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間的法治思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則仍然...

2020-12-24 民主與法制網

司法的迅速應對、冷靜判斷和體系思考

林 維

《人民法院報》2020-04-11

    疫情防控是對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一次挑戰,更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驗。司法應當對疫情期間的犯罪予以迅速果斷的反應,冷靜對待,理性判斷,堅持罪刑法定,更要始終堅持寬嚴相濟政策,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目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疫情防控不單純是對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一次挑戰,更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驗。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司法尤其刑事司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第一批十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後,又發布第二批八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充分說明了法治思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司法應當對疫情期間的犯罪予以迅速果斷的反應。疫情作為一場突如其來的公共事件,其暴發迅猛,情勢緊急,發展迅速,形勢易變,圍繞疫情而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呈現出同樣的特點。特定類型的案件突發猛增,新類型新特點迅速產生,一系列暴力傷醫、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等案件層出不窮,司法實務部門迫切需要解決這些疑難爭議問題。尤其考慮到疫情防控作為一場阻擊戰,戰疫容不得遲疑、拖延,要想充分發揮司法在疫情防控的作用,當務之急就必須從快解決司法疑難問題,有效回應司法實踐對打擊犯罪的及時性的熱切期待,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在這樣一個特殊時期,刑事司法更應當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迅速有力地打擊犯罪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只有對特定類型的犯罪迅速果斷地予以處罰,依法作出明確的法律判斷,為特定時期的行為提供清晰的指引,才能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犯罪行為與刑罰後果之間的時間間隔越短暫,行為與後果的關聯性就越強烈,法律的昭示和預警作用就越明顯,對社會公眾的行為評價和指引作用就越清晰,對犯罪行為的遏阻效果就越有效,對疫情防控的司法保障作用就越彰顯。反之,一旦時過境遷,未能及時解決特定司法疑難問題,未能對特定犯罪實施快速精確打擊,刑罰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甚至畫蛇添足,陷入尷尬境地。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噴布就成為緊缺防疫物資,由此產生一系列圍繞口罩而產生的犯罪,有的哄抬口罩價格,有的利用口罩實施詐騙,有的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等等,這些行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疫情而暴發,其最核心的危害後果就是幹擾、破壞疫情防控總體戰,因此刑事司法必須在這個特殊時期針對這一特殊類型問題予以果斷快速反應。最高人民法院在短期內連續發布兩批有關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件,展示雷霆之力,充分說明了司法機關的責任擔當。從時間上看,本次發布的案例其中大部分案件發生在一月底二月初,有的案件就發生在二月中下旬,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從案發到公訴,從判決到案例發布,第一時間回應疫情防控需求,充分提高司法效率,做到了懲罰的及時性和懲罰的不可避免性,從而提高了懲罰的嚴厲性。從案件類型看,第二批發布八個案例均集中圍繞有關口罩的犯罪,從一個細小切口入內,系統梳理特定犯罪類型,歸納重點疑難問題,明確有關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招搖撞騙罪等犯罪界限,明確其中應當把握的刑事政策,從而凝聚發力,提高了審判的精準性,有力地發揮了刑事審判的職能,確保疫情防控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二、特殊時期司法更應冷靜對待,理性判斷,堅持罪刑法定。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間的法治思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則仍然是罪刑法定的堅持。此次疫情引發的公共應急事件,具有高度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社會常態被打亂,各種利益期待和目的需求交織其中,常態化思維被阻斷,社會中普遍存在緊急、慌亂的情緒化、應激性、本能性、短促化的反應。社會個體如此,社會整體亦如是。在這樣一個特殊時期,法治思維極易受到衝擊乃至個別人的拋棄,但是越是在這樣一種時期,法治所蘊含的安定性、正義性和合目的性等價值反而越凸顯其意義。同樣,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事司法的鐵律,越是在特殊時期,越是在面對特殊類型案件時,越較之平時、平常更體現出其穩定刑事司法秩序的定海神針和平衡器作用。儘管疫情防控要求我們快速反應,甚至要超常規地提高司法效率,但越是此時此刻,司法人員越需要格外冷靜,必須始終提醒自己遵守法律、遵循理性、尊重常情,越是在緊急時期,越需要厲行法治;越是在公眾情緒洶湧之際,越需要慎重思考罪刑法定原則的邊界,越需要將疑難混亂困惑納入刑事法治軌道,從而在法治軌道上切實推進疫情防控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本次公布的這八個案例,在裁判要旨的歸納上,充分反映了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守。在上海某工貿公司及謝某非法經營案中,明確指出,對於雖然超出有關價格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不應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在劉某某、王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明確指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等屬於二類醫療器械,但如果涉案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銷往非疫情高發地區供群眾日常使用,則一般難以滿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等。這些結論一方面堅持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嚴格規定,是對此前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及時釐清了相關法律適用邊界和政策把握原則,避免了在司法實踐中過於機械地、形式主義地適用刑罰手段,進行一刀切的判斷,造成處罰的擴大化傾向。當前乃至此後的較長時間內,和疫情防控相關的各種犯罪仍將存在,需要得到處理,但兩批典型案例以及兩高研究室主任聯合答記者問所反映出來的是,司法機關在特殊時期的個案處理上尤應堅持具體考慮、綜合考量的司法思考模式,系統運用各種法律治理措施,以確保刑罰的審慎使用,同時給其他法律處罰手段留有足夠空間,這種法治的系統化、體系化意識應當予以特別肯定,相信這一思考模式對於提升司法治理水平一定會有重要意義。

    三、疫情防控期間更要始終堅持寬嚴相濟政策。疫情期間的司法審判仍然不應當一刀切,必須精準司法,寬嚴相濟政策必須始終得到遵守,確保案件結論公平公允。此次發布的八個案例,均發生在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關鍵時期,又特別針對口罩及其原材料實施相應犯罪,從刑事政策考量,均屬於從嚴從重打擊的範圍。同時,這八個案例本身具體又有多個涉及到從嚴情節,例如王某某、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中被告人將劣質口罩銷往藥店,而通常情況下,公眾對從藥店購買的商品更容易產生信任度,因此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計某某招搖撞騙案中被告人冒充衛健委工作人員到口罩生產企業招搖撞騙,而衛健委工作人員的身份在疫情防控期間更具特殊性,對其身份的冒用可能嚴重影響衛健委在疫情期間的工作秩序,幹擾疫情防控,且被告人繫纍犯,應依法從嚴處罰;王某某詐騙案中,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即將馳援湖北的醫護人員,為減輕當地防護物資緊缺壓力而自購防護用品的情況下,仍詐騙其財物,性質惡劣,應予從嚴懲處等等。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打擊,符合公眾當下特定時期對司法的期待,有利于震懾犯罪。但同時,其中多個案例的被告人涉及坦白、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認罰、自首等從寬情節,尤其幾個案例均強調了認罪認罰情節在裁判中的功能發揮,不僅提高了特定時期的司法效率,更主要的是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該批八個案例中,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全案情節,始終堅持寬嚴相濟政策,依法從嚴從寬,公正量刑,從而確保打擊犯罪和保障犯罪人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尤其防疫效果的高度統一。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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