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16日 20:56:17 中財網 |
原標題:
中國電影: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
關於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
關於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
致: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在北京市司法局註冊設立並依法
執業的律師事務所。
本所接受
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出
席公司於2020年11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的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
中國電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
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相關文件,出席
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承諾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真實、完整和有效
的,並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或以前發生的事實及本所律師
對該事實的了解,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
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同
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材料,隨同其他會議文件一併報送有
關機構並公告。除此以外,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鑑於此,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1 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並決議召開2020年第一
次臨時股東大會。
1.2 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於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做
出公告。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日期、地點、投票方式、提交會議審議的
事項、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等。
1.3 2020年11月16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在公司會議室舉行。現場會議由公
司副董事長傅若清先生主持。
1.4 本次股東大會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採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
易所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當日的交易時間
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網際網路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
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1.5 涉及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約定購回業務相關帳戶以及
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
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
行。
根據上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與召集人資格
2.1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截至股權登記日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
2.2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1,322,773,919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0.85%。其中:
(1)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共計5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
1,298,277,0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9.54%;
(2) 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
方式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計12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24,496,919股,
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1%。
2.3 除上述股東/股東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見證律師。
2.4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會。
根據上述,本所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人員資格以及召集人資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3.1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議案進行逐項審議,會議採取現場
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1) 關於修訂《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的議案;
(2) 關於調整第二屆董事會董事成員的議案;
(3) 關於調整第二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的議案。
其中,第2-3項議案採用累積投票制計票。
3.2 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及本所律師共同負責計票、監票。經統計投票結果,本次
股東大會議案均獲通過。
根據上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
人員資格以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籤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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