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燃氣: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資料

2020-12-20 中財網

重慶燃氣: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資料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16:05:43&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重慶燃氣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資料

600917.SH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未標題-1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十二月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一

關於修訂《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議案

各位股東: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以下簡稱《工作條例》)以及上級部門《關於進一步修訂完

善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擬對《公司章程》中涉及黨

建部分有關黨委主要職責和前置研究事項內容進行修訂。

同時,為響應「放管服」要求,以及拓展增值服務業務,

需調整公司經營範圍的部分項目,擬對《公司章程》中涉及經

營範圍內容進行調整,主要包括:增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

修等8項;變更「管網」為「天然氣設施」;刪除「自備貨車

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等。調整的項目使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新規範用語,涵蓋經營項目主業與相關業務領域,以滿足公司

未來發展需求。《公司章程》中涉及經營範圍內容調整後,公

司「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也同步調整。具體調整後的經營

範圍內容以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內容為準。

以上具體修訂說明、修訂對照表詳見附件。

附件:1.《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說明

2.《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請各位股東審議。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說明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以下簡稱《工作條例》)以及上級部門《關於進一步修訂完

善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擬對《公司章程》中涉及黨

建部分有關黨委主要職責和前置研究事項內容進行修訂。

同時,為響應「放管服」要求,以及拓展增值服務業務,

需調整公司經營範圍的部分項目,擬對《公司章程》中涉及經

營範圍內容進行調整,主要包括增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

等8項;變更「管網」為「天然氣設施」;刪除「自備貨車經

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等。

現就《公司章程》修訂說明如下:

一、原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第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 燃氣供應、輸、儲、配、

銷售及管網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銷售、管理及技術諮

詢(憑相應資質和許可經營),區域供熱、供冷、熱電聯產的

供應;燃氣高新技術開發,管材防腐加工,燃氣具銷售。自備

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按許可證核定的事項及期限從事經

營),代辦貨物運輸(不含水路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代辦貨

物儲存(不含危險化學品);貨物進出口。(經營範圍涉及許可、

審批經營的,須辦理相應許可、審批手續後方可經營)。

現修訂為:

第十七條: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 燃氣供應、輸、

儲、配、銷售以及天然氣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銷

售、管理及技術諮詢(憑相應資質和許可經營),區域供熱、

供冷、熱電聯產的供應;燃氣高新技術開發,管材防腐加工,

燃氣具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安防設備銷售;廚

具衛具及日用雜品批發;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網際網路

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居民日常生活服務;家具銷

售;食品經營;代辦貨物運輸(不含水路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

代辦貨物儲存(不含危險化學品);貨物進出口。(具體調整後

的經營範圍內容以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內容為準。)

理由:1.變更「管網」為「天然氣設施」。與新版天然氣

管理條例表述一致,且天然氣設施的界定外延更廣,有利於我

司主營業務的順利開展。

2.增加「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8項條目。明確集

團公司增值服務定位,拓寬增值服務項目,使增值服務板塊成

為集團公司利潤重要組成部分,並為後續業務開展解決相關發

票稅目問題。

3.刪除「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等表述。因集團

公司的自備貨車已處理,不再從事過軌運輸業務,且相應資質

已過期,無保留的必要。

二、原第五章黨委會第一百條:公司黨委發揮領導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主要職責是: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慶市委、市政府決策

部署在公司貫徹執行;落實重慶市國資委黨委工作要求;

(二)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尊重和支持董事

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三)認真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

準,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

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紀檢監察機構,

領導、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公司各級領導人員

履職行為的監督;

(五)健全基層組織,優化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係,創新

活動方式,擴大基層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加強公司基層

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

把公司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

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

(六)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精神文明建

設、統一戰線工作、公司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

現修訂為:

第一百條:公司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公司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

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

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

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公司貫徹

落實;

(三)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公司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公司領

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公

司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

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公司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

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

線工作,領導公司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理由:按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

行)》第11條表述。

三、原第一百〇二條:

黨委會前置研究討論以下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

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重大項目安

排和大額資金運作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

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監

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項;

(九)公司在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維護穩定等

涉及公司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事項。

現修訂為:

第一百〇二條: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研究

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

要包括:

(一)公司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

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

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公司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

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理由:按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

行)》第15條表述。

附件2: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原條文

修訂後的條文

(加黑部分屬新增或修改的內容)

修訂理由和說明

1

第二

章經

營宗

旨和

範圍

第十

七 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 燃氣供

應、輸、儲、配、銷售及管網的設計、制

造、安裝、維修、銷售、管理及技術諮詢

(憑相應資質和許可經營),區域供熱、

供冷、熱電聯產的供應;燃氣高新技術開

發,管材防腐加工,燃氣具銷售。自備貨

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按許可證核定的

事項及期限從事經營),代辦貨物運輸(不

含水路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代辦貨物

儲存(不含危險化學品);貨物進出口。

(經營範圍涉及許可、審批經營的,須辦

理相應許可、審批手續後方可經營)。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 燃氣供應、

輸、儲、配、銷售以及天然氣設施的設計、

製造、安裝、維修、銷售、管理及技術諮詢

(憑相應資質和許可經營),區域供熱、供冷、

熱電聯產的供應;燃氣高新技術開發,管材

防腐加工,燃氣具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

維修;安防設備銷售;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

批發;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網際網路銷

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居民日常生活

服務;家具銷售;食品經營;代辦貨物運輸

(不含水路和航空貨物運輸代理),代辦貨物

儲存(不含危險化學品);貨物進出口。(具

體調整後的經營範圍內容以市場監督管理局

核准內容為準。)

1.變更「管網」為「天然氣設施」。與新

版天然氣管理條例表述一致,且天然

氣設施的界定外延更廣,有利於我司

主營業務的順利開展。

2.增加「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

等8項條目。明確集團公司增值服務

定位,拓寬增值服務項目,使增值服

務板塊成為集團公司利潤重要組成

部分,並為後續業務開展解決相關發

票稅目問題。

3.刪除「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

輸」等表述。因集團公司的自備貨車

已處理,不再從事過軌運輸業務,且

相應資質已過期,無保留的必要。

2

第五

章黨

委會

第一

百 條

公司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

項,主要職責是: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慶市

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在公司貫徹執行;落

實重慶市國資委黨委工作要求;

(二)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尊重和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

行使職權;

(三)認真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

新時期好幹部標準,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

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

人才隊伍建設;

(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建立健

全紀檢監察機構,領導、支持紀檢監察機

構履行職責,加強對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履

職行為的監督;

(五)健全基層組織,優化組織設置,理順

隸屬關係,創新活動方式,擴大基層黨的

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加強公司基層黨組

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

公司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公司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

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

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

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

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公司貫徹

落實;

(三)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

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

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公司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

抓好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

伍建設;

(五)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

導、支持公司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

按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

工作條例(試行)》第11條表述

點,突出政治功能,把公司基層黨組織建

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

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

展的堅強戰鬥堡壘;

(六)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

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公司

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

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

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公司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

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

發展;

(七)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公司工會、共青團、

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3

第五

章黨

委會

第一

百〇

二 條

黨委會前置研究討論以下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

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

作、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

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

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

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

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研究討論

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

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

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

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

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公司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

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按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

工作條例(試行)》第15條表述

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

護、維護穩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責任和社會

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事

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重要

事項。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二

關於公司董事變更的議案

各位股東:

公司於近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重慶渝康資產經營

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名董事變更的函》(渝康函〔2020〕10

號),提名任慶揚擔任公司董事,提名免去夏杉的公司董事職

務。

上述事項已經公司於2020年12月1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

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附件:1.《關於提名董事變更的函》(渝康函〔2020〕

10號)

2. 任慶揚簡歷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1606310049(1)

附件1

附件2

任慶揚簡歷

任慶揚先生,江蘇揚州人,1974年9月生,1993年9月

參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工商管理碩士。1993

年9月至1998年4月任珠海市吉大城市信用社職員;1998年

月至2001年6月任珠海城市合作銀行職員;2001年6月至2001

年9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資產保全與清收處置中心辦公室主

任;2001年9月至2003年2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部

經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部總經理助理;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

香洲管理支行副行長兼碧濤支行副行長;2006年8月至2007

年9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2007

年9月至2010年7月任珠海市商業銀行辦公室主任;2010年

7月至2010年7月任珠海華潤銀行金進管理支行行長;2010

年7月至2010年11月任珠海華潤銀行金進支行行長;2010

年11月至2014年1月任珠海華潤銀行新香洲支行行長;2014

年1月至2014年4月任珠海華潤銀行新香洲支行行長、兼珠

海華潤銀行辦公室副總經理;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

珠海華潤銀行總行辦公室綜合文秘中心總經理;2014年12月

至2015年3月任珠海華潤銀行辦公室副總經理;2015年3月

至2015年11月任珠海市潤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珠海市潤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兼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部投資副總監;2016

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部投資

副總監;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業務一部投資副總監;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華潤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廣州黨支部書記、業務一部投資副總監;2018

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廣州黨支部書

記、業務三部投資副總監;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華

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支部(廣州)黨支部書記、業務三部投

資副總監;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四支部(廣州)黨支部書記、業務四部副總經理;2020

年9月至2020年10月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支部(廣州)

黨支部書記、業務四部副總經理,重慶渝康資產經營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10月至今任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

支部(廣州)黨支部書記,重慶渝康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副總經理。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三

關於實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各位股東: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實現對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人員的激勵與約束,

使其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做到風險共擔、利

益共享,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公司可持續高質量

發展,實現公司和股東價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擬

定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詳見

備查文件),擬向激勵對象實施本激勵計劃。

請各位股東審議。

備查文件:

1、《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草案)》

2、《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草案)摘要》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四

關於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各位股東:

為保證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進行,進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良好均衡的價值分配體系,

激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人員

誠信勤勉地開展工作,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詳見附件)。

請各位股東審議。

附件:《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為保證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結構,形成良好均衡的價值分配體系,激勵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

理人員及核心骨幹人員誠信勤勉地開展工作,保證公司業績穩步提升,確保公

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目的

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保證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並最大程度上發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

勵作用,促進激勵對象勤勉開展工作,進而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並為全體股

東帶來更高效、更持續的回報。

二、考核原則

考核評價必須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考核對象

的績效進行評價,以實現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激勵對象工作業績、行為表現

緊密結合,從而提高管理績效,實現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參與公司本次計劃的所有激勵對象。

四、考核機構

1、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審核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

核結果;

2、公司組織部(黨辦)負責牽頭組織激勵對象的考核工作,戰略投資部、

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董事會辦公室(證券部、法律事務部)等相關業務部門

負責考核數據的搜集和提供,並對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3、公司董事會負責對本辦法的審批。

五、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激勵對象當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份額根據公司層面、個人層面的

考核結果共同確定。

(一)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1、授予時業績考核條件:

以2018年度業績為基數,2019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6.5%,2019年

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7%,且上述指標均不低於同行業均值;2019年度營業

利潤率不低於5.9%。

註:

1、淨資產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2、同行業指證監會行業分類「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全部A股上市公司。

2、解除限售時業績考核條件: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

行考核並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21-2023年的3個會計年度,以達到公司業績

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條件。

各年度公司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1)以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營業收入為基數,2021年度營

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3%,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2)2021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8%,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3)2021年度營業利潤率不低於6.1%。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1)以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年度營

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9%,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2)2022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9%,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3)2022年度營業利潤率不低於6.2%。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1)以2017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營業收入為基數,2023年度營

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5%,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2)2023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7.0%,且不低於同行業均值;

(3)2023年度營業利潤率不低於6.3%。

註:

1、同行業公司按照證監會「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標

準劃分,在年度考核過程中,樣本中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由於進行資產重組等導致數據

不可比時,相關樣本數據將不計入統計;業績指標的具體核算口徑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確

定。

2、淨資產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若公司發生再融

資行為,淨資產為再融資當年扣除再融資數額後的淨資產值;其中淨利潤是為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後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作為核算依據。

3、因《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取消天然氣初裝費。2017

年-2019年度三年平均的營業收入、利潤基數以還原自2017年1月1日取消初裝費的口徑作為

計算依據;在各考核期內,因政府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業績影響應當雙向調節,

相應調增或調減剔除。

若限制性股票某個解除限售期的公司業績考核目標未達成,則所有激勵對

象當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勵計劃以授予價格和回購時

股票市場價格(審議回購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

孰低原則予以回購。

(二)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按照分年進行,根據個人的考核評價指標確定考評結果,

原則上考核評價結果劃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考核評

價表適用於考核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所有激勵對象。

考核等級

優秀

稱職

基本稱職

不稱職

標準係數

1.0

0.8

0

激勵對象上一年度考核達標後才具備限制性股票當年度的解除限售資格,

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標準係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當

年度激勵對象由於個人考核未達標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

激勵計劃以授予價格和回購時股票市場價格(審議回購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

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孰低原則予以回購。

六、考核期間與次數

1、考核期間

激勵對象獲授或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對應的考核年度。

2、考核次數

本次激勵計劃實施期間按照考核年度每年一次。

七、考核程序

1、考核年度結束,公司組織部(黨辦)根據相關制度牽頭激勵對象個人層

面的考核工作,相關職能部(室)、各直屬黨組織配合實施。考核主要採取個人

自評、上級評價、單位評價、公司審定等方式確定最終考核結果。

2、董事會辦公室(證券部、法律事務部)負責對考核數據統一匯總、分析,

並形成結果報告,提交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

3、考核結束後,考核結果作為保密資料歸檔保存。

八、考核結果管理

1、被考核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公司應當在考核結束後五個工作日

內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結果。

2、如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公

司提出申訴,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考核結果進行覆核。

3、考核結果作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據。

九、附則

1、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訂。

2、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自本激勵計劃生效後實施。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17日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五

關於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管理辦法》的議案

各位股東:

為貫徹落實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明確本激

勵計劃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實施程序、特殊情況的處理等各

項內容,特制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詳

見附件)。

請各位股東審議。

附件:《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管理辦法》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重慶燃氣

」或「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或「本激勵計

劃」),明確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實施程序、特殊情況的處理等各項

內容,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以及重慶燃

氣《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重

慶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以公司A股股票為標的,對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人員等實施的中長期激勵計劃。該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經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議、董事會審議、控股股東審核同意、重慶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國資委」)批覆、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條董事會以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如有修訂,則

以經修訂生效後的版本為準)為依據,按照依法規範與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嚴格

管理。

第五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制定與修訂、

激勵對象的資格審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條除特別指明,本辦法中涉及用語的含義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該等

名詞的含義相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並授權董事會處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的具體

事宜。參與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的機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薪酬與考

核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

相關工作。

第八條董事會是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

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董事

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報經控股股東審核同意、重慶市國資委批覆後,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並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指導工作小組具體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的相關事宜:

(一)提議股東大會變更或終止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二)在公司出現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時,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方法對限制性股票的數量或

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三)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在公司和激勵對象符合授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確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五)對公司和激勵對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進行審查確認,

並辦理激勵對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六)在出現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列明的需要回購註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時,辦理該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於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七)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以及股東大會的授權,在公司出現資

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時,對

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數量或回購價格進行調整;

(八)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在激勵對象發生離職、退休、死亡

等特殊情形時,處理激勵對象獲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剔

除或更換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業績考核企業樣本;

(十)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九條監事會是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一)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

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二)負責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

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並負責監督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否按照

內部制定程序執行。

(三)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四)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是

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條獨立董事負責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

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的激

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獨立意見,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的相關議案向所有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十一條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

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

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安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

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制訂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實施考核辦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配

套制度,並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指導與監督下設的工作小組開展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相關的工

作。

第十三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董事會辦公室

(證券部、法律事務部)、組織部(黨辦)、戰略投資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

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董事會辦公室(證券部、法律事務部)負責牽頭。工作小

組職責如下:

(一)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管理辦法和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二)擬訂計劃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擬訂激勵對象名單、限制性股票授予

數量等事項的建議方案。

(三)組織激勵對象籤訂《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以下簡稱《授予協議

書》),監督激勵對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辦法及《授予協議書》所規定

的義務,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對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實施、暫

停、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等的建議。

(四)負責本激勵計劃相關財務指標的測算,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會

計核算工作,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測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額度等。

(五)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和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合規性提出意見,審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和本辦法制定與實施過程中公司籤訂的協議、合同等法律文

件,處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或法律糾紛。

(六)負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和本辦法批准與實施過程中公司董事會、股

東大會的組織、議案準備工作。

(七)負責進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上報審核與備案工作。

(八)負責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工作。

第三章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第十四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並提交董

事會審議,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作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

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當迴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

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工作。

第十五條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

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意見。董事會審議通過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意見、財務顧問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第十六條公司聘請律師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聘請財務顧

問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十七條本激勵計劃經控股股東審核同意、重慶市國資委批覆,公司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

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

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第十八條獨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並且

公司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時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應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

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

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

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第二十條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應當根

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限制性股票授予,並完成登記、公

告等相關事宜。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

宣告終止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未授出的權益失效。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

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

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

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且經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設定

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成就後,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據考核結果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與激勵

對象籤署《授予協議書》,以此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十三條公司製作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名冊,記載激勵對象姓名、證

券帳戶、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編號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60日內完成限制性股

票授予、繳款、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登記結算

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記日起滿24個

月後,進入36個月的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

足解除限售條件。工作小組應在三個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來臨時,協助薪酬

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情況進行核查,若滿足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則根據激勵對象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每個激勵對象的解

除限售係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擬訂解除限售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

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

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在三個解除限售期內依次可申請解除限售上限為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的33%、33%、34%,實際可解除限售數量

應與激勵對象相應考核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掛鈎。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

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除限售事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併

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八條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公司解除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

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六章特殊情況處理

第三十條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計劃終止實施: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當公司出現終止本計劃的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規定,以授予價格和回購時股票市場價格

(審議回購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孰低原則予以

回購。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控股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

出取消當年度可行使權益,同時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

議通過,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

划行使權益或者獲得激勵收益:

1、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的。

2、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或者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年度

財務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4、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當公司出現終止本計劃的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計劃相關規定,並由公司按授予價格與回購時股票市場價

格(審議回購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孰低原則

進行回購註銷。

(三)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激勵計劃不做變更,按本激勵計劃的規

定繼續執行: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

一回購註銷;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

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

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條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及由公

司派出任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若激勵對象成為相關政策規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員,其已獲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並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中國人民

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回購併註銷。

2、激勵對象因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客觀原因與公司解

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

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

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加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回購併註銷。

3、激勵對象因公司主動裁員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並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4、激勵對象辭職、因個人原因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並由公司按授予價格與回購時股票市場價格(審

議回購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孰低原則進行回

購註銷。

5、激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將終止授予其新的權益、取消其

尚未行使權益的行使資格、追回已獲得的相關股權激勵收益,並依據法律及有關

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與回購時公司股票市價(審議回購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

1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的孰低值:

① 經濟責任審計等結果表明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②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並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

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

③ 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汙盜竊、洩露上市公司商業和技

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

違法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的。

④激勵對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給上市公司造成較大資產損失以及

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二條其他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自本激勵計劃生效後實施。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17日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六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各位股東:

為保證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公

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以下本激勵計劃的有

關事項:

(一)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具體實施本激勵

計劃的以下事項:

1、授權董事會確定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2、授權董事會在公司出現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

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時,按照《激勵計劃(草

案)》規定的方法對限制性股票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

進行相應的調整;

3、授權董事會在公司出現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

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時,按照《激勵計

劃(草案)》規定的方法對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

整;

4、授權董事會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與激

勵對象籤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

5、授權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資格、解除限售條

件進行審查確認,並同意董事會將該項權利授予薪酬與考核委

員會行使;

6、授權董事會決定激勵對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權董事會辦理激勵對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請、向登記結算公

司申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業務;

8、授權董事會根據本激勵計劃的規定決定是否對激勵對

象解除限售獲得的收益予以收回並辦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激勵計劃的變更與終止,包括但不

限於取消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資格,對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辦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勵對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承事宜,終止本激勵計劃;

10、授權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進行管理和調整,在與《激

勵計劃(草案)》的條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

勵計劃的管理和實施規定。但如果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

要求該等修改需得到股東大會或/和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則

董事會的該等修改必須得到相應的批准;

11、授權董事會辦理實施本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解除限

售、回購註銷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事

宜;

12、授權董事會實施本激勵計劃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

有關文件明確規定需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二)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就本激勵計劃向有

關政府、機構辦理審批、登記、備案、核准、同意等手續;籤

署、執行、修改、完成向有關政府、機構、組織、個人提交的

文件;以及做出其認為與本激勵計劃有關的必須、恰當或合適

的所有行為。

(三)提請股東大會為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授權董事會委

任財務顧問、收款銀行、會計師、律師、

證券公司

等中介機構。

(四)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向董事會授權的期限與本

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權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

範性文件、《激勵計劃(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需

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的

適當人士代表董事會直接行使。

請各位股東審議。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七

關於續聘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各位股東: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和獨立董事

事前認可,現擬續聘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為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為公司進行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

審計和內部控制報告審計,2020年財報審計費用為120萬元

(含稅),內控審計費用為38萬元(含稅),合計158萬元(含

稅),系按照信永中和提供審計服務所需的人數以及人員級別、

工作天數和相應收費標準收取的服務費用,較上一期審計費用

無變化。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基本情況

詳見附件。

請各位股東審議。

附件: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基本情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永中和基本情況 - 0001

附件:

信永中和基本情況 - 0002

信永中和基本情況 - 0003

信永中和基本情況 - 0004

信永中和基本情況 - 0005

2020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會議

資料之八

關於選舉監事的議案

各位股東:

公司於近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重慶渝康資產經營

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名監事變更的函》(渝康函〔2020〕11

號),提名鄒傳寶擔任公司監事,提名免去王馨悅的公司監事

職務。

上述事項已經公司於2020年12月1日召開的第三屆監事

會第十九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王馨悅因工作變動已於

2020年9月21日辭去在公司擔任的監事職務。)

請各位股東審議。

附件:《關於提名監事變更的函》(渝康函〔2020〕11號)

(含鄒傳寶簡歷)

重慶燃氣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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