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月13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蛇關緝一決字】〔2020〕0001號】。
當事人:深圳市深泓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企業碼;4403161DJN,法定代表人:陳偉輝,地址: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街道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廈公寓樓8G.
2019年9月26日,深圳市深泓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委託深圳市事事順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蠟燭20010千克,申報商品編碼3406000090,報關單號:530420190046029506,櫃號:TEMU6293030。 2019年9月30日,經海關查驗發現,所查貨物實際為石蠟,應歸入:2712200000,且需要提供出口許可證件,當事人無法提供。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也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海關現場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證、當事人陳述報告、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0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