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在疫情防控期間,個人與公共利益界限需明確

2020-11-18 正義網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每一位公民都要嚴格遵守防控措施,當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發生碰撞,誰該做出讓步,依據是什麼?這五個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

  一、疫區返鄉人員信息被洩如何維權?

  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嶽屾山對記者說,有權機關為防控疫情,可以收集個人信息,同時嚴格履行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不可將獲取的信息對外進行公開。個人隱私在涉及公共利益時,應適當進行讓渡,但此讓渡並不意味著有權機關或個人可以隨意將獲取的個人信息公開。

  任何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般為如下三種:一是民事責任。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將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二是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散布他人隱私的,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是刑事處分。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搭建疫情實時平臺需要有關部門的批准嗎?

  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鄭佳認為,公司應是合法註冊成立,公司擬建的疫情實時平臺未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同時,公民的個人信息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一般情況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需經被收集者同意。此外,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合法科學地使用疫情大數據,從而可以提高政府相關部門對疫情傳播態勢和資源調配、隔離、切斷傳染源等方面的分析能力。因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等單位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利用大數據,對重點人群的流動情況進行分析預測,為聯防聯控工作提供大數據支持。

  在此過程中,公司需要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特別提醒,如果公司存在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疫情大數據或是造成個人信息大量洩露等不當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罰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三、公眾號運營者使用未經授權的素材是否會被認定為侵權?

  貴州大學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鄭翔升強調是否侵權,需要看使用作品的具體情形。在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未經授權的素材,但法定許可使用條件下需支付相應費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為疫情所需,公眾號運營者使用未經授權的素材或資源需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條款,反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情形,則為侵權行為。

  四、公共場所被無人機抓拍上網「示眾」合理嗎?

  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趙輝看來,在疫情防控期間,無人機喊話運用均為執法所需,其目的是提醒教育大眾做好自我防護,同時為自己和他人負責。執法人員在公共場合拍攝的執法視頻,在遵循真實、客觀的前提下,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上傳至網上作為教育警示視頻不會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尤其是在當前全國抗擊疫情的形勢下,個人私權應當部分向社會公權讓渡。

  貴州大學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鄭翔升卻覺得,無人機拍攝行為合法,但上傳視頻行為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疫情期間,在特定區域進行巡邏執法的無人機應當默認為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當無人機發現當事人未戴口罩出現在公共場所,而進行的督促並拍攝的行為具有合法性。

  視頻上傳到網絡是否合法需以上傳視頻的處理方式是否規範進行判斷。如上傳的視頻已做過相應的馬賽克、模糊等可以保護被拍攝者隱私的處理方式,則為合法行為。反之,如果未經過相應的處理,上傳的視頻明顯的降低了被拍攝者的社會評價或出現其他負面因素,則為非法行為。故需對上傳的視頻是否對自身隱私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進行合理判斷,如對被拍攝者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則應及時聯繫視頻發布者或視頻發布平臺,將所上傳視頻刪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五、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勞動者披露涉疫情個人信息?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周一對記者說,單位未授權情況下無權收集疫情個人信息。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同時根據中央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可以得知: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在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很關鍵,不能因為疫情防控需要,以疫情防控為由非法收集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並且在小範圍內進行,不針對所有人群進行。如單位未獲得防疫工作部門授權,私自收集員工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員工應明確指出並拒絕。如單位強制收集,可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黑龍江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事情涉及三個問題,一是員工是否應當上交;二是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員工上交;三是如果員工按單位要求上交了本人信息材料,單位如何合理、合法使用。

  第一,員工應當將個信息情況交給單位,是積極參與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具體體現。

  第二,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將個人信息上交。當前,相關單位均需全面配合疾控機構進行與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的收集、排查和報送工作,那麼各單位為了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疫情防控職責而進行的個人信息收集、登記、依法處理應當視為單位有權、員工有責。

  第三,就是單位對收集到的員工個人信息如何依法使用問題。對於疫情期間為疫情防控目的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加強安全保障與披露管理,避免對個人信息進行濫用而導致對相關人員歧視性對待。首先,相關單位應當規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範圍,明確僅可將相關個人信息用於進行疫情排查,僅確實必要的人員可訪問並使用;其次,企業在處理相關信息時,應當避免對相關人員歧視性對待;最後,企業確需在內部披露疫情情況時,應當先進行去標識化(如民族,學歷等)經過脫敏處理,避免披露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

  如果單位或者相關人員,不正確使用員工個人信息,就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文/見習記者 郭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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