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13: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就李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一案做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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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旬,李某將自己馴養的1隻老虎(母虎,200斤左右,7、8年虎)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宰殺後出售給購買人(另案處理)。李某收款後得知發案,便將尚未來得及發貨的老虎製品燒毀並掩埋,公安機關在燒虎現場起獲部分燒焦虎製品成分,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動植鑑字[2019]第14號鑑定意見書,鑑定為食肉目貓科虎。
同年,李某向購買人出售1隻6年生、重250斤已死的獅子。同樣的,李某在分解加工獅子屍體後得知發案,也將該獅子製品燒毀並掩埋。公安機關在焚燒獅子現場起獲部分燒焦製品成分,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動植鑑字[2019]第14號鑑定意見書,鑑定為食肉目貓科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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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白河林區基層法院認為,李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虎一隻,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李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獅製品,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30,000.00元。二、沒收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向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延林中院綜合審判庭在受理此案後,對銀行轉帳記錄、收款明細、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上訴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審查。且二審中,上訴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二審對一審判決採信的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虎一隻,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上訴人李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獅製品,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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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延邊林區中級法院
原標題:《一男子非法殺害老虎、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被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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