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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認識一個真實的香港
夏天到了,美女們的打扮都變得清涼起來,然而有時候出門在外也要時刻小心被人偷拍的危險。
香港近年時不時爆出偷拍事件,有些特定的地點,是真的很容易被拍!
民建聯公布全港17個「走光黑點」。圖:星島
民建聯幾乎每年都會公布全港「走光黑點」,顧名思義,也就是女生們身處這些地點的透明玻璃扶手電梯及圍欄,特別容易「春光乍洩」。
可以看到,遊客們喜愛流連的觀光景點尖沙咀海濱觀景臺、機場客運大樓及離港層、兩個港鐵站及11個大型商場都榜上有名。
尖沙咀海港城
香港偷拍裙底個案近年不斷增加,女生被偷拍了怎麼辦?!報警讓警察把色狼抓起來,能告他嗎?
很不幸地是,在香港,目前針對偷拍裙底罪行,只能以行為不檢、遊蕩或不誠實使用電腦等較輕法例作檢控,對這些不法分子阻嚇力不足。
終審法院
而且,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不包括使用自己電腦或手機犯案,這就讓人很擔心了,如果在私人地方偷拍,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了?!
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也一直在進行《雜項性罪行》諮詢,建議制訂窺淫罪,針對任何侵犯他人私隱的偷拍行為,為受害人提供足夠保障,並對犯罪者作出具阻嚇力的懲罰。
這個委員會最近發表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等行為,內容則參照英格蘭法例,涵蓋受害人當時正進行私人行為的情況,並將有關行為刑事化,以及在法例中為「私人行為」下定義。
圖:星島
還制定了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這項罪名包括公眾或私人地方,參照英格蘭模式,即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不論目的為何,皆應定為不合法。
報告認為,由於部分人士幹犯有關罪行是為了金錢回報,而非為了性滿足或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因此透過訂立「全面性」的條文,可以將受僱於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刑事化。
不過,新建議似乎還不夠全面,未有包括偷拍女性胸部等行為,發布有關相片及影片也未有涵蓋。立法會議員建議,政府應儘快立法以保障女性。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圖:星島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報告建議全面,認為自終審法院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定義作出裁決後,導致法律存在嚴重真空,無法針對偷拍行為,尤其在私人地方偷拍更難以入罪,即使並非性目的,為金錢而拍私人部位已是罪行。
她讚揚法改會的建議屬一大進步,以防止偷拍別人及換衣服等行為。她又呼籲,政府應儘快啟動窺淫罪的立法程序,期望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去年年初,香港轟動一時的天后酒店偷拍事件,大家還記憶猶新,流出的片段可見,房客們一絲不掛,場面難以描述……
酒店偷拍視頻截圖 圖:網絡
然而,更奇葩的是,警方接報後進行調查,竟然最後將案件列作「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還記不記得,2008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陳冠希「豔照門」事件,最後電腦維修員受到了怎樣的懲罰?
——維修員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被判監禁8個月15天。
橙子君也告訴你,除了「豔照門」事件外,在香港能算做「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其實最多的是「偷拍」!
例如,有個紙媒記者於2015年在辦公室內用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及胸部,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立,被判入獄6星期。
還有,小學電腦技術員在校內電腦安裝遠端程式,3年間控制電腦偷拍數名女教師大頭照及裙底春光,辭職後又遙距幹擾學校電腦伺服器,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等罪,被判監10個月。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定罪元素,在於犯罪意圖,及犯案時使用電腦或手機等物品。
以偷拍裙底為例,大律師陸偉雄說過,現時控罪主要有四項,分別是:有違公德罪、遊蕩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但橙子君告訴你,有違公德罪、遊蕩罪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都必須是在公眾地方發生才可以把被告定罪;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則必須涉及以電腦器材犯案才能入罪。
比如,若有人在寓所或辦公室等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將會是控方的「最後一步棋」。
但若有人以非電腦器材(例如,膠片相機)在私人地方偷拍,律政司可能會「無罪可告」。
膠片相機
也就是說,私人場所 + 膠片相機 = 被偷拍也沒轍!
這個絕對算得上法律漏洞了……
不慌,這次委員會打算新加的這兩條罪名,將很大程度彌補上這個法律漏洞,將更多壞人繩之以法!
(文中圖片來自橙新聞、星島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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