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19: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12月25日,中寧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建華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吳建華以家族關係為紐帶,通過倒賣車輛、強立債權等方式大肆斂財,利用其惡名及金錢籠絡獄友、前科劣跡人員為己所用,採取暴力、恐嚇、威脅等手段幫助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吳建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高利放貸、強立債權,肆意認定、追加違約金,並以暴力威脅等手段討債,僱傭眾多不明真相群眾,有組織地大規模聚集在吳忠市政府門口,通過穿白大褂、拉橫幅、呼口號等手段造勢,無視政府管理,肆意妄為,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該組織在被告人吳建華的領導下,有組織地實施了包括敲詐勒索罪等在內的18起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建華等人藐視國家法律,非法聚集並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吳忠、銀川地區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應予嚴懲。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吳建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騙取貸款罪、行賄罪、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九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罪,被依法判處二十年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案件卷宗
刑事判決書
中寧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對本案公開宣判,並通過室外電子大屏幕直播了宣判過程,被告人家屬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大約在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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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寧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建華等19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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