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雨時被高空墜物砸傷,法院會怎麼判?

2021-02-18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李某在某小區的一樓茶鋪

被飛來物件砸碎的玻璃砸傷

周圍住戶眾多

法院

2018年7月2日14時許,李某在某小區一樓左某的房屋一樓茶鋪玻璃門外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時,被飛來的物件砸碎的玻璃砸傷。李某頭部被砸,經司法鑑定其傷殘等級為二級。

事發地點位於茶鋪一樓玻璃門外屋簷下,茶鋪東側、西側和北側有數棟數戶住戶,從事發時的風向、事發地點所在位置以及附近住戶彩鋼瓦和磚塊被吹翻受損的情況,綜合來看,除被告外,與事發地相鄰的2棟住戶、8棟住戶房屋西側的其他住戶以及與11棟東側相隔一條街道的其他樓房住戶沒有加害的可能性。

事發當日,天氣較為惡劣。降雨量達到了大暴雨級別,並伴隨有平均風速為11.8米/秒的強風。同時,事發地點周圍的建築物上搭建彩鋼瓦、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最終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共同導致了李某被砸傷的事實。

成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造成李某受傷的原因既有事發時惡劣天氣的自然原因,也有事發地點周圍建築物上搭建彩鋼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的人為原因,即李某受傷是多因一果的結果。

自然原因不能歸責於某一責任主體,故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害不應當作為侵權責任損失。比較自然原因和建築物上搭建彩鋼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的危險程度,人為造成危險的風險更大,且最終直接導致李某受損的磚塊也是人為造成的危險,因此考慮自然因素造成的損失佔原因力比例酌定為30%,該部分不作為本案侵權損害的損失認定。

對於人為原因部分的侵權認定,建築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在建築物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可能加害」的侵權人由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確定。應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範圍的確定,有必要做好相應的利益平衡保護。從事發時的風向以及事發地點所在位置來看,除本案被告外,其他樓房住戶沒有加害的可能性。

對於責任比例的劃分。事發時李某在茶鋪玻璃門外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當時強風大暴雨的天氣情況下,其應當能夠注意到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存在危險性,且在有人叫其進茶鋪躲雨的情況下仍未及時進茶鋪,因此李某未盡到社會普通公眾應盡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補償責任。

結合前述對各被告房屋致害可能性大小的分析,酌定被告史某承擔35%的補償責任,被告劉某和羅某承擔30%的補償責任,被告左某承擔10%的補償責任,被告裴某、朱某、左某各承擔5%的補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10%。

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責任中,應確定一定範圍內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根據加害可能性的大小確定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比例的大小。

民法典中對「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歸責原則採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這有利於合理分散損失,及時救助被侵權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因此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時,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符合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在現代社會的高層樓宇中,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要從眾多的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加害可能性的大小,不一概而論按可能加害人的數量平均分攤責任。對於建築物中拋擲物的可能加害人,從該建築物中拋擲物的可能性角度看,在該建築物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可能性大小均等,那麼可按可能加害人數量平均分攤。

本案中,該物件的墜落受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共同作用,因此應根據加害可能性的大小確定承擔責任比例的大小。  

《民法典》第1254條延續了《侵權責任法》關於高空墜(拋)物侵權責任的規定。相較於《侵權責任法》又進行了完善,明確了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強調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杜絕高空墜物現象,保障居民「頭頂」安全,這是都市文明的底線和生命線。

成都中院從個案平衡原則角度出發,做好利益平衡保護,既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建築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救濟損害與保障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文稿:民一庭

發布:研究室(新聞中心)

<第8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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