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20年2月26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檢決字〔2020〕02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1月10日,當事人楚雄博弘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託楚雄博弘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商品一批,由車牌號粵ZSB97港車承載出境,集報清單共1份:53202020E000004510。1月10日,經海關查驗,發現該報關單第2項申報鮮柿子1410千克,實際未出口;另查獲未申報甘蔗500千克、椰子400千克、百香果300千克、菠蘿100千克、雪蓮果100千克、菠蘿蜜100千克、聖女果20千克、柚子50千克、草莓30千克,上述商品均未報檢。當事人本次向海關報檢的動植物產品與實際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陳述報告》、《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文錦渡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