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需要離婚冷靜期,我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的離婚自由」

2020-12-23 百家號

作者:李巧兒

01 我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的離婚自由

都說一個女人婚前婚後的變化,便可以看出她在婚姻裡的幸福和被寵愛的程度。

小陳覺得這話很有道理。

婚前溫柔嫻靜的小陳,婚後成了做事風風火火、買包米也要自己扛回家的女漢子。

從笑不露齒的女子,到大大咧咧的女漢子,經歷過的女性們都能明白,小陳之所以有如此變化,最重要的原因出自小陳老公的身上。——正是因為小陳老公在婚外婚內的為人處事不給力,小陳才被培養成了梁山好漢,最終失去婚前的溫柔嫻雅,對婚姻和丈夫也產生了極度失望的念頭。

於是,小陳從三年前就開始提出離婚,期間經歷了協議離婚、冷暴力、第一次起訴離婚被調解不準離、分居,再次起訴需要等待半年……婚沒有離成,小陳也已身心交瘁,恍如脫了一層皮。

做為朋友的我們,聽了都替她感到日子的難過和絕望,因為如此離婚程序,非得活活讓人脫一層皮,就算沒有抑鬱症也能給你拖出來。

然而,小陳對婚姻和丈夫已經徹底失望,咬牙堅持一定要離婚,心想等過了半年將再次起訴離婚,哪怕是再審過一年兩年也要堅持離婚,否則再待在婚姻中相當於慢性自殺。

就在這時,民政部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條款出爐,條款中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曰歸曰歸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撒回離婚申請。

這一條款的出爐,不僅讓不少網友大呼「離婚要趁早」,也讓小陳無比鬱悶,在朋友圈中大呼:「我不需要離婚冷靜期,我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立即離婚的自由。」

02畫蛇添足的離婚冷靜期?

另外一位離婚之路同樣走得艱難的,是阿珍。

阿珍和老陳是自由戀愛,但結婚十年,家裡家外都是阿珍操持不說,老陳還特別不體貼不理解阿珍的辛苦付出,大小家務從不主動幫忙,人前人後還對阿珍怨聲栽道,也沒有能力處理好婆媳之間的各種矛盾。日子一長,阿珍對老陳的感情早已消失到九天雲霄外,多看一眼都覺得心堵心煩。

而老陳,對阿珍也沒有多少感情,長期不回家,回到家一言不合便暴跳如雷。

阿珍多次提出離婚,但是老陳不願意協議離婚,並對阿珍說等到女兒上大學了才離婚,否則會想盡一切辦法阻止離婚,不僅一分錢也不給阿珍帶走,女兒也別想帶走。

老陳的意思,但凡明眼人都知道,無非就是讓阿珍繼續做家裡的免費保姆而已。

阿珍當然不願意被老陳如此擺布,最終起訴離婚,經過等待和再上訴,折騰了兩年多才終於離婚。

離婚那天,幾位女友為阿珍慶賀,阿珍卻大哭了一場。

阿珍說,她哭得不是婚姻的失敗,哭得是為什麼當一方堅持要離婚時,為什麼有關部門非要堅持第一次不給離,還給了那麼一個畫蛇添足的等待半年後才能再次上訴離婚???

因此,對於小陳和阿珍來說,她們的離婚願望非常強烈,根本就不需要離婚冷靜期,而是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的離婚自由,

而在七十年前,這也是鄧穎超奶奶的一個堅定主張和夙願。

03 鄧穎超奶奶多年的夙願

我們都知道,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而在1948年9月起草它的時候,鄧穎超有一個堅定的主張,那就是在裡面寫上這麼一條:「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

這一主張,也是鄧穎超多年的夙願。

鄧穎超奶奶和周恩來爺爺的婚姻美滿幸福是眾所周知的,但是,為何鄧穎超在主持起草《婚姻法》的工作時,會有如此堅定的主張和夙願?

這要從鄧穎超的年輕時代說起。

鄧穎超年輕的時候有一位閨蜜。

這位閨蜜是一個有追求的姑娘,但是最終屈服於當時的封建禮教,在父母包辦下結婚,婚後,夫妻倆的思想追求不一致,婆家和丈夫又深受封建禮教荼毒,最終這位閨蜜被婆家虐待致死,死時還身懷六甲。

閨蜜的慘死,多年來一直縈懷在鄧穎超的心頭,而在進行婦女工作的過程中,鄧穎超更是親眼目睹了無數位女性在婚姻中的悲慘遭遇,她們有很多迫切要求婚姻自由,卻困於封建禮教和自身經濟等因素無法實現婚姻自由,於是,鄧穎超堅定地認為,新中國不能再讓這樣的婚姻悲劇重演。

鄧穎超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任何條件,一方要離就可以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滯留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在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是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來的。」

參加這部《婚姻法》起草工作的人員,絕大部分和鄧穎超一樣長期從事做婦女工作,對於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渴望婚姻自由的感受極深。

於是,正因為鄧穎超和她們的堅持,正因為所有參加起草工作的人知道它的分量,經過大半年嚴謹的討論和深入群眾中的調查,這部《婚姻法》於1950年5月1日正式實行,而在這部《婚姻法》的第五章《離婚》中,明確寫道:「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04你贊同離婚冷靜期嗎

如今,七十年過去,在這當中,從堅決反對父母包辦、反對封建婚姻、反對早婚早戀,爭取自由戀愛、自由結婚,到提倡晚婚晚育等等,我們國家的婚姻法也隨著社會和人民思想的發展幾度變遷,但是,離婚步驟和程序越來越多,離婚也變得越來越沒有真正的自由可言,直至今時今日,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又再次被提起,怎麼不讓那些堅持想離婚並正在離婚進行時的小陳們鬱悶呢?!

離婚冷靜期,意思就是夫妻一方在提出離婚時,將被有關部門強制要求雙方需要一定的時間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準予是否離婚。

而我認為,對於那些平時就打打鬧鬧的年輕小夫妻,離婚冷靜期可以制止小夫妻們衝動草率的離婚,它對維持婚姻的運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也起到了降低離婚率的作用,讓夫妻雙方能明白婚姻不是兒戲。

但是,對於已經沒有感情、一再堅持離婚的夫妻一方,離婚冷靜期不僅無法阻止離婚的決心,讓堅持想離婚的一方承受更多不必要的痛苦、經濟和時間的折磨,還有可能讓堅持離婚的一方不利於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於離婚願望非常強烈的一方,完全不適應離婚冷靜期,應該給予不加任何條件的離婚自由。

那麼,你贊同離婚冷靜期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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