公證員及公證工作人員跟隨孫利鵬來到太倉市沙溪鎮沙南西路86-5號,公證工作人員與孫利鵬在公證員的視線內進入店面寫有」百歲山、淨水器」的商鋪,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二臺標有「百歲山」註冊商標的淨水器,孫利鵬用手機支付了人民幣肆仟捌佰元,並取得產品宣傳畫冊一份和宣傳頁一張及未加蓋印章的收款收據一份。孫利鵬與公證員及公證工作人員一起將購買的淨水器帶至公證處,孫利鵬將產品宣傳畫冊一份和宣傳頁一張裝入所購產品包裝箱內,公證處封存、拍照後交由孫利鵬保管。
庭審中,對上述兩公證實物進行了拆封。兩包裝箱的正面和頂部均標註了「百歲山」,包裝盒側面下部標註的生產廠家為被告二康微納米公司,生產地址崑山市集美路99號,網址http://bssnm.com,該網址顯示的是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拆開兩包裝箱,見淨水器兩臺,淨水器正面、頂部、濾芯上均標註了「百歲山」;安裝使用說明書兩本,其右上角標註「百歲山」,封面產品圖案均標註「百歲山」,掃描安裝使用說明書後公眾平臺二維碼顯示的帳號主體是被告二康微納米公司。宣傳畫冊一本,』封面為百歲山淨水器,宣傳畫冊顯示被告產品淨水器、三體淨水機、納濾膜直飲水機、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均標註「百歲山」。掃描畫冊最後一頁背面的二維碼顯示的公眾號主體為被告二康微納米公司。二維碼下方標註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地址為江蘇省崑山市美豐路99號,網址http://bssnm.com。百歲山淨水器宣傳頁一張,其顯示的產品與宣傳畫冊宣傳的產品基本一致。
針對涉案註冊商標及被控侵權產品,雙方發表如下比對意見。
原告景田公司認為,被控侵權實物上突出使用的「百歲山」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無論是字意、字形相同,且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百歲山水產品具有高度的關聯性。鑑於註冊商標的馳名度,必然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涉案的產品以及其系列的百歲山淨水器、空氣淨化器等產品與景田公司存在關聯性,同時也容易淡化原告百歲山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認為,被告所使用的「百歲山」商標是在第11類飲水機、水淨化設備等產品上,與原告第32類礦泉水產品分屬不同的商品類別,並且在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具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另外,被告名下的其他產品雖然出現在宣傳畫冊上,但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其他產品所使用的商標也為「百歲山」,被告名下其他產品與本案無關。原告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百歲山」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因而不能獲得馳名商標的跨類別特殊保護。
(一)關於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事實
原告認為被告將其馳名商標「百歲山」作為企業名稱使用,誤導公眾,涉嫌不正當競爭。被告認為市場中存在眾多以「百歲山」為企業字號的主體,因經營範圍不同,並不會同原告企業名稱有任何衝突,不會造成市場混淆。
五、其他
原告為本案維權支付了律師費7萬元、公證費2000元、產品購買費用4800和列印費375元,並提供了相應的支付憑證。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景田公司系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的受讓人,該商標合法有效,其在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內所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權商品為淨水器、納濾膜直飲水機、三體淨水機、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根據原告提供的侵權實物及宣傳畫冊、宣傳頁等均可證明上述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了「百歲山」標識,被告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除侵權實物外的其他產品所使用的商標為「百歲山」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控侵權商品淨水器、納濾膜直飲水機、三體淨水機是否侵權了原告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專用權;二、原告景田公司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是否已經達成認定馳名的程度及被控侵權商品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是否侵犯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三、被告百歲山公司將「百歲山」作為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如構成侵權,三被告責任如何承擔。
關於爭議焦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斷商品是否屬於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相關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淨水器、納濾膜直飲水機、三體淨水機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雖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分屬於不同群組,但兩者在功能用途、供應鏈、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密切聯繫,兩種商品的生產目的均是為群眾提供潔淨、安全的飲用水。本院認定被控侵權商品淨水器、納濾膜直飲水機、三體淨水機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水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被告將「百歲山」標識突出使用在商品上和推廣宣傳等商業活動中,起到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經比對,被控侵權商品上的文字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字體、字形完全相同,被告在實際使用時在文字背景上部分添加有橢圓形圖形,與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結合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為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或者認為該商品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關聯,被控侵權商品屬於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關於爭議焦點二,原告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水(飲料)、礦泉水等,而被控侵權標識則使用於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以及相應的推廣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兩者屬於不同類別的商品。原告在本案中亦明確主張被告在被控侵權商品上有複製、模仿原告馳名商標「百歲山」的行為並主張跨類保護。故被控侵權商品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是否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在於涉案註冊商標是否認定為馳名商標,並據此進行跨類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根據原告景田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從2005年開始原告景田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百歲山」持續使用,具有穩定性;該商標被使用在礦泉水、水(飲料)等商品上,產品銷售至廣東、安徽、福建、甘肅、湖北、湖南、江蘇、內蒙古、上海、北京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原告景田公司通過完備的銷售網絡及精準的銷售策略不斷推廣銷售其產品,擴大其商標的知名度和認同感。其次,原告景田公司投入大量資金,於2005年至2018年持續通過中央電視臺、地方衛視、搜狐等網絡媒體、報刊等紙質媒介以及在全國人大、政協會議、博鰲論壇亞洲年會、中國羽毛球公開賽、中國網球公開賽等重大會議和體育賽事活動上以贊助等形式對標註有「百歲山」等商標的系列產品進行宣傳,通過不同形式、多種途徑持續的宣傳推廣,原告景田公司進一步擴大了其商標的影響力及知名度。2010年至2015年「Ganten景田百歲山」、「Ganten百歲山」等系列產品產量在全國同類產品中排名第一。經中國品牌建設促進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中央電視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評定,景田公司企業品牌的品牌價值2015年為20.41億元、2016年品牌價值為52.66億元。同時,該商標曾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有關機關作出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認定為馳名商標。海南文昌、安徽亳州等多地工商行政管部門對相關企業侵害「百歲山」商標權做出過行政處罰。綜上,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已被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顯著性,本院在本案中認定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礦泉水、水(飲料)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屬於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將「百歲山」標識使用在負離子納米空氣淨化器商品上和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將該標識與原告景田公司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進行比對,文字、字體、字形均完全相同,系對涉案「百歲山」註冊商標的複製、摹仿,被告雖在實際使用時部分在文字背景後添加有橢圓形圖,但仍無法改變其複製、摹仿的基本框架。結合涉案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較強的顯著性,被告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百歲山」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割裂了「百歲山」註冊商標與原告景田公司的礦泉水、水(飲料)之間的固有聯繫,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被告實際上不正當利用了「百歲山」註冊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了原告景田公司的利益。本院依法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爭議焦點三,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企業字號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原告景田公司「百歲山」商標註冊及使用在先,該註冊商標經過原告長期穩定使用及持續宣傳推廣,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符合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其權益依法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次,根據被告一出具的承諾書及被告二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一、二在變更企業名稱時理應知曉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為避免社會公眾產生混淆,被告在其經營活動中本應注意規避、保持與「百歲山」註冊商標的差距。然而,被告百歲山公司仍將「百歲山」作為其公司企業名稱中的主要識別要素,主觀上具有攀附「百歲山」註冊商標商譽的故意;第三,被告百歲山公司將原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客觀上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兩公司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
關於爭議焦點四,被告一與被告二系關聯公司,兩公司為利用「百歲山」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通過意思聯絡,首先將被告一的公司名稱變更為百歲山公司。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被告二主要為通過受讓或申請取得涉案商標標識,並將其使用在所生產的被控侵權商品上。被告一主要通過網頁、宣傳畫冊等形式對產品進行包裝宣傳和銷售被控侵權商品。被告一與被告二基於相同的侵權故意,分工負責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告一、二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李永華否認其是涉案商品的銷售者,認為其僅是在店鋪裡幫忙工作。但李永華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接收貨款,又無法陳述清楚其具體為誰工作,故本院認定李永華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被告李永華作為銷售者在本案中未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並提供相應證據,故其應承擔停止侵權並在銷售者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本案涉及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兩種侵權行為,本院特別注意到以下情況:1.被告一與被告二明知「百歲山」為限制使用的企業字號,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仍執意將其企業名稱變更為百歲山公司,並承諾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而且,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被告一與被告二互相配合,分工合作,並彼此為對方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2.被告的侵權規模大。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權商品包括了淨水器、直飲水機、空氣淨化器等多款多系列商品,而從其宣傳的合作夥伴來看,包括了京東、中國石化、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非常知名的銷售平臺及合作公司,足以證明其侵權的規模大;3.被告的侵權鏈條長。被告一和被告二對被控侵權商品進行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包裝,從企業名稱到商品的標識,全面複製和抄襲了涉案註冊商標。4.被告重複侵權明顯。被告二於2018年11月27日在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飲用水過濾器、水淨化設備和機器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百歲山」商標,該申請後一直處於異議中。被告二理應知曉該商標在使用上明顯存在障礙。但被告二又通過受讓的形式獲得註冊商標,且在受讓的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後,被告仍未及時停止侵權行為,惡意及重複侵權的故意明顯。5.被告在宣傳畫冊中故意將企業名稱不正當標註為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背面標註的網址又為百歲山淨水設備(崑山)有限公司,而被告百歲山公司的網址連結的正是該網站。被告企圖通過混淆的形式為本案侵權認定增加難度,而且,在訴訟中,被告一將其股東變更為中國香港特區註冊的公司,而原股東仍然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意圖逃避法律責任。6.在訴訟過程中,經本院釋明後,被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銷售情況及銷售記錄,拒不配合以便於確定其侵權獲利情況。由上,被告一與被告二為了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有預謀、有組織的實施侵權行為,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本院綜合考量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品牌價值、合理維權費用、被告侵權時間及規模、主觀惡意等因素,採用法定賠償原則並充分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關於原告要求銷毀涉案侵權商品的庫存,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侵權商品是否存在庫存以及數量和地點,且本院判令被告停止製造、銷售侵權產品已足以制止侵權行為。關於銷毀庫存商品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李永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第3407468號「百歲山」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有「百歲山」字樣;
三、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四、被告李永華在3萬元範圍內對判決主文第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江蘇百歲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康微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李永華負擔。
審 判 長 趙曉青
審 判 員 王小豐
審 判 員 陸素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陸雯婷
來源:知產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