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25日 10:55:45 中財網 |
原標題:興業消費精選混合A :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20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2761
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擬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
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
徵,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
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
由於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
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
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
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
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於資產本身,包
括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
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
風險點。投資股指期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
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
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投資科創板上市股票的特有風險,
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21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47
九、基金的投資 .............................................................................................................................. 60
十、基金的財產 .............................................................................................................................. 69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7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79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六、側袋機制 .............................................................................................................................. 90
十七、風險揭示 ..............................................................................................................................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02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8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40
二十三、備查文件 ........................................................................................................................ 141
一、緒言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10月23日證監許可【2020】2761號文準予募
集註冊。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
關法律法規以及《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興業消費精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7、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並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6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
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興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8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6、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7、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59、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0、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費用、申購費用,
並不再從本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1、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再收取認購
費用、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況
名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37號信和廣場2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興業銀行大廈13、14層
法定代表人:官恆秋
設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28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21-22211888
聯繫人:郭玲燕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10%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官恆秋先生,董事長,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
興業銀行國際業務部副
總經理,
興業銀行深圳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黨委書記、
行長,
興業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
明東先生,董事,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先後在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及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經營中心、總裁事務部、資本運營部工作,
歷任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係部總經理、證券事務代表,中國遠洋
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部總經理。現任中遠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斌先生,董事,碩士學位,經濟師職稱。曾任
興業銀行烏魯木齊分行企業
金融總部營銷管理部總經理,
興業銀行總行企業金融總部企業金融營銷管理部總
經理助理,
興業銀行北京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興業銀行總行投資銀行部副
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兼任興業財富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總裁助理,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長江養老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上海量鼎資本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上海保險交易所
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有限公司運營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現任杭州
華智融科股
權投資公司總裁。
陳華鋒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尚德商
學院金融學助理教授,美國德州農工大學梅斯商學院金融學副教授(終身教職),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講席副教授(終身教職)。現任復旦大學泛海金融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MBA項目學術主任。
楊振宇先生,獨立董事,本科學歷。曾任深圳
華星科技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
上海置星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創始合伙人、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上海東方飛
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投資合伙人、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等職。
現任上海菡源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資決策委
員會主席,上海東方飛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謙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上海東方飛馬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聯席董事長。兼任上海交通大學教育
發展基金會理事。
2、監事會成員
林榕輝先生,監事會主席,博士學位。曾任
興業銀行總行計劃資金部副總經
理、信用審查部總經理、漳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同業業務部總經理、風險管
理部總經理、研究規劃部總經理、企業金融總部副總裁、金融市場總部副總裁等
職務。現任
興業銀行總行同業金融部總經理。
杜海英女士,監事,碩士學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發
展部科長、發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發展部主任,中共中國海運(集團)總
12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公司黨校副校長,集團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等職。現任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總經理助理、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河南遠海
中原物流產業發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郎振宇先生,職工監事,本科學歷。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總經理助理、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資產管理部綜合處副處長、興業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
樓怡斐女士,職工監事,碩士學位。曾任鞍山證券上海管理總部宏觀研究員、
富國基金交易部交易員、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總監。現任興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經理。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官恆秋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胡斌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長,本科學歷。歷任
興業銀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
經理,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
興業銀行信用審查部總經理,
興業銀行小企業
部總經理,
興業銀行金融市場總部風險總監、金融市場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現任
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督察長。
黃文鋒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歷任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鷺
江支行行長、集美支行行長,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公司業務部兼同業部、國際業務
部總經理,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興業銀行總行投資銀行部副
總經理,
興業銀行瀋陽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
委員、副總經理。
張順國先生,副總經理,本科學歷。歷任泰陽證券上海管理總部總經理助理,
深圳發展銀行上海分行金融機構部副總經理、商人銀行部副總經理,深圳發展銀
行上海分行寶山支行副行長,
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漕河涇支行行長、靜安支行行長、
上海分行營銷管理部總經理,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上海分公司總
經理,上海興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興投(平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莊孝強先生,總經理助理,本科學歷。歷任
興業銀行寧德分行計劃財會部副
13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總經理,
興業銀行總行審計部福州分部業務二處副處長、上海分部業務二處副處
長,
興業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助理,興業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
張玲菡女士,總經理助理,本科學歷。歷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渠
道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副總經理、渠道部副總經理、
營銷管理部總經理、市場總監。現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馮烜,加拿大多倫多大學MBA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
師(CFA)。17年證券從業經歷。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在
第一創業證券有
限公司證券投資部擔任研究員。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滙豐晉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資部擔任研究員、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期間2009年7月至2010
年12月擔任滙豐晉信2016生命周期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0年1
月至2011年3月擔任滙豐晉信2026生命周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1年3
月至2014年6月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擔任投資經理(執行總經
理級別),管理中金安心回報、中金股票策略、中金股票精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在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QFII投資諮詢部
總監,負責四隻QFII基金的A股投顧工作。2015年2月加入興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現任權益投資總監。2017年5月22日起任
興業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7月26日起任
興業聚寶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9月10日起任
興業聚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0月28日起任興業優勢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蔣麗絲女士,上海交通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研究生,9年證券從業經驗。
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在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擔任研究員;
2013年8月加入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起擔任興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權益投資部專戶投資經理。
5、投資策略委員會成員
胡斌先生,總經理。
黃文鋒先生,副總經理。
14
馮烜先生,權益投資總監。
劉方旭先生,權益投資部公募投資團隊總監。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
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
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故意損害投資人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
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制度
投資業務風險可以分為基本風險和操作風險。基本風險包括投資對象的市場
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包括交易過程風險和投資紀律執行風險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風險管理體系,針對基金運作各個環節構建了相應的風
險管理方法,並加以有效執行。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控制決策體系、風險控制監控體系、風險控
制執行體系、風險控制保障體系及自律體系。其中,風險控制執行體系是在風險
控制決策、監控、保障和自律體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個風險控制環節的關係
如圖1所示:
圖1、風險控制體系示意圖
風險控制決策由投資策略委員會負責,風險控制監控由風險管理部負責,風
險控制執行由各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負責,風險控制保障包括財務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術保障,自律體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養等。
督察長全面介入各個風險控制環節之中。
2、投資風險管理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控制包括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後風險控制。
事前風險控制主要指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中的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主要指交
易實施過程中的風險控制;事後風險控制主要指投資組合構建之後的風險評估與
跟蹤。
①投資分析的風險控制
投資分析風險主要指投資研究人員在收集信息、處理信息過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額持有人遭受損失的風險因素。對此,本公司建立了從研究初選庫到
投資備選庫的嚴格研究流程和制度,並有效執行,以防範投資分析風險。
②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投資決策風險主要是指因投資決策失誤所導致的可能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
險。對此,本公司制定了詳細的投資決策流程和制度,以防範投資決策風險。如
建立嚴格的投資備選庫制度,嚴格的投資權限審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績效和風
險評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風險控制
交易風險是指基金投資交易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本公司嚴格執行集
中交易制度,確保交易執行過程的公平獨立。為了確保交易過程的獨立性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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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部獨立於基金管理部門,以有效控制交易風險。
④投資風險的事後控制
本公司對基金投資進行實時監控,並按月、按季進行風險定期評估,以加強
投資風險的事後控制。風險管理部每月對基金投資風險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
提交投資策略委員會討論和審議;每季度分析市場環境變化和重大事件影響,報
告面臨的各項風險暴露情況,對基金投資風險提出建議和警告;根據投資策略委
員會或投資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對基金投資的特定風險進行評估,並提交相關報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①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②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
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③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④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
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①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
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
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策略
委員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
風險管理的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19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②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
標、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
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委員
會。
③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④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⑤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
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
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監察稽核報告提
交全體董事審閱並報送中國證監會。
20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興業證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丁香國際商業中心東塔11樓
成立時間:2000年05月19日
註冊資本:669667.167400萬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2000】52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14】1170號
聯繫人:汪浩
電話:021-20370656
經營範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
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代銷金融
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內容及電子公告服務。(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主要人員情況:
楊華輝先生,男,1966年2月出生,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興業
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聯華國際
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代理總裁,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現任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劉志輝先生,男,1969年1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國際商務師。曾任福建
省政府辦公廳科員、 副主任科員、 主任科員,福建證監局機構處、上市處、稽
查處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現任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
總裁,兼任興證(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長。
二、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全國性、綜合類、創新型證券公
司,成立於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並上市(601377.SH)。公司註冊地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東有福建省財
政廳、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申新(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興業證券主要經營證券經紀、承銷與保薦、投資諮詢、證券自營、財務顧問、
融資融券、基金與金融產品代銷、基金託管、期貨介紹等業務。在全國31個省、
市、區共設有219個分支機構,其中分公司83家、證券營業部136家,控股興
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興證期貨有限公司;全
資擁有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興證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興證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入股並經營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參股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中證信用增進股份有限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興業證券慈善基金會,專門從事慈善公益與扶貧活動。
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6058.HK),
是
興業證券集團國際化和全球化發展的平臺。
截止2019年底,集團總資產1706億元,淨資產370億元,境內外員工8400
人,服務客戶超過2800萬戶,管理資產超過2萬億元,公司綜合實力和核心業
務位居行業前列,已發展成為涵蓋證券、基金、期貨、資產管理、私募投資管理、
另類投資、境外業務等專業領域的證券金融控股集團。
興業證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依法經營、穩健經營、文明經營。在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新形勢下,
興業證券提出了「建設一流證券金融集團」
的戰略目標,邁上了專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的發展道路。明確提出要把公司建
設成為具有一流的資本實力,一流的風險管理能力,一流的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流的人才和優秀企業文化、科學的機制體制以及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一流證券金
融集團。
三、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基金託管人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專門的一級部門資產託管部具體負責
基金託管業務,資產託管部現有正式員工共計71人,部門內設產品處、託管服
務處、外包服務處、稽查監督處和創新服務處,內設各處負責人均具有證券及基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從業資格,具備多年券商及基金公司相關工作經驗。基金託管人針對本基金配
備了經驗豐富的估值核算、投資監督、資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員,主要成員均為碩
士研究生學歷,具備多年銀行、券商、基金等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具備證券及基
金從業資格。團隊人員從事過公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
私募投資基金等多類型產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夠及時處理資金清算和交收工
作,在日常工作中具備足夠豐富的託管業務處理經驗。
四、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11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取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資格,批准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1170號。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始終堅持「專業化、規範化、市場化」的經營思想,
堅持「穩健規範、長遠發展」的經營原則,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幾年的發
展積累,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
已形成包括公募基金、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
司專戶、私募投資基金等產品在內的較為全面的託管產品類型體系。
五、基金託管人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基金託管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
法規、行業監管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
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審計部、合規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組織和實施
公司合規及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工作。定期對託管業務內部控制機制全面
性、有效性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部內設稽查監督處,配備專職內控合規人
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獨立行使稽查監督職權。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已建立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內控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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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製得到有效實施;相關業務人員均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
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
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域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
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系統化操作,技術
系統完整、獨立,最大限度防範操作風險。
4、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
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
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
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基金
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或相關方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過失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24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名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37號信和廣場25樓
法定代表人:官恆秋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興業銀行大廈13、14層
聯繫人:張聆楓
電話:021- 22211885
傳真:021-22211997
網址:www.cib-fund.com.cn
(2)名稱:網上直銷系統
網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稱:興業基金微信公眾號
微信號:「興業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銷售機構
1)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郵政編碼:200030
聯繫人:王維
電話:4001818188
網站:www.1234567.com.cn
2)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3幢5層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 座
郵政編碼:310000
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400-0766-123
網址:www.fund123.cn
3)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寧博宇
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4)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
集團總部A座17層
郵政編碼:100176
聯繫人:李丹
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5)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
郵政編碼:310000
聯繫人:董一鋒
電話:952555
網址:www.5ifund.com
6) 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
四層12-13室
郵政編碼:518028
聯繫人:龔江江
電話:4006-788-887
網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
郵政編碼:510308
聯繫人:吳煜浩
電話:020-89629066
網站:www.yingmi.cn
8)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恆安大廈9層
郵政編碼:100026
聯繫人:王重陽
電話:400-618-0707
網站:www.hongdianfund.com
9)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
郵政編碼: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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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郭哲晗
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0) 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江漢區臺北一路17-19號環亞大廈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臺北一路17-19號環亞大廈B座601室
郵政編碼:430015
聯繫人:陸鋒
電話:4000279899
網址:www.buyfunds.cn
11)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高源
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ehowbuy.com
12)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層
郵政編碼:200335
聯繫人:蘭敏
電話:400-118-1188
網址:www.66liantai.com
13)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張佳琳
電話:400-820-2899
網站:www.erichfund.com
14)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7層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9層
郵政編碼:100044
聯繫人:王驍驍
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funds.com
15)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16層
郵政編碼:100052
聯繫人:文雯
電話:400-166-1188
網址:8.jrj.com.cn
16)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法定代表人:黃禕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徐亞丹
電話:400-821-0203
網址:www.520fund.com.cn
17) 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金融世紀廣場53層
郵政編碼:200080
聯繫人:張佳慧
電話:400-032-588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8)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張巍婧
電話:021-65370077 -255
網址:www.jiyufund.com.cn
19)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10樓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周學波
電話:400-101-9301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20)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郵政編碼:200127
聯繫人: 曾芸
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21)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T3 A座19層
郵政編碼:100102
聯繫人:侯芳芳
電話:4001599288
網址:www.danjuanapp.com
22)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郵政編碼:100052
聯繫人:沈晨
電話: 4008 -909-998
網址:www.jnlc.com
23)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郵政編碼:210042
聯繫人:馮鵬鵬
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24)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2棟236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9號華業國際中心A座10層
郵政編碼:100020
聯繫人:孫書慧
電話:400-819-9868
網址:www.datangwealth.com
25) 南京途牛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1號
法定代表人:宋時琳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32號
郵政編碼:210042
聯繫人:張士帥
電話:4007-999-999轉3
網址:jr.tuniu.com
26) 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1號院20號樓9層101-14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奧北科技園國泰大廈9層
郵政編碼:100000
聯繫人:董宣
電話:400-001-1566
網址:www.yilucaifu.com
27)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333號201室A區056單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田州路99號鳳凰園11號樓4樓
郵政編碼:200000
聯繫人:吳衛衛
電話:021-34013999
網址:www.hotjijin.com
28)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79號MSDC1-28層2801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26號鵬潤大廈B座9層
郵政編碼:100125
聯繫人:段江嘯
電話:4008-133-233
網址:www.gomefinance.com.cn
29) 上海
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
單元
郵政編碼:200127
聯繫人: 張蜓
電話:18017373527
網址:www.wg.com.cn
30)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郵政編碼:210000
聯繫人:張競妍
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31)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郵政編碼:100193
聯繫人:孫博超
電話:95055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32)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錢大掌柜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 號17樓
郵政編碼:200041
聯繫人:禾青
電話:40018-95561
網址:www.yypt.com
33)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A31室
法定代表人:賁惠琴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07號生命人壽大廈32樓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鄭經樞
電話:021-50206003
網址:www.msftec.com
34)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1號西樓6層604、607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盤古大廈A座3205室
郵政編碼:100101
聯繫人:武文佳
電話:400-818-8000
網址:www.myfund.com
35)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
樓二期27層2716單元
法定代表人: 張峰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
樓11層
電話: 010-65215588
聯繫人: 李雯
客服熱線: 400-021-8850
公司網站:www.harvestwm.cn
36) 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雲縣興盛南路8號院2號樓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軍輝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河南路盛世龍源10號
郵政編碼:100020
聯繫人:吳鵬
電話:4006-802-123
網址:www.zhixin-inv.com
37)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4樓
郵政編碼:200120
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38) 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號樓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號樓712室
郵政編碼:100032
聯繫人:魏素清
電話:400-6262-818
網址:www.5irich.com
39)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041
聯繫人:孫琪虹
電話: 95561
網址:www.cib.com.cn
40)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王超
客服電話:95511-8
公司網址:http://stock.pingan.com
41)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郵政編碼:100026
聯繫人:杜傑
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42)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2層
郵政編碼:266071
聯繫人:孫秋月
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43)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
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
20層
聯繫人:杜傑
電話:95548
網址:http://www.gzs.com.cn/
44)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18層
郵政編碼:100026
聯繫人:劉宏瑩
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45)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聯繫人:辛國政
客服電話:4008-888-888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 劉秋明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聯繫人:姚巍
電話:95525
網址:http://www.ebscn.com/
47)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樓
法定代表人: 黃金琳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18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繫人:王虹
電話:95547
網址:http://www.gfhfzq.com.cn/
48)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內大街 188 號
郵政編碼:100010
聯繫人:劉芸
電話: 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9)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郵政編碼:610015
聯繫人:劉婧漪、賈鵬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網址: www.gjzq.com.cn
客服電話:95310
50)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聯繫人:範超
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51)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雲南省玉溪市東風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辦公地址:雲南省玉溪市東風南路2號
郵政編碼:653100
聯繫人:倪源
電話:0877-96522
網址:www.ynhtbank.com
客服電話:0877-96522
52)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電話:95579
網站:https://www.95579.com/
其他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37號信和廣場2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興業銀行大廈13、14層
法定代表人:官恆秋
設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聯繫電話:021-22211888
聯繫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場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付建超
電話:021-6141 8888
傳真:021-6335 0003
聯繫人:汪芳
經辦註冊會計師:汪芳,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2020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0】2761號文件準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型及存續期限
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存續期限:不定期
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四)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五)募集規模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的
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
售。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發售方式及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八)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C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不收取認
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
基金財產。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在投資人認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多次認
購的,按單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具體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2%
100萬元≤M<300萬元
0.8%
300萬元≤M<500萬元
0.5%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九)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其中,在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但不從本類別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申購時不收取
認購費、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計算
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別基金份額淨值=該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
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
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述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1.00元
(2)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1.00元
其中:認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其認購資金的
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100,000/ (1+1.2%)=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0 元認購A類基金份額,如果該筆認購資金在募集期
間產生利息為 50元,則其可得到98,864.23份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1.00元
其中,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募集期產生的
利息為500元,則可認購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500)/1.00=100,500.00 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0 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
息 為 500 元,則其可得到 1,00,500.00 份C類基金份額。
(十一)認購時間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天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
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定。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銷售機構自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十二)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3)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
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
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投資者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
機構約定,請投資者參閱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十三)認購的限額
在本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認購時,投資人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帳
戶首次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首次認購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首次認
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首次認購本基金C類基
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者通過本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每筆追加認購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通過基金管
理人的直銷機構每筆追加認購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
元。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
規定為準。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限制,
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
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或累計
認購金額。
(十四)募集資金及利息的處理方式
44
基金募集期間,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門帳戶,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
滿前不得動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則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
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
錄為準。利息轉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
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 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
售,並在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並在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其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投資者銀行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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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
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
由此產生的投資人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
限額為人民幣1元,首次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
人民幣1元,首次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
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追加申購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追加申購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單
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但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
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額贖回,機構投資者每次贖回份額申請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個人投資者每
次贖回份額申請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
機構投資者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最低餘額為1份,個人投資者在銷售
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最低餘額為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
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上述餘額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
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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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本基
金的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
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投資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
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
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M<100萬元1.5%
100萬元≤M<300萬元1.0%
300萬元≤M<500萬元0.6%
M≥500萬元按筆收取,1000元/筆
2、贖回費率
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隨申請份額持有時間增加而遞減。
具體如下表所示: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贖回費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80日0.5%
N≥180日0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贖回費率
N<7日1.5%
50
7日≤N<30日
0.5%
N≥30日
0
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
回。贖回費用由贖回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該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
贖回費,贖回費用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30日但少於3個月的基
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
少於6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50%歸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
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註:此處1個月按30天計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5、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
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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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160元,對應申購費率為1.5%,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 (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
額淨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8,485.31份A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17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0 元
申購份額=1,000,000.00/1.0170=983,284.17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170元,則其可得到983,284.17份C類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計算公式為: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52
淨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持有45天贖回10萬份,贖回費率
為0.5%,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
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淨贖回金額=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即:投資者贖回A類基金份額10萬份,持有時間45天,假設贖回當日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191.50
元。
例:某投資人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持有45天贖回10萬份,贖回費率
為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
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0.00元
淨贖回金額=100,000×1.0170-0.00=101,7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C類基金份額10萬份,持有時間45天,假設贖回當日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7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
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
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
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或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
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資產淨值或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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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
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可以進行延期辦
理。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的單筆贖回申請以及單筆大額贖回申請中20%以內的部分),若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該部分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全部辦理贖回;若
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該部分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該部分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
大波動時,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
對於當日可處理的贖回申請,應該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
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於上述各種情形下未能贖回的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
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具體可
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56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
一個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
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質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質押業務,
並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系統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重點投資於與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的上市
公司,分享中國經濟增長模式轉變帶來的投資機會,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
現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
他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
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
資於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的股票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
內地消費主題指數收益率*75%+中債綜合全
價指數收益率*25%。
採用該比較基準主要基於如下考慮:
中證
內地消費主題指數由
中證800指數中的主要消費和可選消費行業公司
股票組成樣本股,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能夠代表消費主題類上市公司的表現,
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
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
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
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業
績比較基準。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這些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可以在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
基金可以在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準並及時公
告,但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
於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的股票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
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項另有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因
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六)投資策略
本基金把握宏觀經濟和投資市場的變化趨勢,動態調整投資組合比例,自上
而下配置資產,有效分散風險,力求獲取超額收益。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分析和持續跟蹤基本面、政策面、市場面等多方面因素,對宏
觀經濟、國家政策、資金面和市場情緒等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進行深入分析,
重點關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淨出口增速、通脹率、貨幣供應、
利率等宏觀指標的變化趨勢,結合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確定合
適的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將根據各類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度的
調整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及現金等類別資產間的分配比例,動態優化投資
組合。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運用「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與「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相結合的
方法。行業配置上,基於對經濟運行周期的變動,判斷財政貨幣政策、消費主題
相關行業發展趨勢,確定本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個股選擇上,對上市公司
進行深入研究,挖掘企業的投資價值,精選出具有持續成長性、競爭優勢、估值
水平合理的優質個股。
(1)本基金投資主題界定
本基金基於對消費行業演變和趨勢的理解,動態分析影響行業發展和企業盈
利的關鍵性、趨勢性因素,精選其中具有較高成長性、較強競爭優勢、具有投資
價值的優質個股。
本基金所定義的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所覆蓋的範圍,主要指的是終端消費
者為滿足日常衣食、住行、文娛、康教而直接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具體包含3個
方面:
1)必需消費品:為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的基礎性商品,例如農林牧
漁、
食品飲料、紡織服裝、商貿零售、
醫藥生物、日化品等行業及其產業鏈。
2)可選消費品:為滿足居民更高層次需求提供的商品,例如汽車(含新能
源汽車)、家用電器、房地產、輕工、消費電子、消費建材、寵物食品等行業及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其產業鏈。
3)服務消費:直接服務於終端客戶且不以實物形式為消費載體的服務型消
費行業。例如傳媒、休閒服務、金融服務、信息服務、交運服務、教育、物業、
餐飲、美容、體育等服務性行業及其產業鏈。
若未來由於技術進步或政策變化導致本基金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和公司
相關業務的覆蓋範圍發生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適時對上述定
義進行補充和修訂並進行公告。
(2)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分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消費行業的各子行業進行分析:
1)生命周期分析:根據
大消費行業各子行業以及對應的企業所處的不同階段
(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對企業進行盈利性分析,挑選出處於成
長期,預期營業收入及利潤能夠超過行業平均水平從而能夠推動業績穩定持續成
長的個股。
2)政策支持分析: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財政稅收政策、貨幣政策等變化,分
析各項政策對消費行業各子行業的影響,超配受益於國家政策的子行業。
(3)個股配置策略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商業模式、核心競爭力以及公司治理進行定性分析,分析篩選
出優質的公司:
A、分析商業模式是否穩定,競爭優勢是否能夠隨著時間積累增強;
B、分析公司的競爭策略和核心競爭力,選擇具有可持續競爭優勢的公司。
公司競爭策略方面,基於行業分析的結果判斷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實施支持和
策略的執行成果;核心競爭力方面,分析公司的現有核心競爭力,並判斷公司能
否利用現有的資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續競爭優勢;
C、考察公司是否擁有優秀的管理層及完善的治理結構。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成長性指標、財務指標和估值指
標等進行定量分析,以挑選具有成長優勢、財務優勢和估值優勢的個股。具體採
用以下幾項指標:
65
A、成長性指標:營業收入增長率、營業利潤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等;
B、財務指標:總資產收益率、淨資產收益率、銷售毛利率、銷售淨利率、
股息率、資產負債率、經營性現金流/總資產、股票經營性現金流等;
C、估值指標:市盈率(PE)、市淨率(PB)、市盈率相對盈利增長比率(PEG)、
市銷率(PS)、EV/EBITDA、股息貼現模型和總市值等。
具體而言,重點關注的公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營業收入增速、營業利潤增速或淨利潤增速處
於同類上市公司前50%;
B、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淨資產收益率、毛利率、營業利潤率或淨利率
水平處於同類上市公司前50%;
C、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經營性淨現金流處於同類上市公司前50%;
D、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分紅率處於同類上市公司前50%。
3、債券類資產投資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依託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團隊的研究成
果,綜合分析市場利率和信用利差的變動趨勢,採取久期調整、收益率曲線配置
和券種配置等積極投資策略,把握債券市場投資機會,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
以獲取穩健的投資收益。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
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
可轉債的選擇結合其債性和
股性特徵,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於
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
資回報。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
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
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
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投資。
6、衍生品投資策略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有
選擇地投資於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
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
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選擇,謹慎進行投資,
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
1、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基金投資決策的準則;
(3)國內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證券市場走勢、政策指
向及全球經濟因素分析。
2、投資管理程序
(1)備選庫的形成與維護
對於股票投資,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評估上市公司的成
長性,依託內部自主研發的定量投資模型構建投資組合,並根據定期分析和動態
調整評估結果;對於債券投資,分析師通過宏觀經濟、貨幣政策和債券市場的分
析判斷,採用利率模型、信用風險模型及期權調整利差(OAS)對普通債券和含
權債券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形成基金債券投資的信用債備選庫。
(2)資產配置會議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討論基金的資產組合以及個股配置,
形成資產配置建議。
(3)構建投資組合
投資策略委員會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審議並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
案,並審批重大單項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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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在投資策略委員會的授權下,根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要求,參考資
產配置會議、投研會議討論結果,制定基金的投資策略,在其權限範圍進行基金
的日常投資組合管理工作。
(4)交易執行
基金經理制定具體的操作計劃並通過交易系統或書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發
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據投資指令具體執行買賣操作,並將指令的執行情況反饋
給基金經理。
(5)投資組合監控與調整
基金經理負責向投資策略委員會匯報基金投資執行情況,風險管理總部對
基金投資進行日常監督,風險管理員負責完成內部的基金業績和風險評估。基金
經理定期對證券市場變化和基金投資階段成果和經驗進行總結評估,對基金投資
組合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結算帳戶(如有)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
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
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合約、資產
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
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
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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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
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
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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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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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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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
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金
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
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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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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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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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5%,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向基金管理人劃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後按
照相關協議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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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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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規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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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刊,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首個出報日。下同)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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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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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3、投資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1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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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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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
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
基數計提。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
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淨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帳戶淨值信息。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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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應同時註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
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
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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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的價格可能會因為國際國內政治環
境、宏觀和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投資者風險收益偏好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各
種因素的變化而波動,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
導致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收益,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國家經濟、各個行業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到證券市場走勢。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失。利率風險
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券
的利率風險水平。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風
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發行人和擔保人。一般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
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的變化或市
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收益率的變化都會影響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
金資產。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獲得的收益有時又被稱做利息的利息,這一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因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而引起給定投資策略下再投資收
益率的不確定性為再投資風險。
6、購買力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
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
完全規避。
8、新股價格波動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新股申購,本基金所投資新股價格波動將對基金收益率產生
影響。
(二)管理風險
1、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而影
響基金收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
置、類屬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也可能表現在
個券個股的選擇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目標等。
2、新產品創新帶來的風險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各種國外的投資工具也逐步引入,這
些新的投資工具在為基金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投資風險,例
如可贖回債券所帶來的贖迴風險,可轉換債券帶來的轉股風險,利率期貨帶來的
期貨投資風險等。同時,基金管理人可能因為對這些新的投資產品的不熟悉而發
生投資錯誤,產生投資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面臨的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金建倉困難,或
建倉成本很高;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不能應付可能
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投資中個券和個股的流動性風險等。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情形下贖回申
請被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
基金估值被暫停等措施。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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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具體參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
內容。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
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
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
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上述資產均存在規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
作方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
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
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贖回申請的辦理或按時收到贖回款項。根
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流動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
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
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支付、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
請或者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具體參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之「(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部分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收取短期贖回費;
95
(4) 暫停基金估值;
(5) 適時採用擺動定價、啟動側袋機制;
(6)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贖回申
請,投資者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於預期或可能增加投資者贖回的成本。
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
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
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
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
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
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
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
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
制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四)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作為混合型基金,具有對相關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能完全規避市場
下跌的風險和個券風險,在市場大幅上漲時也不能保證基金淨值能夠完全跟隨或
超越市場上漲幅度。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
風險點。投資股指期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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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於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本基金可投資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基金投資有明確鎖定期的
非公開發行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故本基金的淨
值可能由於估值方法的原因偏離所持有股票的收盤價所對應的淨值,投資者在申
購贖回時,需考慮該估值方式對基金淨值的影響。另外,本基金可能由於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而面臨流動性風險以及流通受限期間內證券價格大幅下跌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
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
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
括但不限於:
1)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於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
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
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且不再設
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
2)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新材料、
新能源、節能環
保及
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
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
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第六日開始漲跌幅限制在正負20%以
內,個股波動幅度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3)流動性風險
由於科創板投資門檻高於A股其他板塊,整體板塊流動性可能弱於A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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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4)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市場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
著。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
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五)其他風險
1、現金管理風險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
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
成本風險。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於向投資者分紅而面臨現金不足的風險。
2、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註冊登記系統癱瘓、核
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
險。
3、大額贖迴風險
本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
斷變化,若是由於投資者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債券和股票
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4、順延或暫停贖迴風險
因為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並導致基金管理人的現
金支付出現困難,基金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或暫
停贖回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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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以及證券
市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有影響
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律法規
的規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
(如有)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如有)
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
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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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少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與C
類基金份額由於基金份額淨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後的剩
餘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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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
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法
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但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的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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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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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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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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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
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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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
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
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自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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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6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律法規
的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門和臺灣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37號信和廣場25樓
法定代表人: 官恆秋
成立時間:2013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3]28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
名稱: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成立時間:2000年05月19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2000】5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669667.167400萬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14】1170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
他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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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
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
資於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的股票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於
消費精選主題相關行業的股票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19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項另有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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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通過傳真方式或雙方認可
的其他書面方式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
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
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
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
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2個
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
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
人不承擔責任。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
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
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
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基金管理人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
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
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
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122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
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
險處置預案,並書面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
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
規定的,從其約定。
3)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
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
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求
向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6)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
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
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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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
金資產投資於該名單之外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前提前2個
工作日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2、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1)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
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3)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
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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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7)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
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9)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
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託管人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
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資料,遵守基金託管人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
關管理規定。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託管人將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採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
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損失。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4、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125
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管理人並改正。
5、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
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約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
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
管基金資產。
2、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
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
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有關規定。
3、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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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
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
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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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
合同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門,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
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份額淨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起基金
份額淨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
可以增加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保留位數並以此進行確認,具體保留位
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
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
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淨值予以公布。
(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基金託管人復
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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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合約、資產
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實
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
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⑥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
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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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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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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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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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4、基金帳冊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
同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
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
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5、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
表的編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
報告編制並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133
(3)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覆核;在收到報
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
成基金中期報告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4)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
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
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6、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登記機構保管期限為2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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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
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
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
要求的除外。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本託管協議的變更須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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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根據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應計分配比例,在此基
礎上,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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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
(八)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
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凡因本協議產生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均應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適用申請仲裁時該會現
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
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3、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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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及自身服務能力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2、由於投資者提供的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通訊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對帳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帳單的投資
者,敬請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查詢、核對、變更預留的聯繫方式。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形式進行基金收益分配,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當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將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且不收
取申購費用。
(三)在線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獲得如下
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帳戶信息查詢
和基金信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業績報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資料。
(四)諮詢服務
1、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
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
40000-95561。
2、網站和電子信箱
公司網址:http://www.cib-fund.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
式聯繫本公司。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cib-fund.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興業消費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項文件存放於基金託管人處外,其他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於
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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