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邪禮典
(De Exorcismis et
Supplicationibus Quibusdam,1998年)
(臺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譯,摘自《驅邪禮典》,2001年,1頁。)
在聖儀中,教會服從主的旨意,自古時起就已仁慈地提供方法,使基督信徒藉熱誠祈求天主,能自一切危險尤其是魔鬼的陷阱中,被釋放出來。在教會內特別設立了驅魔者,他們效法基督的愛德,醫治被惡魔所困的人,以天主之名也命令魔鬼遠離,使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陷害人類。今日看來很適合,將《聖教禮典》(Rituale Romanum)的第12標題中傳下來的規則和禱詞集以及程序再予修正,使禮節能附合梵二大公會議《禮儀憲章》,特別是其79條的規定。
因此本部公布已修訂並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8年10月1日所批准的驅魔禮,為能使目前在《聖教禮典》第12標題下的規則和程序得以應用。 隨即所出版的拉丁文版,可由依法有權者立刻採用。主教團宜設法恰當地準備本國語的版本,並依法作適應,之後呈宗座確認。
一切與本法令相違者,均不得成立。
1998年11月22日耶穌普世君王節發自聖禮及聖事部。
部長:梅堤納樞機
秘書:雅嚴樂總主教
驅邪禮典(De Exorcismis et
Supplicationibus Quibusdam,1998年)
(臺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譯,摘自《驅邪禮典》,2001年,2-3頁。)
在整個救恩史過程中,有受造天使存在,有一些為天主的旨意服務,不斷給予教會默默而有力的幫助。有一些墮落的天使,稱為魔鬼,他們反對天主救援的意旨和基督所完成的事業,設法使人加入他們反天主的抗爭[1]。
在聖經裡,以不同的名字稱呼魔鬼及邪魔,其中大約指出了他們的性質和執著[2]。魔鬼,稱為撒殫、古蛇和怪龍的,是引誘全球的,與遵守天主誡命及為耶穌作證的人交戰(參默12:9、17)。他是人類的敵人(伯前5:8),從起初他就是殺人的兇手(參若8:44),使人由於罪過而必須忍受死亡。因為由於他的陷害引人背叛天主,他被稱為邪惡的試探者(參瑪4:3及26:36-44),撒謊者及撒謊者之父(參若8:44),他行動狡猾而虛偽,猶如原祖受騙可以證明(參創3:4、13)。他試圖讓耶穌背離自天父所接受的使命(參瑪4:1-11;谷1:13;路4:1-13),後又冒充光明的天使(參格後11:14)。他也被稱為這世界的首領(參若12:31;14),使世界完全屈服於邪惡(參若一5:19)而無法認識真光(參若1:9-10)。他的權勢被指為黑暗的勢力(參路22:53;哥1:13),因為他仇恨光明,就是基督,而將人陷入本身的黑暗。那些和魔鬼一起沒有保持天主所給尊位壞天使(參猶6),全被貶抑(參伯後2:4),成了邪惡的鬼神(參弗6:12),因為他們是犯過罪的受造精神體,而那被稱為撒殫的天使(參瑪25:41;格後12:7;默12:7、9),也可以說他們受邪惡的首領指使而擔任某種使命[3]。
這一切惡神的不潔的、惡的、陷害人的工程(參瑪10:1;谷5:8;路6:18;11:26;宗8:7;弟前4:1;默18:2),因天主子的勝利而解體(參若一3:8)。雖然「人類整個歷史充斥著反黑暗勢力的鬥爭」而「這鬥爭將延續至末日」[4],基督以他的死亡和復活的逾越奧跡,使我們「由罪惡及魔鬼的奴役中解救出來」[5],推翻他們的王國,從一切惡影響中解救出來。既然魔鬼及邪魔的有害及敵對的行為影響人類、事物、處所,並以不同方式顯露,教會一直有鑑於「時日是邪惡的」(弗5:16),曾祈禱並繼續祈禱,使人們擺脫魔鬼的陷害。
驅邪禮典(De Exorcismis et
Supplicationibus Quibusdam,1998年)
(臺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譯,摘自《驅邪禮典》,2001年,4-15頁。)
一、論基督的戰勝惡魔及教會對抗魔的權力
1. 教會堅信只有一個天主,父、子及聖神,萬有的唯一真原:一切可見的及不可見的造主[6]。天主以他的上智照顧並治理[7]他所造的萬有(參閱哥1:16),他未造任何不善[8]。即使是「魔鬼和其它邪魔,他們本性被造時也是好的,但是他們自己成了惡的」[9]。因此他們本是好的,假如一直如此,他們可以延續。可是他們妄用了本性的卓越,沒有堅持真理(參閱若8:44),沒有穿越敵仇,卻脫離了本應歸順的至高的善[10]
2. 人是依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弗4:24),而人的尊嚴要求他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而行事[11]。人因惡的引誘,妄用了他自由的恩惠,因背命的罪(參閱創3;羅5:12),陷於魔鬼和死亡的權下,成了罪的奴隸[12]。因此「人類整個歷史充斥著反黑暗勢力的鬥爭。依主的說法(參閱瑪24:13;13:24-30,36-43),此鬥爭由世界肇建伊始,將延續至末日」[13]
3. 全能仁慈的父派遣他所愛的子來到世上,為把人們自黑暗勢力中救出,並遷入他的國(參閱迦4:5;哥1:13)。於是基督「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哥1:15),為革新舊人而穿上有罪的肉身,「為能借著死亡,毀滅那握有死亡的權勢者──魔鬼」(希2:14),並因他的苦難和復活,藉聖神的恩惠,使受傷的人性形成新的受造物[14]。
4. 主耶穌在他成人的日子,在曠野裡戰勝拭探(參閱瑪4:4-11;谷1:12-13;路4:1-13),以他自己的權威,抗拒了撒殫及其它邪魔,使他們服從他的旨意(參閱瑪12:27-29;路11:19-20)。他祝福並醫治為魔所困的人(參閱宗10:38),顯示他救恩的工程,使人們從罪惡和其遺毒,從罪的始作俑者,自起初的殺人罪行及謊言之父(參閱若8:44)解救出來[15]。
5. 黑暗時刻一到,主「聽命至死」(斐2:8),藉十字架的力量,擊退了撒殫新的進攻(參閱路4:13;22-53)[16],克服了古仇敵的驕傲。當天主使基督自死者中復活,並使他在天上坐在他的右邊,使萬有置於他的腳下(參閱弗1:21-22)時,基督的光榮勝利就因復活而受顯揚。
6. 基督在傳教時,將權力給予他的宗徒和門徒們,使他們驅逐不潔之神(參閱瑪10:1、8;谷3:14-15;6:7、13;路9:1;10:17、18-20)。他許給他們由父經子所共發的護慰者聖神,來指證世界,因為這世界的首領已被判斷了(參閱若16:7-11)。信主的人有奇蹟相隨,其中之一是福音所列舉的驅逐魔鬼(參閱谷16:17)。
7. 教會從宗徒時代開始,已經行使自基督接受的驅魔和排除魔鬼勢力的權力(參閱宗5:16;8:7;16:18;19:12)。因此,「以耶穌之名」不斷熱切祈禱,為使從惡神解救出來(參閱瑪6:13)[17]。也是因他的名,藉聖神德能,令各色邪魔不要阻撓福傳工作(參閱得前2:18),並使「更強者」(參閱路11:21-22)償還對萬有和人們的統治。「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對象,對抗並脫離惡魔的控制和影響,這稱為驅魔」[18]。
二、論教會聖化職中的驅魔
8. 自教會從未間斷而遵行的古老傳統中,基督徒入門過程安排了清楚表達的反魔鬼權力的屬靈鬥爭(參閱弗6:12)。在慕道期,對候洗者舉行簡單的驅魔儀式,即教會短式驅魔禮經文[19],使候洗者明白基督自罪過解救人的奧跡,從罪惡的後果及魔鬼的勢力下解救出來,在靈修的路上堅定,並大開心門接受救主的恩惠[20]。因此,在舉行洗禮時,候洗者棄絕撒殫,和他的力量及權勢,並以其對天主一體三位的信仰,對抗邪魔。在兒童洗禮中,也舉行對兒童的驅魔儀式,「為使在他的生命中,因基督的恩寵而得保護,能歷經世界的考驗並抵抗魔鬼的陷阱」[21]。因重生的洗禮,人分享基督克服魔鬼和罪的勝利,當他「從那生來就是原祖亞當的兒子的處境,轉變到恩寵的地位上,借著第二亞當耶穌基督,成為天主的義子」[22],並因基督著以解救我們的自由,使人由罪惡的奴役中得到釋放(參閱迦5:1)。
9. 雖然信友已在基督內重生,他們在世上還是要經歷一些試探,因此應該醒寤祈禱、生活聖潔,因為他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咆哮的獅子,尋找可吞食的人」(伯前5:8)。「在主內並藉主的德能作堅強的人」(弗6:10),並為教會所支持者,應以堅固的信德抵抗他,教會祈禱使她的子女脫免一切困擾[23]。信友藉聖事的恩寵以及常行懺悔聖事而汲取力量,為能達成天主子女的完全自由(參閱羅8:21)[24]。
10. 在天主的許可下,天主子民的某一個依附天主的人,有時遭遇到魔鬼的阻撓或糾纏,本來他已蒙基督的光照,可如光明之子度走向永生的生活,這使我們對天主仁慈的奧跡較難了解[25]。如此清楚顯示(參閱弗6:13)惡的奧跡在世上運作(參閱得後2:7),雖然魔鬼並不能超越天主所給予的限度。這種魔鬼加予人的勢力,與原罪在人身產生的惡勢力──罪不同[26]。在此情況下,教會祈求主基督及救主,依賴他的德能,給予受困的信徒多種幫助,使他能自困境得到解救。
11. 在這些援助中,那稱為大而隆重的[27],特別是「大驅魔禮」,是一種禮儀行動。因此,驅魔禮「目的是藉耶穌交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救人免受魔鬼的控制」[28]。它歸於聖儀類,它是聖的標記,藉此「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屬靈的效果,並因教會的轉禱而獲得」[29]。
12. 在大驅魔禮中,教會集體祈求聖神幫助我們的軟弱(參閱羅8:26),譴責邪魔勿陷害信友。教會在驅魔時,是依賴天主子在復活後所賜予的聖神而行動的,並非以自己的名,而只是以天主或主基督的名而行動,萬有──包括邪魔及魔鬼都應服從他。
三、論實行大驅魔禮之聖職人及條件
13. 為受困者驅魔的職務,應有教區教長特殊及清楚的許可,依常規說是要有教區主教的許可[30]。是項許可只能給予熱心、有智慧、明智及生活正直的司鐸[31],同時對此職務特別有所準備。凡固定或偶然被指派行使驅魔職的司鐸,要在教區主教的監督下,有信心而又謙遜地行使此愛德的工作。本禮書中所說「驅魔者」,常是指「驅魔司鐸」。
14. 在某種所謂魔鬼幹涉的個案中,驅魔者首先應有必要的和極審慎的觀察和明智。首先不要輕易相信某人為魔所困,他可能遭受某種疾病,特別是精神的疾病[32]。當我們首先知道,某人表示他特別受到魔鬼誘惑,失望而後受折磨時,不要相信他受困,因為人能被自己的幻想所騙。同時要注意,勿受騙,魔鬼用技巧及謊言騙人,勸受困的人不要接受驅禮;他的病是自然的,或有賴醫術的。總之,要看是否真的為魔所困,然後確認
15. 要正確區別魔鬼侵犯的個案,與那種輕信不同:某些人,包括信友,輕信自己是暴行、惡運或詛咒的對象,由別人加之於他們,或他們的親人或財物。不要拒絕給予他們屬靈的幫助,絕對不要實行驅魔禮,可以提供一些適當的祈禱,和他們一起並為他們求得天主的平安。同樣也不要拒絕那些不是為惡魔所困(參閱若一5:18)而是受其試探的信友,他們願忠於主耶穌並服從福音。這可由一位非驅魔者的司鐸或執事,應用適當的禱詞和祈禱文為之。
16. 因此驅魔者不應進行驅魔禮,除非依常情確定,發現被驅魔者確實為魔所困[33],同時儘可能得到受困者同意。
依可靠經驗,附魔者有下列記號:語無倫次,或聽不懂他說什麼;躲藏起來;顯示超過他年齡和體能的力氣。這些記號可提供一點證明。但是這些記號不一定來自魔鬼,還要看其它標記,尤其是道德的和屬靈的,這些都顯露魔鬼的幹預,比如極度厭惡天主,耶穌至聖聖名,真福童貞瑪利亞和諸聖,教會,天主的話,事物、禮節,尤其是聖事,聖像等。總之一切記號是與信仰和教友生活中的屬靈奮鬥有關,因為惡魔首先是天主的敵人,也是所有信友們與天主救恩行動相連的事物的敵人
17. 是否必要舉驅魔禮,由驅魔者在審慎查考後,明智地判斷,常應保守告解的秘密,儘量諮詢屬靈事務專家,必要時也諮詢有屬靈事物意識的醫學及心理專家。
18. 有關非天主教徒及其它較難的個案,應呈報教區主教,他在決定是否施行驅魔禮前,為了明智的理由,可詢問某些專家們的意見。
19. 驅魔禮的行使,要顯示教會的信德,不要被人視為是魔術或迷信的舉動。小心不要使在場的人看作是表演。在實行驅魔禮時,絕對不許給傳播媒體空間,即使在舉行驅魔禮前亦然,在實行完畢,驅魔者及參與者不得傳布新聞,要保持該有的審慎。
四、論使用的禮節
20. 在驅魔禮中,除了驅魔的經文外,要特別注意姿態和一些禮節,這一切是在慕道過程的淨化期所有的。這些就是十字聖號,覆手,噓氣及灑聖水。
21. 禮節以灑聖水開始,藉此紀念領受洗禮時的淨化,受困者得到保護以抵抗敵人的陷阱。水可以在行禮前或在行禮中灑聖水前祝福,方便的話,可摻入鹽。
22. 然後念禱文,藉此因諸聖的轉禱,呼求天主對受困者大發慈悲。
23. 禱文後,驅魔者可念一首或幾首聖詠,祈求至高者的保護,頌揚基督對邪魔的勝利。聖詠可一氣呵成,或是以對答方式誦念。念完聖詠,驅魔者自己可針對聖詠加念一篇禱詞。
24. 隨即宣報福音,作為基督臨在的標記,他以自己的話在教會的宣報中,治癒人的疾病。
25. 然後驅魔者在受困者頭上覆手,藉此呼求聖神的德能,使魔鬼離開他,因他藉洗禮成了天主的聖殿。同時也可向受困者臉上噓氣。
26. 此刻念信經,或重發聖洗誓願棄絕撒殫。接著念天主經,呼求天主和我們的父,為救我們免於兇惡。
27. 完成這些後,驅魔者向受困者舉起主的十字架,它是一切祝福及恩寵的泉源,並在受困者身上劃十字聖號,以此指出基督對魔鬼的權力。
28. 隨後念懇禱式禱詞祈求天主,並念命令式經文,藉此因基督之名,直接詛咒魔鬼,令他離開受困者。命令式經文應用前必定要先念懇禱式禱詞。不念命令式經文也可念懇禱式禱詞。
29. 完成以上儀式後,如有必要,可以重複,或是在舉行同一儀式中,並注意下列 36條所指,或是在另一時間,直到受困者完全脫困為止。
30. 此禮以感恩詩歌、祈禱文及降福結束。
五、論相關事宜及適應的工作
31. 驅魔者要記得,除非靠祈禱和守齋,無法驅逐魔鬼族類,祈禱及守齋是求得天主助佑的兩個有力方法。依諸聖教父的榜樣,儘量設法自己或請別人使用這些方法。
32. 受困信友應該,尤其在驅魔禮前,儘量祈求天主,施行克己,重申接受洗禮時的信仰,多次領受和好聖事及聖體聖事。假如他祈禱容易分心走意,父母、朋友、聽告解司鐸或神師,由於其它信友的愛德和臨在,也能以祈禱幫助他。
33. 驅魔禮最好在小聖堂或其它適當處所舉行,離開群眾,行禮的地方要供奉十字苦像。也應該有真福童貞瑪利亞的聖像。
34. 驅魔者依照受困者的條件和環境,而可自由地運用禮書所提供的不同行使權。在行禮時應遵守儀式之架構,安排並選擇必要的經文和禱詞,一切要適合每個人的特殊情形。
(a) 首先注意受困者的身體和心理的狀況,以及他每天或每時可能發生的變化。
(b) 當沒有任何信友團體,即使是小團體在場時,本來這是信仰和明智所要求的,驅魔者要知道他本人及受困信友已經是教會,也要提醒受困者這一點。
(c) 常要設法在驅魔時,儘量使受困者收斂心神,歸向天主,以謙虛的心並以堅強的信德祈求天主解救他。當他受困極為猛烈時,要耐心忍受,不要懷疑天主經由教會職務給予的援助。
35. 假如在舉行驅魔禮時,允許一些人在場,要勸他們熱心為受困者祈禱,或是私下、或是依禮規所指示的方式。他們不可用任何懇禱式或命令式的驅魔經文,那是只有驅魔者要念的。
36. 信友自魔困得到解脫後,應時而自己,時而和家人一起感謝天主所給的平安。此外要繼續祈禱,主要從聖經汲取祈禱,常告解領聖體,以愛德工作及友愛眾人,重振教友生活。
六、論主教團有權適應的事宜
37. 主教團有權:
(a) 準備禮書之翻譯,要完整而忠於原文。
(c) 儀式中的標記和手勢,如認為有必要或有幫助,依本地人民的文化和特性,得聖座的同意後,可加以適應。
38. 除了緒論應完整翻譯外,假如主教團認為合適,可以加上「應用大驅魔禮的牧靈指南」,藉此使驅魔者不但更深入了解緒論的教義,充分地學習禮節的含義,也可收集良好作者所提供的作法、說法、詢問和判斷方法的文件。此類指南,可由各地長期行使驅魔職,有學識和經驗而又通曉文化的司鐸合作來編寫,依法由宗座認可。
[1] 參《天主教教理》(1992年)332,391,414,2851條。
[2] 參同上391-395,397條。
[3] 參同上394條。
[4] 參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37條。
[5] 參同上22條。
[6] 參閱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第1章「論天主教信仰」,見施安堂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800條;參閱保祿六世《天主子民的信經》:宗座公報60(1968)436頁。
[7] 參閱梵一大公會議,施譯《訓導文選》3003條。
[8] 參閱聖大良致都裡皮奧函《論魔鬼本性》,見施譯《訓導文選》286條。
[9] 拉特朗四四屆大公會議,「論天主教信仰」,見施譯《訓導文選》800條。
[10] 參閱聖大良函,見施譯《訓導文選》286條。
[11] 參閱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7條。
[12] 參閱特倫多大公會議「論原罪」法令1-2條,見施譯《訓導文選》1511-1512條。
[13] 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37條;同上13條;若一5:19;《天主教教理》(1992年)401,407,409,1717條。
[14] 參閱格後5:17。
[15]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年)517,549-550條。
[16] 參閱《羅馬彌撒經書》苦難頌謝詞(一)。
[17]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年)2850-2854條。
[18]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條。
[19] 參閱《成人入門禮典》101條;參《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條。
[20] 參閱同上156條。
[21] 參閱《幼兒洗禮》49、86、115、221條。
[22] 參閱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六次會,「論成義」法令第4章,見施譯《訓導文選》1524條。
[23] 參閱《羅馬彌撒經書》,天主經後之EMBOLISMUS輔禱經。
[24] 參閱迦5:1;《羅馬禮書》,懺悔聖事禮典7條。
[25] 參閱若望保祿二世勸《論和好與懺悔》14-22;牧函《主及賦予生命者》18條。
[26] 參閱特倫多大公會議,第五次會,「論原罪」法令4及5條;見施譯《訓導文選》1514-1515條。
[27]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條。
[28] 參閱同上。
[29] 參閱梵二《禮儀憲章》60條。
[30] 參閱《天主教法典》1172條1款。
[31] 參閱同上第2款。
[32]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條。
[33] 參閱本篤十四,1745年10月1日Sollicitudini牧函 43條;參閱1917年《天主教法典》1152條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