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給大家介紹兩個案件,都是關於原配與小三爭奪遺產的。
老實說,其實這樣的分享風險很大,我們甚至做好了在後臺被罵的準備。但我們無意去評判婚姻、家庭、繼承關係中的各方,而是想提醒大家: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留給婚外情人的風險還是很大的。錢債好還,情債難償。未來無論你處在哪一方,如果想要保全自己或者守護自己愛的人,不妨提前和你的律師朋友多聊一聊。
第一個案件,號稱我國首例小三爭產案。
黃某和蔣某結婚後一直沒有生育。30多年過去了,黃某出軌,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然而好景不長,黃某查出肝癌晚期,張某在旁人的嘲笑和原配的挖苦中,不離不棄地守在黃某病床前。被打動的黃某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將所有財產留給了張某。原配蔣某無法接受這一結局,與張某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對抗。
原告張某的律師表示,繼承法沒有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遺產送給第三者。而被告蔣某的律師則認為,立遺囑人的行為不僅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違反了我國民法規定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則。
這個案件當時吸引了上千名的旁聽群眾。休庭後,大家紛紛堵在法院門口指責第三者張某,導致她第二次開庭時便沒有再出庭。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請求,理由即是「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個案件發生在上海。
林某和龔某結婚多年後出軌李某。兩人同居數年後,林某查出肺癌晚期,但李某依然堅持守候在身邊。於是林某將大部分遺產留給了李某。
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遺囑是否是林某真實的意思表示。這一次,原配龔某同樣祭出了「公序良俗」的大旗,但並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立遺囑的行為和婚外同居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為,遺贈本身並不違反公序良俗。
看到這裡你一定非常地不解:相似的案情,為何是如此不同的結果?
這裡面其實有很多原因。
首先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除了最高院的案例(指導案例是必須適用,公報案例是參考適用)或者在同個省份內可能會協同審判尺度外,跨地域的案件是難以互相影響的。
其次,當第一次出現小三爭產案件,群情可謂激奮,法官難免會受到影響。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於婚外情的包容度也越來越大(這兩個案件中的小三在死者臨終前都還體現出是比較「靠譜」的),所以法官相對能夠在比較寬鬆的環境下做出裁判。
當然,這裡面也有律師的作用。具體我們可以通過對裁判文書的分析,看到兩案的律師是如何去影響法官心證的。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希望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也希望天下夫妻都能白頭偕老,恩愛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