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通常指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被廣泛應用在公用事業、房產、汽車、銀行、基金、保險等行業,簡化了合同訂立過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同時,格式合同提供方通常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經營者,擁有強大的專業和法律知識優勢,而接受方一般是普通消費者,對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條款缺乏了解,導致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如下問題:合同條款冗長、字號很小,消費者難以仔細閱讀;合同用語多是專業術語,晦澀難懂,讓消費者難以理解;合同多暗含對經營者的不合理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捆綁銷售等合同陷阱或霸王條款;等等。這極大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建議:
一、規範格式合同的內容和結構。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對格式合同的篇幅字數和字號要有明確要求,避免合同過度冗長,暗藏陷阱;格式合同中涉及經營者免責條款和消費者義務條款應當前置,並用區別於合同其他內容的醒目字體字號顯示;格式合同中的專業術語應當有非專業人員易於理解的注釋。
二、分行業制定推廣格式合同示範文本。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法律專家、經營者和消費者代表等,共同制定本行業格式合同示範文本予以推廣。經營者不採用格式合同示範文本而自行制定格式合同的,應在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開始部分說明不採用示範文本的理由以及與示範文本的主要區別。
三、開展不規範格式合同的專項整治。監管部門集中開展針對「霸王條款」「合同陷阱」等不規範格式合同的專項整治,特別是對一些行業經營者憑藉壟斷優勢地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強加捆綁銷售、加重消費者義務、不合理免除經營者責任的突出問題,加大查處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四、適時修改《合同法》,更嚴格規範格式合同。適時對《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對格式合同的內容、結構、展現形式、解釋規則、使用限制等作出具體和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