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寧:從嘉靖苗亂看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的角色

2021-01-18 網易

  摘要:入明以來,苗亂頻發。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釆取「以其制夷"的方法,通過土司向苗民實施間接統治。但是,明代官員及後世學才卻大多對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持否定態度。然從嘉踏苗亂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司殘酷壓迫或煽動苗民叛亂並非導致苗亂的主因,黨庇之說本身就與明廷賦予土司的職能相矛盾,更有其特定的現實原因。根據土司制度的規定及土司在治理苗疆過程中的實際作為來看,他們主要扮演的是招撫者、協防者和助剿者的角色,其發揮的積極作用大於消極作用。

  關鍵詞:嘉靖苗亂;苗疆治理;土司職能

  正如清代學人孫均銓所言:「自明以前,所患者在蠻不在苗;自明以後,所患者在苗不在蠻。」在明朝統治的二百七十六年間,苗民先後發生過大大小小上百次動亂。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通過土司代管的方式向苗民實施間接統治。故而,同治《保靖縣誌》中評論道:「明代土司最重,蓋藉以防苗也。」然而,矛盾的是,一方面,明廷承認土司是協助自己妥善管理苗民的關鍵,即「土官之力,實能制苗死命,今欲使苗馴伏不叛,唯宜於土官責之。」另一方面,官員們卻又將苗亂不絕的原因歸結於「土官故縱漏」、「土官、土軍不用命」,甚至為了一己私利,「只願賊在,豈肯滅賊。」不惟如此,就連現代的研究者也大多對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用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土司上傲官府、下虐百姓,一方面充當著朝廷的幫兇,另一方面又借苗亂牟利。在治理苗疆的過程中,土司對於苗民而言是壓迫者,對於中央而言則是趁火打劫者。既然土司代管苗民的做法弊大於利,那麼,明廷為什麼會長期任命土司代管苗疆?土司究竟是否應當承擔導致苗亂的主責?他們在治理苗疆過程中到底有沒有認真履行土司制度所規定的職能呢?本文擬以嘉靖苗亂為例,試加說明。

  國內外學術界對苗亂的研究多集中於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其中,苗亂發生的原因是學者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當前的解釋範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階級鬥爭論;二是文化衝突論;三是地方生態論。其中,階級鬥爭論是國內學者對於苗亂發生原因的主流解釋方法,更有不少學者明確指出,土司的煽動和壓迫是致使苗亂頻發的重要原因。本文之所以選擇嘉靖苗亂作為研究個案,首先是因為苗亂的核心區域位於湖廣西部和貴州東北部,即以臘爾山為中心的「苗疆」及其周邊地區,活動主體則是紅苗。嘉靖苗亂正是如此。其次,此次苗亂具備明代苗亂的典型特點:一是持續時間長。從嘉靖十五年(1536年)一直延續到三十一年(1552年),前後長達十六年。二是派兵規模大。在鎮壓嘉靖苗亂的過程中,明廷先後派出副都御史萬鎮和右督御史張嶽兩位朝廷大員,十多萬軍隊前來平亂,耗費的軍費更是不計其數。再次,涉事土司眾多,且常常被後世學者作為案例,證明土司是引起苗亂的罪魁禍首。最後,歷史文獻中有較為詳細地記載。故而,本文以此次苗亂為個案,展開研究。

  一、土司煽動並非導致嘉靖苗亂的主因

  誠然,如上文所言,許多官員認為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著極不光彩的角色,給他們貼上的第一個標籤便是苗亂的「煽動者」,認為土司往往「誘苗行劫」,是苗亂的「主使共謀」。嘉靖苗亂中,四川之平茶長官司長官楊再顯和酉陽宣撫使冉玄在此方面被當時人詬病最多,也常常被後世學者作為土司煽苗為亂的力證。然而,這兩位土司真的是導致苗亂的主使元兇嗎?讓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明辰州府推官侯加地在《苗徼紀事》中詳細記載了嘉靖十五年苗亂的起因:

  貴州銅仁司管轄旦逞寨苗吳朗拱縱酒縛佃戶,其家生員告呈銅仁府,知府魏文《明世宗實錄》中寫作魏文相)杖斃之,其子吳柳苟遂糾黨攻劫鄉村。石思道兵備僉事田汝成及守備指揮荀瑞令四川平茶司土官楊再顯招撫。魏文許將叛苗地方割與酬功,付以銅仁司印信契券。再顯果招安苗賊。後,貴州巡撫不允前許給,取印券焚之,以銀一千兩償其勞。再顯失所圖,遂煽苗出劫為亂。

  這則史料清楚說明了,導致嘉靖十五年苗亂爆發的原因乃是銅仁府知府魏文杖斃苗民吳朗拱一事,而非平茶司土官楊再顯的煽動,知府魏文才是導致苗亂的元兇。細言之,魏文在處理苗民吳朗拱與原告生員之間訴訟的過程中有諸多處理不當之處:一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鑑於被告吳朗拱是銅仁長官司所招撫苗寨中的苗民,按照常理,銅仁府應邀請銅仁長官司土司協同審理案件,但事實上,魏文無論在審理過程中,還是其後苗亂發生之後,都沒有與銅仁長官司土司協商,更談不上協調處理;二是其處置的標準,既沒有參照苗例,甚至也不是嚴格按照明代律法,而是一味偏袒漢族生員,對吳朗拱從嚴、從重處置,將其亂棍打死;三是作為銅仁府的知府,魏文本應了解當地苗情、苗民與土司、土司與土司之間錯綜複雜關係以及土司制度的相關規定,但他卻沒有恪盡職守,在田汝成、荀瑞作出錯誤決策,欲將銅仁長官司下轄、鄰近湖廣的旦逞苗寨作為「償渠兵值」的代價時,未加勸諫,而是為了儘快平息事端,輕率地將銅仁司印信契券付予楊再顯,為後來追回印券、苗亂復發一事埋下了隱患。至於平茶長官楊再顯,他之所以牽涉其間,最初乃是因其轄地與銅仁交界,在認同中央、為國建功方面表現突出,且同為苗族土司,因而,應地方官員的邀請,協助招撫苗民。而從結果來看,他也的確沒有令官府失望,果然成功招撫苗民,為國再立新功。但其後,貴州巡撫卻推翻之前的允諾,將許給的契券取回、焚燒,代之以一千兩白銀。這樣一來,旦逞苗寨便不再是楊再顯的轄地,他自然也無權管轄,更無需為此擔責。文獻中所謂的楊再顯「煽苗為亂」,很可能只是他不再約束苗民、放任不管而已,但既然並非其領地,這一做法自然也無可厚非。正因如此,苗亂復發之後,朝廷並未因此對楊再顯進行懲處。總之,嘉靖十五苗亂爆發的始因乃是地方官員的處置不公、執法犯法,復發的原因則是地方官員的處置不當,平茶土司楊再顯不應為此擔責。

  除楊再顯外,在嘉靖苗亂的過程中,酉陽宣撫司冉玄是受到非議最多的土司。總督張嶽在奏章中多次抨擊他,「封豕之性」,乃「奸惡土官」,而其主要理由便是酉陽土司冉玄唆使龍許保等苗民攻劫思州府。張嶽的指證是否公正、屬實呢?首先,査史料可知,思州城被攻劫是在嘉靖三十年,而龍許保等苗民的動亂早在嘉靖二十三年便已經開始了。思州被劫以前,龍許保、吳黑苗等人已多次率領苗民攻劫省溪司、印江縣、石阡府。且早在省溪司被劫之後,右參議楊儒便已發出「省溪既被破,則銅仁、思州、印江等處,亦必被害」的警告。可見,思州之禍, 早有跡象可尋,只是並未引起地方官府的足夠重視而已,從而為後日之禍埋下了隱患。其次,被攻打的思州城並非冉玄管轄、防守的區域,因而,他無需對此負責。《鴻猷錄》載:「思州城中居民不數十家,舊有瞿塘衛踐更卒戍守。殘苗平,城守稍迨,知府李允簡方視衙,苗寇百餘人佯稱瞿塘卒更戍,突入城。」顯而易見,思州城被攻陷的主因乃是因苗亂稍平,城守懈怠,且知府李允簡到任不久,不了解當地情形。即便要追究思州城失守的責任,也應當向守城明軍追責。酉陽土司既不負責思州城的守衛事宜,自然不必為此負責。最後,張嶽提供的證據漏洞頗多。在《參究主苗酉陽宣撫冉玄疏》一文中,張嶽指證冉玄因「見苗平兵退,地方無事,恐怕上司根究攻打平茶、殺擄官印罪大」,故而煽動龍許保等攻劫思州,並提出了三項證據:一是酉陽管下地崩岑、地龍箐、小平茶、沙留等苗寨參與了動亂;二是身穿斑絲斜紋綾納衣服,手執花槍、花牌、鉤刀,俱是該司號色軍器的酉陽土兵參與了動亂;三是酉陽頭目張魁參與了動亂。仔細分析這三條證據,沒有一項能有力證明冉玄確有牽涉其間,原因在於:査史料可知,地崩岑等苗寨原為鎮溪土指擇田應朝下轄苗寨,後因其與冉玄結為姻親,便將這些苗寨送予冉玄管轄,冉玄再交由張魁管理。然而,田應朝私自將苗寨贈予冉玄的做法並未得到朝廷認可,因而,他仍是該地苗寨的負責人。如若這些苗寨參與動亂,當由田應朝負責,而非冉玄。另外,眾所周知,各土司或是為了彼此間的仇殺、或是為了應對朝廷徵調,在他們的軍隊當中,本就徵召了許多苗民充任土兵。因而,苗民擁有酉陽土兵的服飾、武器並不稀奇,更不能以此作為冉玄指使土兵參與苗亂的證明。何況,如若果真是冉玄指使,他們更應避嫌,不穿著酉陽土兵的服飾才對。最後,即便張魁確有參與苗亂,也可能是其為了擴張勢力而採取的個人行為,而不能以此為據認定冉玄煽動苗亂,他最多應當承擔管教下屬不嚴的責任而已。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指控中,最有力的證詞是由龍許保和永順宣慰使提供的。龍許保作為苗亂的首領,本身與協助明廷平亂的酉陽土司有嫌隙,他的話自然不足憑信。至於永順土司,他與酉陽土司處於同一地域,彼此之間原本就存在資源的爭奪和競爭,彼此之間的摩擦從未斷過。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永順土司的證詞也不能完全憑信。更何況,據《明世宗實錄》載:當時,龍許保所帶領的苗民「俱服土兵衣甲,詭言永、保二司兵出哨者」。因而,永順土司的證詞有為撇清自己、嫁禍他人的嫌疑。正是基於以上種種,因此,儘管張嶽上奏章彈劾,但明廷並未對冉玄進行懲處,這又進一步間接證明了其證據並不充分,不足以給冉玄定罪。由此看來,稱酉陽土司冉玄煽動苗亂並不符合歷史的實際,而是張嶽推脫罪責之辭。

  雖然明代官員及後世學者往往以平茶土司楊再顯及酉陽土司冉玄為例證明土司是煽動苗亂的元兇,但從歷史實際情況來看,兩者都是苗亂發生在前,他們參與在後,且他們之所以身涉其中,皆是受明廷邀請,協助平定苗亂,且為苗亂的平定貢獻了自己力量。將嘉靖十五年和嘉靖三十年苗亂發生的責任歸咎於他們二人,實在有失公正。

  二、土司黨庇苗民之說與明廷賦予土司的職能自相矛盾

  除煽動苗亂外,不少官員還將苗亂綿延的罪責歸結為土司對苗民的黨庇。兵部科都給事中何光裕在奏章中寫道:「南苗作孽,恃諸司土官為之黨庇也。」巡按御史董威更是在奏章中明確指出,「湖廣永保、四川酉陽各土司以養苗為利,招藏洩漏」,以致苗患蔓延不息。具體而言,各位明臣所說的「黨庇」主要指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為其提供窩容之所;二是陽順陰違,不肯用命。

  張嶽在《答楊僉憲》一文中批判道:「貴州苗地, 縱橫不過百五十裡,苗不及一千,而敢旅拒官軍,荼毒齊民,數年無如之何者,所謂『奸民投住,土官交通』,盡之矣。有奸民為之耳目,故出則必有所獲;又有土官為之窩容,故敗則必有所歸。」張嶽此言最重要的例證便是平茶司土司楊和招倡亂首領龍老課為土兵一事。然而,楊和這一看似荒唐的做法,並非出於反抗中央的目的,甚至很難稱得上嚴格意義上的欺瞞行為。因為招撫苗民本就是土司分內之事,為聽招的苗民提供庇護或是重新招撫動亂苗民也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情。因而,稱土司「黨庇」苗民本就與土司制度所規定的土司職能相牴觸。與此同時,在明代設置的哨堡中,原本就有徵召不少苗民,甚至降苗駐防的情況。據侯加地的《邊哨疆域考》記載,箭塘營就是由「降苗龍六保把守」,靖疆營中亦有降苗。既然龍老課聽招,聘其為土兵,安排他去協防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再加上,苗民時叛時降,要嚴格地區分順苗和叛苗原本並非易事。從這一基本情況出發,要把楊和的行為定性為「欺蔽」,並不合情理,他最多要為沒能有效管控聽撫叛苗而承擔行政上的失職之責,談不上包庇、窩容苗民。正是基於以上情況,因而明廷僅是令楊和殺賊贖罪,也沒有施以重懲。

  此外,僉事倪壯猷在《四川酉邑湖廣永保四司改隸黔中邑》中指責道:「四司土兵,精壯梟勇,悉苗之情形,而長技過之。向遇徵討,屢奉調遣,獨不加一矢於苗者,能制苗之死命而不欲也」。就連在治理苗亂過程中屢建功勳的永順和保靖土司也曾因此遭到彈劾。嘉靖二十七年,巡撫貴州督御史李義壯就在奏章中點名批評道:「土官彭明輔、彭茸臣及其屬張文憲等陽順陰逆,莫肯用命,以故師老財匱而功弗成。」事實上,指責土司陽奉陰違的說法本身就是個偽命題。誠如上文所言,招撫苗民本就是中央王朝賦予土司的重要職責。對於接受招撫的苗民,土司自然有維護他們的義務。還應注意的是,在整個嘉靖苗亂的過程中,明廷應對苗亂的政策變化無常。以萬鎮為例,上任之初,他便對苗民行招撫之策,效果不佳後,又改撫為剿,剿之不克後,又以重貿招撫。待張嶽任職之後,又力主徵剿。而嘉靖二十七年,正值張嶽又改撫為剿的政策動蕩期。明廷在理苗政策方面驟然、反覆的變化,定然使得各位從徵的土司無所適從。在此背景下,各土司採取觀望態度也算情有可原。而在其後,張嶽「以剿促撫」的政策確定之後,永、保土司皆全力協助,建功頗多,甚至可以說,沒有土司的協助,明軍不可能順利平定苗亂。因而,土司陽奉陰違一說無法成立,「不加一矢於苗」的說法更是言過其辭,也屬推脫剿苗不力的罪責之辭。

  從上文可知,雖然平茶土司楊和招撫叛苗充任土兵確有不妥,但這種行為並非出於反抗明廷的目的,而 是在履行明廷賦予他們的土司職能,永順、保靖土司更 是在嘉靖苗亂中屢次立功,用實際行動表明了自己對明廷的忠誠,稱他們黨庇苗民,的確言過其實。

  三、土司殘酷壓迫苗民也不是導致嘉靖苗亂的童要原因

  矛盾的是,人們一方面認為土司煽苗民叛亂、為苗黨庇,另一方面,他們又認為土司殘酷壓迫苗民,從而引發苗亂。不少苗族史的研究者從階級壓迫的角度出發,認為:「土司的土地世代承繼,官職世代相襲,淫威代代積累,年長月久,就形成了極端專橫的封建統治階級」,因而,「苗族人民不堪土司的苛虐,多次群集反抗」。在分析嘉靖苗亂的過程中,學者們常常以筸子坪土官田興爵為例,加以證明。事實究竟如何呢?

  的確,在嘉靖苗亂中,與土司相關的苗亂有兩次,且兩次都與筸子坪土官田興爵有關。第一次是在嘉靖十八年。侯加地的《苗微紀事》載:嘉靖十六年,都指揮使邵鑑言:

  湖廣苗聽銅平叛苗糾拽,所劫財物藏於筸子坪苗頭龍老恰、龍黨叟寨內。鎮筸守備陳表令土官田興爵誘出二苗,擒解辰沅兵備道監候。老恰斃於獄,黨叟尋釋放。十八年,老恰男龍母叟見父死,深恨田興爵,遂聚眾攻劫該司得禾衝等二十一村。

  査史料可知,田興爵為筸子坪長官司長官,龍老恰和龍母叟則是筸子坪下轄烏牌寨的苗民。邵鑑懷疑烏牌寨苗窩藏叛苗所劫財物乃是事情的起因,但從龍黨叟不久即被釋放這一結果來看,他並未找到切實的證據。因而,導致龍母叟叛亂的直接原因雖是田興爵,但並非是由於其暴虐統治或煽苗為亂,而是邵鑑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逮捕苗民,並將其迫害致死。龍母叟對于田興爵的仇恨,也並非因他壓迫苗民,而是因其按照土司制度規定,履行土司職責,為明廷提供協助。因此,邵鑑的處置不當和草菅人命才是導致苗亂發生的主因,他應為此事負責。

  與田興爵有關的第二次苗亂是在嘉靖二十三年。侯加地的《苗徼紀事》載:

  二十三年十月,先是筸子坪土官田興爵系辰州獄,諸苗以其地主,賄脫,歸事之。興爵大淫虐以逞,苗怨怒,毀其公署以叛,蔓引鎮溪苗亦叛。

  此外,《蠻司合志》又進一步提供了此次苗民動亂的細節:

  載臘爾山久之,興爵稍聚眾,自大,反恃上官勢遍淫諸苗婦,且虐諸苗之脫己者。嘗至土兵隆反家,呼其婦不至,殺其求子豬,罰之。值鄰人鰕阿留死,或告興爵,阿留有弟婦貌美。弟死,與阿留同洞居。興爵遂奪阿留弟婦,負以牛,將入山。隆反忽率眾遮興爵。諸苗被虐者亦匈匈前。興爵知不敵,乃挾刃且戰,卻會銅仁苗久逋賦,知府按逋籍責見戶,且亡命。知府乃責土官償之,於是,平頭長官者懷印與所部諸苗奔逃至蠟爾。遇興爵,爵遂附之,合拒筸子苗,共保蠟爾,稱兵反。官軍討之,不能克。

  結合這兩段文字可知,在嘉靖二十三年以前,田興爵與其治下的苗民關係還是不錯的,因而,才會出現他被逮捕入獄之後,苗民認為「吾父母官久禁,當救之」,並千方百計幫他逃獄的情況。只是事後,田興爵因「求索無厭,淫苗妻子」才引發眾怒,導致苗民騷亂。還應看到的是,從苗民燒毀田興爵官署這一反應來看,即便土司想要苛虐苗民,也是要冒著極大風險的。這一方面是因為苗民本就彪悍,有仇必報,即所謂「苗家仇,九世休」;另一方面,是由於土司常徵用苗民充任土兵,因而「平昔土官所以制苗之伎,彼皆有之,而以反制土官,故其氣益壯」。這樣看來,並不如後人所想像的那樣,土司對苗民可以為所欲為、任意施暴。況且,官員苛虐民眾並非土官中獨有的現象,在流官中也是屢見不鮮,問題在於:一旦苗民受到官員欺壓卻投告無門,無處伸冤,故而,他們只能訴諸武力,與土官抗衡。然而,此時苗民的騷亂僅是小規模的動亂,其矛頭也並未指向官府,稱不上苗亂,僅是個別村寨反抗土司的行為而已。導致此次苗亂更重要的原因,乃是銅仁府過激催繳賦稅的行為。對此,明臣中的有識之士也深有共識,如:少卿周弘祖在《議處銅仁疏略》中便中肯地寫道,銅仁之禍「雖由長官衰弱,不能鈴束各苗,亦從前有司不能撫綏所致」。這樣看來,官府在收繳稅賦過程的處置不當才是導致此次苗亂的主因。

  從以上兩次苗亂來看,田興爵的表現並非無可指摘,但在嘉靖十八年的苗亂中,他應承擔的主要責任是為了履行土司職能,充當明廷的幫兇,出賣苗民,而在嘉靖二十三年的苗亂中,他的確有欺凌苗民之舉,但官府過激催繳稅賦的行為才是導致大規模苗亂更重要的原因。如此看來,稱土司殘酷壓迫苗民導致苗亂一說,不過是官員們為了推脫責任的說辭而已。

  四、土司在嘉靖苗亂中扮演著招撫者、協防者和助剿者的角色

  從嘉靖苗亂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司不僅不應為導致苗亂負責,事實上,他們在苗疆治理過程中主要履行著三個方面的職能,即:撫、守、剿。

  明貴州提學副使謝東山在《議處銅苗事宜》一文中寫道:「自古用兵未有大得志於蠻夷者,豈中國之力不足以勝之哉?勢不便也。故徵未可易言也,夫撫之於馭夷也。」顯而易見,招撫原本便是歷代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實施的主要政策。明廷對苗民的招撫則主要由土司來落實。根據實施招撫的時間,可分為平時的招撫和戰時的招撫兩種。嘉靖苗亂發生以前, 對於臘爾山區的苗民而言,土司的招撫尤為重要,且已有成效。周弘祖在《議處銅仁疏略》中介紹道:「此苗與廣西瑤壯不同,原有土官管轄,原有印信文冊,原有舊額錢糧。」可見,在苗亂發生以前,臘爾山周圍的諸位土司各自都有自己招撫、管轄的苗寨。發生在這些接受土司招撫苗寨的重大事務,均由各土司自己負責。雖不能說土司對苗民的治理完美無暇,但至少有了土司的管理之後,各自為政、難以管理的苗族村落便逐漸化零為整,更加便於治理,且一旦苗民與土民、漢民發生摩擦,也有了解苗族風俗人情的土司負責處理,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即便在出兵鎮壓苗亂的過程中,明廷也很明確,以剿作為招撫的輔助手段。實際上,官員們在以撫為主,以剿促撫方面早有共識。嘉靖朝時,朝廷中有以嚴嵩為代表的主撫派和以張嶽為代表的主剿派。但即便是力主徵剿的張嶽也很清楚,剿不過是為撫鋪平道路,因而,他在奏章中說道:「今日機宜,必徵之而後撫可定,守可固也。」在嘉靖苗亂過程中,考慮到湖貴的情形與其他省份不同,大多有舊管土司,一旦發生動亂,「非用該管土官招之不信」,因而,徵剿過程中的招撫工作通常也是由舊管或周邊土官來實施,且成效顯著。例如:嘉靖十五年,平茶司土司楊再顯成功招撫旦逞苗寨;嘉靖二十一年,筸子坪烏牌寨苗龍母叟叛亂之後,明廷便「責令由永順宣慰彭明輔、保靖宣慰彭葛臣、四川酉陽宣撫冉玄、平茶邑梅長官楊再顯招撫約速撫諭」,並於嘉靖二十二年,「撫出賊首龍求兒、龍母叟,並從惡龍柳補、吳老瓦 等」;嘉靖二十四年,萬鎮「遣兩省監司挾所隸土官,謁賊營諭撫」,又將龍許保、吳黑苗等成功招撫。待苗亂平定之後,「苗俱各認其土官,求為之主,免於誅殺」。就連之前因筸子坪土官田興爵暴虐而亂的苗民,「亦請其土官田興爵至寨,劫牛釃酒,妻子羅拜,情願起立衙門,復還舊治」。可見,對於苗民而言,周邊土司與其世代相鄰、血緣相連且了解其文化,因而,相較於明廷的統治,土司的招撫、管轄更加容易被接受。以上種種足以證明,土司不僅在招撫苗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且收效良好。

  除了招撫之外,「貼防」也是土司的重要職責,以監控苗民、預防苗亂的發生。嘉靖二十三年,攻克臘爾山後,萬鎮便「量留永保土兵與鎮筸、五寨兵防守」;嘉靖二十七年,萬鎮撤兵之後,「調土漢兵五百守銅仁,又調酉陽土兵一千守小橋,平茶長官司土兵一千守毛口,凱裡司土兵龍必昇等一千守地架」。這些材料可知,在苗亂頻繁之際,對於臘爾山四周的重要城隘,不僅有明廷的官兵防守,同時也徵調了周邊土司的土兵協防。苗亂平息以後,張嶽罷灣溪等堡,更設十二哨,且在各哨所中也徵用了許多周邊土司的土兵。侯加地的《邊哨疆域考》中就提到,永安哨附近的苗路、強虎哨由永順土兵營擔承,筸子哨、洞口哨則由保靖土兵營擔承。這樣看來,無論是在平定苗亂過程中,還是在平時苗疆附近哨堡的防守方面,土司派遣的土兵皆承擔著協助明廷防守苗疆邊防的重要責任,是朝廷的重要助力。

  在平定苗亂過程中,因土司「地邇苗寨,則險易可知,以夷攻夷而調用易集」,因此,明廷常常徵調周邊各土司「助剿」。具體到臘爾山而言,一旦苗亂發生,「湖廣則用所屬永保、鎮草、大剌司所土兵,貴州因本身無兵,則用四川所屬酉陽宣撫司及平茶、邑梅長官司土兵」。在嘉靖苗亂的過程中,徵調土兵的事例隨處可見。嘉靖十九年,五寨司苗民侯答保和鎮溪亞酉苗龍柳比誘苗動亂時,辰沅兵備副使李瑜便徵調永順、保靖宣慰司土兵約1000人前來平定苗亂。保靖土司彭墓臣之子彭守忠甚至自願「報家丁土兵五百名從徵」。結果,「生擒首惡龍答巳等七十七,各俘獲賊屬五十二名口,並擒獲奸細侯答保解道羈候」。嘉靖二十二年,明廷又徵調永、保、酉、平等處土兵及附近官軍一萬一千七百名前往爆木坪、丫剌關等處平叛。結果,彭宗舜等「克破臘耳、雷公、木葉諸寨,奪回被留撫苗百戶姚伏、黃金,俘賊四百餘名解驗」,再次立下大功。嘉靖三十年,思州被劫之後,張嶽又一次調遣永、保二宣慰,「會兵討湖苗助逆者,斬其渠首數十人」。嘉靖三十一年,石邦憲也是在烏朗土官田興邦等的幫助下,將吳黑苗斬獲,苗亂才告平息。可以說,在嘉靖苗亂的過程中,明廷獲得的每一份戰果都離不開各位土司的協助。

  巡按湖廣御史賈大亨在奏章中寫道:「各土官先非有大功勞於國也,特以頗習夷情,力能制御,故世之爵,上籍為外藩。」這句話一語道破了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重要價值,即「頗習夷情,力能制御」。更確切地說,明廷之所以對苗疆地區採取土司代管、「治之以不治」的政策,主要是由於苗、漢雙方在生態環境、生計方式、價值觀念、社會發展階段方面言均存在難以兼容的巨大差異,故而,「不可以中國之治治」,而只能藉助於通曉苗情的土司實施間接統治。《楚紀》中寫道:「我皇族肇平南土即設永順、保玄靖於湖,設酉陽於川,而施夔、貴、竹各有安撫、宣撫及長官諸司,兼收並蓄,納汙包荒,治之以不治而已。」顯然,明代自建國之初便以「治之以不治」作為方針,在苗疆近地設立土司,將治理苗疆、代管苗民等職能交予土司來履行。

  綜合前項種種來看,雖然明代官員及後世學者對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為非議頗多,但稱其為苗亂「煽動者」、「黨庇者」以及苗民「壓迫者」並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土司在治理苗疆過程中雖然並非表現得完美無缺,但將苗亂頻發乃至綿延不絕的主因歸結於他們,未免有失公道。在嘉靖苗亂過程中,土司大多遵照土司制度的規定,在撫、守、剿各方面協助明廷。他們是明廷的招撫者、協防者、助剿者,在協助明廷治理苗疆方面作出了較大貢獻。事實上,如果沒有土司的協助,明廷是很難對苗疆實施有效治理的。此外,在肯定土司有利於苗疆治理的前提下,也要看到土司代理苗疆政策的確存在不少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缺乏監督且以人治而非法治為主的背景之下,對苗民管理的好壞取決於管理者自身的素質。因而,土司之中,既有永順、保靖土司這般「素修行止者」間,也有似銅仁、平頭土司這種「長官衰弱,不能鈴束各苗」者,自然也難以排除個別不法土司苛虐苗民的情況。然而,瑕不掩瑜,明代土司在治理苗疆方面,功大於過。

  原文載於《青海民族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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