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針對近期媒體關注的新三板變相定向回購、「忽悠式」回購問題,全國股轉公司發布《關於規範掛牌公司股份回購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防範掛牌公司違規回購行為。
去年12月股轉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回購辦法》)以來,已有16家掛牌公司披露二級市場回購方案,回購總金額上限達4億元,市場需求得到有效滿足。
不過,監管者發現,隨著實施回購和諮詢回購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購定價合理性不充分、回購規模與公司實際不匹配等問題出現,還有個別公司向特定對象洩露回購交易指令,採用「對敲」、盤中約定交易等手法,變相實施定向回購。
在《回購辦法》中,已有回購實施預告制度、董監高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禁止參與回購等制度進行約束。為進一步規範掛牌公司股份回購業務,防範變相定向回購等負面行為,股轉制定了新的《通知》。
《通知》從四個方面強化了對回購業務的監管。
一是要求掛牌公司應當結合實際、「量力而行」,合理設定回購價格、回購規模。在價格方面,應當避免因高價回購導致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問題,也應當避免因低價回購導致排除相關股東參與回購機會、違背回購初衷等問題。
在規模方面,掛牌公司應當結合回購目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回購規模,避免因高額回購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
二是要求主辦券商把好回購入口關,對回購方案審慎發表合法合規意見。在回購價格合理性方面,主辦券商應當結合公司二級市場交易活躍度、每股淨資產價格、資產評估價格、前期發行價格、同行業可比或可參照公司價格等因素綜合進行評估;並應當對「低價」回購、人為「製造」收盤價等問題予以高度關注,審慎發表意見。
在回購規模合理性方面,主辦券商應當對存在大額舉債回購、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或回購可能導致未分配利潤為負等情形予以特別關注,審慎發表意見。
三是要求加強對回購交易指令的管理,防範變相定向回購。掛牌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回購交易指令的知情人範圍,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洩露,避免優勢主體利用信息優勢「獨享」回購機會。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做好回購實施期間的持續督導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檢查並向股轉公司報告。
四是強化監察,打擊違規定向回購行為。個別掛牌公司採用「對敲」手法,通過與特定投資者進行盤中約定交易等方式,變相實施了定向回購。無論是在一般的二級市場交易還是回購交易中,「對敲」行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交易所都對此類行為進行嚴格監控。
近期,股轉公司已查處一起回購對敲交易,對相關掛牌公司和責任主體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股轉公司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強化對回購相關交易行為的監控,嚴厲查處違規回購行為,淨化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掛牌公司和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