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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六處7.1畝、旱地四處2.6畝、山林兩處約15畝,法院已經判決歸還給我,但他們還一直佔用著,我該怎麼辦?」近日,家住固始縣城關鎮的劉仁秀向記者反映,自1987年一家遷居城關鎮以來,將原有的承包地轉包給段集鎮棠樹崗村院牆村民組村民蘆明霞耕種,但當2006年她要求終止轉包時,蘆明霞拒不退還土地,她將其告上法庭,在法庭宣判蘆明霞在30日內將土地歸還後,蘆明霞依然佔用著土地,劉仁秀表示很無奈。
文/周濤
10月28日上午9時許,記者來到固始縣城關鎮見到劉仁秀,她首先為記者提供了幾份材料。
在一份關於土地歸屬的證明中,記者看到,劉仁秀確係段集鎮棠樹崗村院牆村民組村民,全家5口人承包土地,一輪承包時,以劉仁秀為戶主與村委會籤訂了土地承包家庭承包合同,其中水田六處7.1畝、旱地四處2.6畝、山林兩處約15畝。第二輪延包時,全村土地未統一調整,仍按第一輪發包地塊,面積不變,鄉村均未與農戶籤訂延包合同。證明中,還將承包地塊、山林位置及面積進行了公示。
「1987年,我們一家遷居城關,承包地先後轉包給了蘆明霞和姚老家村磚井鄉沿組村民汪本發,他們每年給200斤大米作為承包費用。」劉仁秀告訴記者,「汪本發因居住較遠不便管理,1993年又交由蘆明霞承包,1996年,蘆明霞未經我的同意,又將土地轉包給了蘆明福(蘆明霞的兄長)一部分。」
據劉仁秀介紹,2006年以來,她曾先後多次找到蘆明霞和蘆明福,要求終止轉包,但二人均以種種理由拒不退還,於是2014年她便將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決是被告蘆明霞和蘆明福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我的承包地歸還給我耕種。」面對記者,劉仁秀又拿出一份《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材料。
在判決書中記者留意到,被告方蘆明霞提出「劉仁秀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地不應再享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承包方的意見,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法院判決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仍歸劉仁秀所有。法院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4年8月19日。
記者在劉仁秀提供的材料中注意到,這份《中共段集鎮委員會文件》,題頭下標註有「段文【2015】6號」。其中附頁《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蘆明霞表示,至今按政策一直耕種著這些田地長達30年,並按時完成各種公糧、統籌、提留款、建勤工及農業稅。劉仁秀全家戶口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前就遷出棠樹崗村,為非農,已經不再屬於段集鎮棠樹崗村院牆村民組村民。鎮政府在處理意見中指出:現成棠樹崗村委會進行深刻具體的自查自糾,並積極做好兩家的糾紛化解工作。記者在文件中看到,處理意見書的經辦人為固始縣段集鎮信訪辦黃永剛。
面對記者,劉仁秀對於這份意見書中的內容表示質疑:「這個文件鎮裡是否經過調查了?分管這個事件的鎮領導是誰,是否能夠就此事做出相關解釋?」上午11時許,記者來到固始縣段集鎮人民政府了解相關情況。
「這份信訪處理意見回復都是我們鎮到村裡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情況屬實。」段集鎮政府秘書昌志富對記者解釋道,「這份材料的真實性毋庸置疑,只是就事論事,相關事宜還需要向棠樹崗村了解。」
當記者要求出示相關證據時,昌志富並沒有向記者出示相關證據。記者隨後表示要找到分管領導了解情況,昌志富表示分管領導在縣裡開會,記者追問分管領導是誰,聯繫方式是什麼,昌志富皆沒有提供。記者隨後聯繫《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經辦人黃永剛,電話一直未接通。聯繫到鎮棠樹崗村村長胡發禮,胡村長表示對這份《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並不知情。
目前,記者了解到,這件事蘆明霞正在走信訪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程序,本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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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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