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陳松
12月21日,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曝光「5.5」交通事故案例,並提醒駕駛員從該案例中汲取教訓,注意行車安全。
記者獲悉,今年5月5日,當事人王某洲駕駛川Q511**(牽引川D06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4216蓉麗高速攀枝花至麗江方向行駛,15時31分許當車行至G4216蓉麗高速692Km+900m(新莊隧道內)處時,與前方停放在客貨車道內由另一當事人王某駕駛的川D670**重型自卸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兩車及高速公路路產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前後車問題及駕駛員錯誤操作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後,公安交警部門通過相關調查認定如下。
當事人王某洲駕駛制動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在隧道行駛過程中未開車燈,發現前方同車道內的車輛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引發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王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後,未在車輛後方擺放警示標誌、未迅速轉移至右側路肩並報警,且自行在車輛底部檢查車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由此,交警認定,該事故由駕駛制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隧道行駛未開車燈+發現前方車輛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和車輛發生故障後未在車後擺放警示標誌+人員未迅速轉移至安全地帶引發。
當事人王某洲因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2月1日被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故再次向駕駛員敲響安全警鐘
公安交警部門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此事故系後車駕駛員駕駛制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在隧道行駛過程中未開啟車燈,發現前方車輛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前車駕駛員在車輛發生故障後未按規定擺放警示標誌、人員未迅速轉移至安全地帶引發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交通安全往往就在於知不知道危險?知道危險後該如何避險?從本案例中不難發現,本來是一些平常該注意的安全問題,輕易的被忽略了。車輛制動不符合國家標準,車輛平日的檢查和自查是否真的到位?隧道裡打開燈光是高速公路行車常識,為何不執行?車輛發生故障後不按規定擺放警示標誌、人員未迅速轉移至安全地帶引發事故……
(圖片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提供)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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