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戶口遷入城鎮的該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既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又有現實的情況存在,從目前的形勢看,農村的土地穩定是大局,是不可能以哪個人的想法而改變的事實。
農村的土地實行穩定政策,並不是主觀上的原因,也不是上頭非要這樣做。農民朋友都知道,土地種植是有連續性的,土地的穩定,客觀上也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求,有利於種植管理,也有利於培養地力,便於農民擴大投入,這些因素都決定了,農村的土地必須長期穩定。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不可能因為某種事情的發生,或者某個個人的想法,就會把原來農民承包的地打亂重分,這是很不客觀的。既然農民承包的土地,不會打亂成分,戶口遷入城鎮的農民,就不要擔心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收回。但前提是,必須經營好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不能經營,也必須委託他人經營好,如果造成了拋荒現象,就可能收回分配給別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農民戶口遷往小城鎮承包地如何處理,也有明確的規定,只要不是轄區的市,這樣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農民如果有可靠的收入,可以自己轉讓,也可以繼續承包,發包方是不能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