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環境汙染風險防控提示書

2021-01-10 澎湃新聞

前 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黨的十九大對於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新一屆市委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明確提出PM2.5均值退出全國倒10年度目標,和「精準、精細、精確、嚴管、勤查、重處、聯動、統籌、持久、擔當、陽光、落實」工作要求。全市法院秉持「誰破壞,誰修復,重在保護與修復」的恢復性司法審判工作思路,出臺了《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為邢臺高質量趕超發展提供強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把懲罰犯罪與生態修復有機結合,不斷探索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延伸新模式,為助力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始終擔負著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責任,稍有疏忽就有可能觸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甚至刑法,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每一個企業都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防範環境責任風險。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企業高質量趕超發展,發布企業環境汙染風險防控提示書,不僅有利於企業加強環境責任風險防控,也有利於法院在案件辦理中準確適用法律。讓我們共同努力構建天藍水綠山青的美好生態環境。

企業環境汙染風險防控提示書

1.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深刻回答了「為什麼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什麼樣的生態文明」「怎樣建設生態文明」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從實踐到認識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在北京召開,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召開的規格最高、規模最大、意義最深遠的一次生態文明建設會議。會議最大亮點和取得的最重要理論成果,是確立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高度概括和科學總結,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是馬克思主義關於人與自然關係理論的最新成果。

2.環境

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溼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地球環境需要人類珍惜的資源主要有以下四類:(1)三大生命要素:空氣、水和土壤;(2)六種自然資源:礦產、森林、淡水、土地、生物物種、化石燃料(石油、煤炭和天然氣);(3)兩類生態系統:陸地生態系統(如森林、草原、荒野、灌叢等)與水生生態系統(如溼地、湖泊、河流、海洋等);(4)多樣景觀資源:如山勢、水流、本土動植物種類、自然與文化歷史遺蹟等。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明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的保障。」「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不能手軟,不能下不為例」。

3.世界環境日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並提出將每年的6月5日定為「世界環境日」。同年10月,第2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接受了該建議。世界環境日的確立,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和態度,表達了我們人類對美好環境的嚮往和追求。

世界環境日的意義在於提醒全世界注意地球狀況和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危害。要求聯合國系統和各國政府在這一天開展各種活動來強調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重要性。是聯合國促進全球環境意識、提高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注意並採取行動的主要媒介之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每年6月5日選擇一個成員國舉行「世界環境日」紀念活動,發表《環境現狀的年度報告書》及表彰「全球500佳」,並根據當年的世界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熱點,有針對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環境日」主題。

4.環境責任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風險點:

環境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不是各自獨立的,也不能相互代替,同一違法行為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決不能以罰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罰。

5.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是指國家對汙染物的排放實施總量控制的法律制度。是在一定區域和時間範圍內的排汙量的總和和一定時間範圍內某個企業的排放量之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風險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汙者違反排汙總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超過排汙總量指標排汙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徵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排汙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或責令其停業或關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過本行政區域的排汙總量控制指標,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環境建設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止汙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風險點:

「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違反這一制度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建設項目的防治汙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除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並處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汙染的設施,汙染物排放又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從實踐來看,有些企業雖然建有汙染防治設施,但為減少運行成本,閒置、拆除汙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時有發生。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汙染設施,或者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社會危害性嚴重,也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大,對於情節嚴重的確有刑事規制的必要,此類行為雖然不能直接獲取收入,但能減少相應支出,且在一些案件中相對可操作。基於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相銜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項將「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具體情形之一。

7.環境評價制度

環境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汙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風險點: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影響評價對於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汙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目前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只有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需要審批,故此處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常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8.排汙許可制度

排汙許可即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汙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風險點:

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汙,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持證者在規定時限之後未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9.按日計罰制度

按日計罰是指排汙企業無法按期實現環境監管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上不封頂的處罰管理手段。

風險點: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企業存在以下五類環境違法行為,而且受處罰後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3)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汙染物的;(4)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5)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

10.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將危險廢物掩埋、丟棄於自然環境中或者以焚燒、熔融、裂解、中和、萃取、沉澱、過濾、拆解等方式改變汙染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行為。

風險點:

處置危險廢物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沒有處置資格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承擔違法責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1.滲井、滲坑、暗管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對採取的防滲措施是否具有防滲功能存在爭議的,可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或者鑑定,或者採用底層取土檢驗鑑定的方法予以認定。「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汙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

風險點:

認定暗管排放,是認定嚴重汙染環境的要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只要檢測出排放物質中含有有毒物質,即使濃度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也不論排放的數量,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其未超標,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2.行政處罰

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風險點: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予以拘留處罰,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焚燒或熱熔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泡沫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噴砂以及製作玻璃鋼和機動車摩擦片等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的;

(三)違法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鉛、汞、錫、鉻、砷、佗、銻、鎳、銅、鋅、銀、釩、錳、鑽、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違法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

(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的;

(五)利用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外的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工業廢水、廢渣等有毒物質的;

(六)非法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或者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廢物的;

(七)非法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八)非法處置含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的;

(九)其他非法製造、處置毒害性物質行為。

13.可直接認定為排放的氣體具有毒害性的情形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焚燒或者熱熔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泡沫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公安機關對焚燒、加熱的原料和焚燒、加熱過程進行取證固定,即可認定此過程產生的氣體為毒害性物質,不需對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毒害性進行鑑定即可認定違法事實,但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鑑定和檢驗。

14.重汙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

根據重汙染天氣的形成特點,按照重汙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和嚴重性,採用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判別依據,將預警分級統一划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當市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本區域汙染天氣預警信息後,企業等應採取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藍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24小時及以上。黃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橙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PM濃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24小時及以上。紅色預警:預測PM2.5濃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PM2.5濃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24小時及以上;或預測PM 2.5濃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將持續6小時以上;或監測PM 2.5濃度>350微克每立方米並持續3小時以上。

風險點:

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並進一步規定了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的應急措施。在政府啟動重汙染天氣預警響應期間或其他緊急狀態情況下,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停產、限產決定、命令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更大。因此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應當從重處罰

15.汙染環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風險點:

構成汙染環境罪應當達到嚴重汙染環境,下列行為屬於嚴重汙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16.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十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風險點:

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7.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

風險點:

主觀過錯是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汙染故意犯罪的關鍵,實踐中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汙染物種類、汙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汙染環境犯罪:(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防治汙染設施驗收合格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汙染物質的;(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汙染設施或者不按規範要求使用的;(3)防治汙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後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汙染物排放的;(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後,繼續生產放任汙染物排放的;(5)將危險廢物委託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託處置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18.環境汙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為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呈現出明顯的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對於此類犯罪,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汙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危險廢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汙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此種情形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故未再限制為「以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19.嚴格緩刑控制

對於汙染環境犯罪實行嚴厲打擊,嚴格控制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和單處罰金的適用。

風險點:

根據全市量刑規範,凡構成汙染環境罪的,一般不判處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和單處罰金。凡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刑基點。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從輕判處拘役,一般不能低於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般不低於一萬元。

20.大氣汙染定罪標準

在重點排汙單位,環保部門設置有自動監測設施,行為人為了不讓自己的排汙行為受到查處,有企業為了排放大氣汙染物,篡改或者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是幹擾自動監測設施,以逃避監管,有企業為減少環保設備支出,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兩高針對大氣汙染取證難設置了操作性更強的定罪量刑標準。將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汙染物的,作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風險點:

打贏藍天保衛戰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全市法院不斷加大對涉大氣汙染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毫不動搖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汙染,用法治力量保衛藍天,推動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由於大氣汙染取證難度大,篡改或者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是幹擾自動監測設施,以逃避監管的,不管排放了多少,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可以構成汙染環境罪。另外,對於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也構成「嚴重汙染環境」。司法實踐中打擊涉大氣汙染環境犯罪,要抓住關鍵問題,緊盯薄弱環節,突出打擊重點。對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2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風險點:

人民法院在判決汙染者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於造成環境汙染的,應當判決汙染者恢復原狀,或者承擔替代性修復措施,如不能實施修復措施的應當承擔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要嚴懲重罰,既打又罰決不能讓汙染者在經濟上佔便宜。賠償的範圍包括清理汙染的費用、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生態環境恢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系統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22.擇一重罪判處

同一個行為符合數個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時,選擇一個最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風險點: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3.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汙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24.單位犯罪

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

風險點: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最高人民法院確切規定,辦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當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汙染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汙染犯罪行為,並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採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鑑等對外開展活動,並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汙染犯罪行為的。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准、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汙染環境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汙染環境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條【超標排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未提交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信息】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行政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汙染環境承擔侵權責任】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違反規定實施大氣汙染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第一百條【違反規定實施大氣汙染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條【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採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百零三條【違法生產銷售汙染燃料】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汙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五條【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規定造成大氣汙染】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帳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洩漏或者對洩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汙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條【生產超標機動車】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第一百一十條【銷售超標機動車】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規定施工】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規定運輸】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規定造成大氣汙染】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

(八)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規定排放油煙】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拒不執行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違反規定排放水汙染物】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違反規定排放水汙染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汙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 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七條【違反規定建設汙染水環境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九十一條【汙染水源保護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條【違反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汙染】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汙染】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汙染】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條【違反規定造成土壤汙染】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二)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企業事業單位未採取相應的土壤汙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監測的;

(七)建設和運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不符合標準擅自開工】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十六條【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施工】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規定造成噪聲汙染】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邢臺市嚴厲打擊的20種汙染環境情形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邢臺市人民檢察院

邢臺市公安局

邢臺市司法局

公 告

為加快邢臺生態文明建設,切實維護全市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邢臺市政法機關將對以下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規定,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防護用品、器材、生活、醫療垃圾以及其他含傳染病病原體的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的;

二、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排放汙染物的;

三、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四、通過私自設置管道排放有毒氣體的;

五、以危險廢物液體冒充「鍋爐油」,汙染大氣環境的;

六、焚熔廢塑料汙染大氣環境的;

七、對政府維護的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監測數據的,或者幹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不達標的劣質燃油、散煤的;

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

十、利用滲坑、滲井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汙染物的;

十一、私設暗管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的;

十二、非法傾倒、處置廢機油、電鍍汙泥、皮革汙泥、藍皮絲、化工廢料、廢酸廢鹼和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三、向地下高壓灌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十四、汙水處理廠向河道內非法超標排放的,或者企業非法向汙水處理廠排放生產廢液致使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

十五、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十六、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十七、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

十八、違反法律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地泥、尾礦、礦渣的;

十九、違反法律規定在河道、灘涂、土地、溼地、林地、山體內盜採砂石的;

二十、其他汙染環境的情形。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邢臺市政法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屬公職人員的,一併移送或通報紀檢監察機關。

來源:邢臺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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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環境汙染風險防控提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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