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7: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當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時,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是被執行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當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法院依法進行的執行工作時,法律規定中有諸多條款對此種行為進行規範。實際上,在案件執行階段,配合好法院的執行工作並不僅僅是在幫助申請執行人實現其合法權益,同樣也是在幫助被執行人自己。所以今天我們就一起聊聊,配合法院執行程序,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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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C公司向銀行借了4億元的金融借款,由C公司法人老陳作為連帶保證人提供擔保,後來債務到期,C公司及老陳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將C公司及老陳訴至法院,最終銀行勝訴。案件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C公司及老陳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老陳一直以拒接電話、拒回郵件、拒絕見面等方式拒絕報告其名下財產情況。
法官講法
01
作為被執行人,採取這種消極應對的方法抵抗執行,會有什麼後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02
拒執罪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被執行人抵抗執行,拒絕執行工作的情況下,依據情節的不同可以針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一系列的懲罰措施。最終,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老陳進行了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
法官提示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如實的匯報自己的財產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如果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將會導致法院針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會予以罰款或認定為拒執罪,因此作為被執行人,應當全面詳盡主動的向執行法院匯報自己的各項財產信息。
圖片來源於網絡
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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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中普法公開課 | 不配合法院執行?這些法律後果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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