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包含七章,分別是總則、金融機構行為規範、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解決、監督與管理機制、法律責任與細則。
通讀《辦法》全文,不由得想起了那個很有名的鏡頭:公平!公平!還是公平!
公平: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動中,每個主體的金融權利都是平等的,在機會均等的競爭環境下形成有序的金融秩序,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社會福利最大化。
但是在實質操作中,公平反而是非常難做到的。與金融機構相比,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與經驗、信息嚴重不對稱、學習研究精力不足、風險承受能力有限,在交易中往往處於弱勢一方。
而金融產品的高度專業性又加重了這種弱勢,致使消費者容易遭受侵害。弱勢就會導致不公平,比如存單變保單、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等等情況。
想要維權時,卻又發現合同或法律關係中存在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導致維權困難,這就形成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絕對意義上的壓制。
很明顯,這樣的情形不是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應該存在的現象,而《辦法》的作用就是為了保證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公平。
這一點清晰的體現在了《辦法》的條款中,條款的第三、四、五條分別規定了銀行、支付機構、消費者、監管機構的義務,其中公平、公正是主要原則。
而在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範中,更是細化了銀行、支付機構應該遵守的行為規範,即該如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承諾的標準。
這意味著隱瞞、誤導、誇大收益、承諾保本、用監管部門備案做背書等宣傳行為將一律不允許。這與今年1月實行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保持一致。
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辦法》也要求相關工作人員「說人話」,讓金融消費者聽得懂、能理解。《辦法》強調,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對利率、費用、收益及風險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複雜程度及風險等級,對其中關鍵的專業術語作出解釋說明,並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確認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追求公平是《辦法》最大的特點。
金融信息保護:《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
在《辦法》當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這一章。《辦法》明確,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於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
簡單的說,金融機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守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在延續原有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作了優化,如明確銀行、支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消費者金融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在《辦法》當中沒有提出金融信息保護的具體措施,不過在今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對金融信息保護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清晰明確的列出了個人金融信息的內容,並根據信息遭到未經授權的查看或未經授權的變更後所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將個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從高到低分為C3、C2、C1三個類別: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明確了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以及各個環節應做到的技術要求。簡單來說,「權責一致、目的明確、選擇同意、最少夠用、公開透明、確保安全、主體參與」的原則適用於所有個人金融信息,而C3、C2類別的個人金融信息應受到額外保護。
可以說《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是目前出臺最嚴謹、細緻的數據管理條例,當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最嚴格的數據管理條例。從主要內容上來看,明確了金融支付機構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雖然《辦法》沒有具體列出銀行和支付機構在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方面應該如何操作,卻可以直接按照《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來進行落地。
讓子彈再飛一會
《辦法》將在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對於銀行和支付機構來說,其中很多內容都不是那麼的「新鮮」,畢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並不是一個新話題。
2013年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後,考慮到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在當年首次發布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後,根據新的金融消費形式,中國人民銀行在2016年發布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辦法》已經升格為部門規章,文件效力層級得到了提升,並且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細化了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路徑,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消費者在遇到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依據《辦法》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據相關條款要求處罰。對於銀行和支付機構來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再是一個無關痛癢的問題,變成了需要真正重視的問題。
對於未來,不如讓子彈再飛一會,看看第一個被處罰的對象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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