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學員朋友提問,內容大致為:他們公司租的廠房,當時房東沒給開發票,現在稅務局函調他們公司,需要他們提供廠房租發票,他們提供不了,最後,稅務局要求他們寫一份房租資金來源。
看到這問題後,典型的沒有進行事前籌劃,事後就是非常被動了。稅務局也是看到數據後通過一些合理的懷疑,讓企業提供證據來證明他的懷疑是錯誤的。一般稅務局介入後,你解釋對私付款,那說你公司在用了兩套帳,將內帳牽扯出來了。
這時候後公司不僅面臨補稅,還面臨罰款與滯納金,甚至稽查局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房東沒有開發票,房東應該面臨補稅等。
退而其次的辦法只能讓房東與股東籤訂協議,讓房東去申報個稅了。股東將廠房租金作為實收資本進行投資處理。
財務人員的誤區:
第一,對方不能提供發票,我們選擇對私付款的習慣。絕大多數財務人員的固定思維,只要對方不能提供發票,腦海中立馬就想到對私付款。只考慮了發票,但是沒有考慮一些是必不可少的費用,比如房租費用,如果公司沒有房租費,除非是公司自有房產,或者是股東自己的。難道員工在露天辦公?水電費、員工工資等等,這幾項費用是必不可少的。
當初選擇對公付款,說明公司有資金流,發生了房租,沒有發票也是可以做帳,只是在所得稅前不能扣除而已。但是很多財務人員財務與稅法是兩條線分不清楚。沒有發票,就不能做帳。
財務採用的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在沒有票,財務上也是可以做帳,只是稅法不認可,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求納稅調增。比如食堂去菜市場買菜,小攤販誰給開票啊,難道沒有票,你就不做帳了嗎?
第二,公對公付款就是沒有風險。現在很多公眾號文章都在強調,公轉私付款10萬就要開始嚴查了,風險太大,這樣很容易誤導我們。公對私就是有問題,但是實際工作中,比如發放工資、公司代扣代繳個稅後給股東分紅、公司代扣個稅後發給授課老師的勞務報酬、公司與個人的借款、公司支付員工備用金、獨資企業扣除費用與個稅後剩餘利潤轉入個人帳戶等,都屬於典型的公轉私,是正常業務,沒有財務風險。
如公轉公,一定沒有風險嗎?如果是借用帳戶,需開票走帳都是有風險和問題的。經常很多老闆認為,我都是公轉公,能有什麼問題,我就是走了幾筆帳,多開了一點增值稅發票而已,但是他就沒有想過虛開增值稅發票就是違法的,就是一種財務風險。
還是那句話,只要業務真實,符合四流合一就是沒有問題的。(四流是指物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要統一,具體來說:發貨單或提貨單 上記載的發貨人——物流;合同中記載的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合同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開票單位——發票流;與實際收款單位——資金流)
總之,房租、水電、工資企業生存必須的費用,哪怕沒有發票,也要對公付款,房租、水電要麼去稅務局代開發票,要麼在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