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各種「民宿」「短租房」發展迅速,很多住宅小區內的民宅也以「民宿」「短租房」等形式對外出租。這些民宿和短租房價格普遍低於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但同時這類產品又存在諸多問題,給城市安全管理帶來重大挑戰,也嚴重影響小區住戶的正常居住生活。比如居住人員的情況複雜,一些短租房中時有違法案件發生,甚至一些隱匿在住宅小區的短租房成為賣淫嫖娼、吸毒甚至暴恐分子等藏汙納垢之所。今天,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市文旅局今日聯合公布《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規範「民宿」、「短租房」。新規從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允許經營短租住房的區域,經營短租房要符合小區管理規約,沒有管理規約的,要取得業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同樓其他業主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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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求意見稿,短租住房是指利用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今後,經營短租住房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
1、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2、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3、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4、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籤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5、書面告知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
一般來說,經營短租類住房,很難得到其他業主的認同,因此新的監管對於短租民宿影響很大。但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教授表示,從法律角度上來說,經營短租民宿肯定是需要徵求相關業主的同意的。一位短租住房是用於滿足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住戶人員更換頻繁,從這個角度講短租住房性質上與旅館類似,屬於經營場所。居住小區住宅從規劃屬性來講,是用於居住生活,如果要用於短租經營,則應當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取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不過要注意的是,監管針對的是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也就是大家購買的商品住房。並不包括鄉村房屋和城市中的「四合院」。對於「鄉村民宿」,北京是鼓勵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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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租民宿一般都是在網際網路平臺發布短租信息。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應當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交一系列材料:
1、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2、業主身份證明;3、房屋權屬證明;4、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於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5、經營者身份證明;6、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籤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面材料。
同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短租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需要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登記房屋詳細地址,並實地查看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而且要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籤訂人和實際入住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擬規定,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者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者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住宿者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網際網路平臺登記申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縱觀國內外大城市,對於利用居住小區住宅經營民宿或短租房,都有嚴格的規範管理要求,國外有的城市還實行許可或事前登記制度,普遍要求入住信息及時報送警察機關,並強化經營者或平臺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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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監管政策下,原先經營短租、民宿的業主們,可能經濟上會受到一些損失,但這是為了保障更多業主的合法權益。
首先,住宅小區的用途是居住,而經營短租、民宿屬於旅館類的服務業,因此在居住小區做這些經營顯然是不符合房屋的規劃用途。其次,經營短租和民宿嚴重影響小區住戶的正常居住生活,相關部門經常會接到住宅小區業主的投訴,包括噪音擾民,小區或樓棟經常出入陌生人員等,而即便是小區內的公共部位和共有設施,也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
畢竟,小區裡經營短租、民宿的是少部分,因此如果要經營,徵求其他業主的同意,不但是必須的,也是保障了其他業主的權益,是少數服從多數。而且,對於經營短租、民宿的業主而言,加強了監管對於自己來說也是好事。畢竟短暫居住的人員情況複雜,有些甚至可能會在屋內發生違法情況,一旦這樣,作為房屋所有者的業主也是要對房屋安全負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