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正當來源大額存款可執行

2020-12-23 中國法院網
 

  最高院判例觀點:

  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如果無證據證明該存款的來源,那麼即使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在執行審查程序對存款是否實際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

  (1)案外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應承擔舉證責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財產的使用情況應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據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不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是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財產:

  (1)被執行人從事經營活動,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帳戶存在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符的大額活動情況,且不能說明存款的合理來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與其監護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監護人支配使用的。

  典型案例

  張某訴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簡稱混凝土公司)、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趙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318萬元及逾期利息。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調查,發現兩名被執行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張某提供財產線索稱,被執行人趙某可能已將其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並提供了趙某的兩名未成年子女趙一和趙二的身份證號碼。執行法官依照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查詢,發現趙一和趙二名下四個帳戶內有存款共計370608.49元,於是對趙一、趙二名下四個帳戶予以凍結。案外人趙一、趙二的母親姜某得知上述情況後以案外人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標的異議,稱上述存款是趙一、趙二個人所有,法院不應將其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凍結,要求法院對上述帳戶予以解封。

  執行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查明,趙某系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執行本案的過程中,法院未查到二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且被執行人趙某一直躲避法院執行,至今仍下落不明。趙某與其妻姜某育有兩子,大兒子趙一現年13周歲,二兒子趙二現年3周歲。執行法官凍結的四個帳戶均由趙一和趙二的母親姜某代為開設,根據調查發現,趙一名下有三個銀行帳戶,第一個帳戶餘額3萬餘元,根據交易明細顯示,該帳戶自2011年2月設立至今,一直有轉帳或現金收支、在商場及超市消費、繳納水電費和汽車加油費等生活費用的記錄;第二個帳戶餘額14萬餘元,帳戶自2011年10月開設以來,也存在頻繁的消費及轉帳記錄,甚至有多達50萬元的資金往來;第三個帳戶餘額12萬元,自2007年2月設立至今陸續存入12萬元。趙二名下有一個銀行帳戶,設立於2011年2月,餘額8萬元。在審查過程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稱上述存款是孩子接受親屬贈予所得,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執行法院審查後認為,在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時,應將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銀行存款等財產列入查詢範圍,當被執行人不能舉證證明該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獎勵、報酬等收益的,可以將該財產認定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本案中,案外人趙一、趙二均為未成年人,其銀行帳戶內大額資金的存儲和支配行為與其年齡不相符,且案外人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資金的合法來源,應認定存款所有人為案外人趙一、趙二的父母,法院執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並無不妥,案外人趙一、趙二所提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其所提執行異議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裁定駁回案外人趙一、趙二所提案外人異議。

  觀點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法院是否可以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予以執行。對此,在審查中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應當嚴格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為限。根據存款實名制的規定,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應視為未成年個人所有,即使認為被執行人存在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可能性,在該轉移行為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子女的財產予以執行,因此應當支持趙一、趙二的異議請求,對其帳戶予以解封。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行法院應當將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列入查控範圍,如果發現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大額財產且無法說明正當來源的,應當認定為其父母的財產,法院可以予以執行。因此,應駁回趙一、趙二的異議請求。

  案件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於財產登記名義與法定共同財產的問題

  實踐中,將自己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況較多,有些屬於意圖躲避執行,有些是真實贈與,有些是代持有產權等,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較多,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對此執行法官必須有清醒的認識,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對於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不必拘泥於登記名義,對於經查證屬實依法不可以執行的財產即使登記在被執行人名義下也要停止執行。

  對於本案中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從財產來源上看,一般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根據存款實名制原則,登記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應為該公民個人所有,如沒有證據證明該存款實際所有權人另屬他人,法院不宜將存款認定為他人所有。但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名下大額存款的性質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義權利人即為實際權利人的一般情況。如果無證據證明該存款的來源,那麼即使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其原因在於:首先,未成年人經濟來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況下,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養,大額存款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為未成年人所有,實際上存款的主要來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構成,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被執行人為惡意躲避債務將大額財產登記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況,如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認定為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顯然與客觀情況不相符合。

  其次,家庭成員的基礎關係決定財產的共有性質。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關係中的一員,其名下財產除因獎勵、繼承、報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論來源於夫妻任何一方,都應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對於家庭成員來說,銀行帳戶內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財產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特別是在被執行人對外有巨額負債,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銀行帳戶內卻出現大額存款,與常理相悖,在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趙某一直經商,其妻子姜某無固定工作及收入,被執行人混凝土公司、趙某向申請執行人張某的借款均用於日常經營,而趙某經營收益也用於家庭生活。趙某與姜某的兒子趙一13歲,正在上初中,趙二3歲,尚處於學齡前階段,二人均不具有獨立取得經濟收入的能力,且完全依賴父母供養,在其父對外欠債高達數百萬元且下落不明、其母無固定工作及收入的情況下,趙一、趙二名下有大額存款顯然與常理相悖,因此將二人名下37萬餘元存款初步認定為家庭財產並無不當。

  (二)關於未成年人財產的認定問題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財產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家庭財產,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確享有屬於個人的財產。一般而言,根據其來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繼承、贈與或者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另一類是因勞動、營業或其他有償方式獲得的財產。對於實際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法院不應列入執行的範圍,亦不得對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那麼,對於未成年人的財產在執行審查程序中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案外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應承擔舉證責任

  從異議審查的程序規則上看,案外人應對未成年人名下財產為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承擔舉證責任。案外人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法院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由此可見,案外人提出異議不僅要對執行標的具有實體權利,還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的大額財產一般應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如果案外人主張該財產屬於未成年人個人所有,並非家庭共同財產,那麼應提供相應證據對財產的真實來源予以證明。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財產是未成年人獲得獎勵、報酬、收益、繼承、贈予等合法來源的,法院不應將該財產列入執行範圍,而應當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反之,案外人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異議申請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財產的使用情況應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從民事行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於年齡和智力的限制,其對財產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於成年人,一般情況下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面,從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的支配是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的,除為被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

  因此,筆者認為,在案外人異議程序中,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張執行標的是未成年人財產的,那麼監護人對於財產收入,應理得清財產來源,是否是未成年人接受獎勵、繼承、報酬等所得;對於財產支出,應說得明花費原因,是否是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未成年人財產與監護人財產混同導致無法區分,且案外人也無法舉證的,則很難證明該財產不是來源於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財產,而是屬於未成年人所有。

  一般而言,對於以下情形,可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不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僅是被執行人借用其子女名義開立的帳戶,其財產亦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財產:一、被執行人從事經營活動,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帳戶存在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符的大額活動情況,且不能說明存款的合理來源和去向的;二、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與其監護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監護人支配使用的。

  本案中,案外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提出異議要求法院對趙一、趙二名下四個帳戶予以解封,執行法院接到姜某的異議申請後要求姜某在一定期限內提供上述存款的確切來源和收支去向,以證明趙一、趙二對存款享有獨立所有權,但姜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執行標的財產是其未成年子女通過接受獎勵、報酬、繼承等方式取得的。且經過執行法院調查發現,上述四個帳戶內資金活動情況與二案外人的年齡和智力情況嚴重不符,存在最高達50萬元的大額的轉帳或現金支取記錄、在超市及商場的消費記錄、支付日常水電費用和汽車油費的記錄等,而以趙一、趙二13歲和3歲的年齡判斷,以常理推測二人是無法實施上述民事行為的,再結合帳戶的頻繁的使用頻率基本可以認定,上述帳戶一直是由趙一、趙二的父母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案外人趙一、趙二隻是執行標的存款的登記名義人,上述存款並非案外未成年人的財產,而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有的財產。

  綜上,執行標的財產並非趙一、趙二所有,案外人提出的異議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駁回案外人異議申請的裁定是正確的。

 

相關焦點

  • 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執行「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調查,兩名被執行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張某提供財產線索稱,被執行人趙某可能已將其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並提供了趙某的兩名未成年子女趙一和趙二的身份證號碼。本案中,案外人趙一、趙二均為未成年人,其銀行帳戶內大額資金的存儲和支配行為與其年齡不相符,且案外人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資金的合法來源,應認定存款所有人為案外人趙一、趙二的父母,法院執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並無不妥,案外人趙一、趙二所提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其所提執行異議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裁定駁回案外人趙一、趙二所提案外人異議。
  • 「老賴」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以執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公布出來一批指導案例對老賴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以執行,如何執行作出了規範。今天小編就把相關知識整理一下供大家參考。關於被執行人子女名下財產是否能夠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判例來看,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正當來源數額較大的財產可以執行。
  • 父母欠債,出現這種情況的話,子女名下財產也可執行!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一些被執行人會通過各種方式來逃避執行,其中很多被執行人會這樣做。那就是將在事前就把財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是配偶的名下,認為這樣就不會被強制執行。可是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真的不能強制執行嗎?先給大家講個案例!
  • 「老賴」名下無財產可執行,咋辦?還有這6招!
    「老賴」名下無財產可執行,咋辦?還有這6招!劉某催討無果,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曾某支付7000餘元,但曾某未履行,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對曾某名下財產進行查詢,發現曾某僅有少量銀行存款,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執行法官發現曾某名下曾購買保險,於是立即下達裁定對曾某名下保險進行了提取。該案以此方式得以圓滿執結。
  • 強制執行——如何調查被執行人名下存款?
    一、執行過程中法院如何查詢對方名下存款? 在執行立案之後,法院主要會通過兩個執行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存款進行查詢。一個是「總對總」查控系統(全國系統),另一個則是「點對點」查控系統(省系統)。
  • 2020年失信被執行人的家人將受到更多限制
    02被執行人的家人1.被執行人的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被執行人子女無法通過政審,考取公務員、軍校等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公務員政審不予通過。如果父母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將影響子女考政審結果。
  • 一方無財產可執行 一方等著錢做手術 / 執行法官送來及時雨
    李梅於2019年5月5日向紅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張松本人無存款,名下的車和房都賣了,還有未執行到位的案款。一方是真拿不出錢,一方又等著錢進行後續治傷,這場「僵持」的執行,能否繼續?另一邊,通過調查,張松沒有存款可執行,孫茂隆發現他的銀行卡流水,就沒有超過2000元的時候。2019年9月20日晚上,執行幹警突然敲開了張松家的門,現場搜查到800元現金,當場轉交到李梅女兒手上。同時,執行幹警從抽屜裡發現了一把車鑰匙,且在張松家門口看到了疑似肇事車輛。
  • 失信被執行人2021年的12大煎熬
    2、失信被執行人虛擬帳戶法院可查封、凍結    支付寶、行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帳戶中的資金,也屬於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範圍。    3、法院可網上凍結、劃扣失信被執行人財產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將通過網絡方式發送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
  • 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只能每月申請強制執行嗎?
    由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隻能按月,或者攢上幾個月一併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每次都能強制執行到位,但因強制執行的滯後性,極大地影響了王小某的生活質量,也給原告及其母親增加了追討撫養費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該年度的撫養費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經濟能力尚可。
  • 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只能夠每月申請強制執行嗎?
    由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隻能按月,或者攢上幾個月一併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每次都能強制執行到位,但因強制執行的滯後性,極大地影響了王小某的生活質量,也給原告及其母親增加了追討撫養費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該年度的撫養費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經濟能力尚可。
  •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基本案情因劉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鄭某名下卻有房產,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該涉案小院。
  • 案例丨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只能每月申請強制執行嗎?
    案例丨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只能每月申請強制執行嗎? 2020-12-18 17: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針對於強制執行名下無車無房的老賴,該怎麼辦?
    問題:針對於強制執行名下無車無房的老賴,該怎麼辦?回答:區別對待,切勿窮追猛打,矯枉過正!在所有申請了強制執行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大多數案件最後就會以執行不能收場。而執行不能,基本上都是因為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執行不能。
  •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被執行人公積金被劃撥
    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張某的住房公積金,成功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後,張某並未在約定的時間償還借款,無奈之下,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同時,通過網絡查控平臺和線下查詢的方式對張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有足額的公積金存款但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 北京西城:庭審結束他看到了等候多時的執行法官
    2020-12-22 14:51:49 | 來源:北京西城法院
  • 北京西城:當庭審結束 他看到了等候多時的執行法官
    開完庭的張先生剛在庭審筆錄上籤完字,西城法院執行法官呂祥便帶著三名法警推門進了法庭。面對突然到訪的執行幹警,張先生臉上一陣詫異,但他很快恢復平靜,似乎對執行人員的到來並不意外。可當執行法官說明來意,提出要傳喚他到執行局時,張先生開始拖慢了腳步。
  • 當庭審結束,他看到了等候多時的執行法官···
    當庭審結束,他看到了等候多時的執行法官······ 2020-12-21 17: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懾於強制執行威力,霍邱一被執行人主動還10萬餘元貨款
    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連結、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註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霍邱發布了解到,霍邱一名被執行人懾於強制執行威力,主動來到霍邱縣人民法院,將剩餘的10萬餘元案款成功兌付,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終於圓滿執結。
  • 如何強制執行探望權,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有哪些做法?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於親權和血緣關係,有關心、探望未與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權利。那麼如何強制執行探望權,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有哪些做法?網友諮詢:如何強制執行探望權,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有哪些做法?
  • 全民普法丨 2020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流程(附強制執行申請書範本)
    、不動產、機動車輛、保險理財等);6根據查控結果分別處理;01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直接劃撥到法院帳戶,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結案。02被執行人沒有足額銀行存款法官分析網絡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財產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制訂執行方案。 然後製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財產,並啟動財產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