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股票名稱】600807天業股份
2020年5月中旬, ST天業股份(600807)公告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魯 01民初 3789 號):楊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投資者一審獲勝,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原告楊超實際損失12912元。據了解,本次宣判的這位投資者屬於自行起訴,沒有聘請專業證券索賠律師進行索賠,目前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並且都已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
相關情況如下:楊某自2017年11月6日開始買入ST天業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賣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楊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ST天業賠償其損失10萬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和同期銀行利息損失;以及因本案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10萬元等。
「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已成為大家耳熟能詳的警示語。然而,股民損失的風險,並非完全來自市場風險,部分風險可能來自人為因素。如果上市公司虛假稱述導致股民損失的,屬於侵權行為,股民有權獲得上市公司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分別對股民受到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侵權時,就股民要求賠償作出具體規定。2018年 5月2日,山東天業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魯證調查字[2018]7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19年8月13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121號)。
2019年10月25日晚間,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09號)和《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5號)。
由於天業股份(600807)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根據該事實,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俞強律師提示股民:
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間買入天業股份(600807)股票,並且在2018年5月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而產生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君瀾股票維權網進行股票索賠登記。索賠條件最終以人民法院認定為準。參與集體索賠的天業股份股民準備好以下材料:
A歷史交易記錄(或對帳單)
列印區間要求:對帳起止日期從買入天業股份首日到現在為止。
B證券帳戶證明材料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帳戶查詢確認單等
C 身份證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